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6-17804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6〕31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6年05月13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

   鄂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大力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提升旅游服务质量,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产业总体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湖北省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住、行、游、购、娱等旅游业态涉及旅游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为旅游标准归口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旅游业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组织起草全市旅游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指导企业制定标准并组织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宣传、发改、住建、质监、公安、财政、工商、交通、经信、园林、宗教、文物、文体、广电、卫生计生、商务、物价、环保、统计、药监、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旅游标准化工作是全市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旅游行业市场监督和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区人民政府应将旅游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构,将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旅游标准实施的监督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院校、企事业单位参加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鼓励参与全国或全省旅游标准化工作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并承担秘书处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旅游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范围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从事全市旅游专业领域标准化日常工作和归口管理的组织,兼具行政和技术两项职能,由旅游部门和质监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第九条  各区应成立相应的旅游标准化组织,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负责审定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实施办法;
  (三)负责市旅游标准化组织机构的组建和管理;
  (四)负责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全市范围内的宣传贯彻和监督实施;
  (五)协调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上报、发布旅游业省级地方标准;
  (六)负责对区域内涉旅企业贯彻国标、行标、地标和企标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参与、配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的制订、修订工作;
  (八)指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旅游企业和相关单位建立旅游标准化工作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
  (九)负责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总结推广和表彰奖励工作;
  (十)承办上级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  市旅游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全市旅游业的实际,及时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二)分析研究旅游行业领域标准化需求,编制全市旅游业地方标准体系、标准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议;
  (三)组织全市旅游业地方标准的立项、制订、修订、技术审查和报批等业务工作,负责标准项目计划的落实、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推荐申报地方旅游标准工作;
  (五)负责旅游标准宣贯、培训、经验交流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六)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调研,及时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七)做好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区域交流与合作,承担本行业领域的区域标准化工作;
  (八)组织开展旅游标准化管理研究、学术交流活动和旅游标准化研究成果申报,并负责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总结推广和表彰奖励以及申报旅游标准化研究成果奖;
  (九)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会议,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报表;
  (十)完成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标准项目的立项、制定和审查发布
  第十二条  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鼓励旅游及相关企业起草制定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推荐性标准。
  第十三条  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的提出,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市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旅游业标准体系表为主要依据。
  (一)对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旅游行业地方标准,而国家、行业尚未出台相关标准的,由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将标准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报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并由所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制定相应的省级地方标准;
  (二)对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的旅游行业地方标准,而国家、行业、省内尚未出台相关标准的,按下列步骤立项。
  1.市级标准计划
  每年5月份前,由鄂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出当年制定(修订)旅游标准的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精神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鄂州市旅游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申报书》。9月份由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或委托省、市旅游专家进行论证。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工作基础等方面情况先提出论证意见。根据论证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建议。
  2.市级标准制定(修订)的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建议报鄂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后,拟定当年鄂州市旅游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以鄂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下发。
  3.签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任务书
  根据年度制标项目计划,承担单位填报《鄂州市旅游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任务书》,报送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任务书》进行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签发《项目任务书》,按计划进度划拨经费。
  第十四条  鼓励旅游及相关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十五条  旅游标准(国标、行标以及省级地标、市级地标)在立项前,旅游管理部门(或申请立项企业)应书面征求市旅游标准化领导小组的意见,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拟制定标准的名称、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
  第十六条  对承担地方标准起草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编制地方标准制定修改计划和实施方案,起草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旅游领域的生产、科研、教育、企事业等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广泛征求意见;
  (二)应当对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进行分析研究,修改补充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地方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或修订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报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地标由所在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市级地标由所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
  (三)应当根据专家审查的意见,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认真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及其相关材料,并且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四)应当对地方标准编制的质量和进度负责,承办标准解释、实施情况的收集与整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旅游业地方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文件的制定、修订项目计划,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旅游业标准化发展规划、旅游业标准体系表,结合全市旅游业发展实际需要提出。
  第十八条  标准的审定与发布
  (一)省级地方标准的审批发布
  通过审定的旅游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向鄂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旅游标准报批稿,由鄂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批准发布。
  (二)市级标准的审批发布
  通过审定的旅游标准,项目承担单位正式向鄂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旅游标准报批稿,经鄂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批准发布。
  第十九条  旅游业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适时申请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改、修订、废止。
  第四章  旅游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  从事提供旅游产品、设施及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旅游标准;所生产、销售的旅游产品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一条  鼓励从事提供旅游产品、设施及服务的单位和人员,执行推荐性旅游标准。
  第二十二条  企业纳入政府推广、旅游专卖、广告宣传、合同约定的旅游产品、设施及服务项目,必须执行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应当向鄂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递交有关质量、资质等证明文件。不提交或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准从事上述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旅游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积极开展旅游标准的宣传、推广,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对重要标准的贯彻执行,应当提出实施计划,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旅游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旅游业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标准,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应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对在标准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标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 5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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