【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6-17803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6〕25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6年04月28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市政府决定提高部分社会救助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由440元/月、460元/月统一提高到500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280元/月提高到350元/月。

  三、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分别由550元/月、440元/月提高到670元/月。市城市福利中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840元/月。

  四、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提高到1000元/月,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提高到700元/月。

  以上标准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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