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6-17809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6〕29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6年05月18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

          鄂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范建设和高效运行,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应用和整合计算机技术、移动通讯技术、地理信息技术、遥感技术、卫星定位技术等十几项现代化数字技术,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事)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创建城市管理监督与指挥两个轴心的管理体制,再造城市管理流程,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保证城市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逐步建立起反应快速、分工明确、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新模式。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利用信息采集设备,收集网格内的部件和事件信息,通过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查结案和综合评价考核七个环节进行城市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成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城管委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成立鄂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鄂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市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鄂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监督指挥中心)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日常运行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鄂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各责任部门按照各自责任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二)负责制定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技术系统的标准、运行规范、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指导、监督区级城市数字化管理平台的建设与运行;
  (四)接受并处理来自监督员巡查、市民反映、有关部门移送以及上级领导交办等渠道发现的城市管理部(事)件问题,审核立案后将案件派遣到责任单位;
  (五)负责受理、校核部(事)件信息,并对部(事)件信息数据库定期更新;
  (六)负责对城市管理部件维护、事件处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分析、考核,定期将责任单位履职情况的系统评价结果报告市政府及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并向社会公布;
  (七)负责对城管问题的频率、区域的高发情况进行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八)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与其它网络平台的资源整合;
  (九)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员队伍的考核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
  第五条 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可以设立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调度、协调区属责任单位解决城市管理部(事)件问题。
  第六条 市委宣传部、经信委、城建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务局、商务局、文体新广电局、卫计委、旅游局、食药监局、规划局、政府法制办、鄂州日报社、供销社、城管局、房产局、城投公司、工商局、"五城同创"办、消防支队、园林局、环卫局、交警支队、供电公司、邮政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各区、开发区、各街办等城市综合管理责任单位及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的公共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维护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为其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管理部(事)件问题处置的责任主体。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政府内网网络运行环境,与市监督指挥中心平台对接;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具体责任人,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建立专业处置队伍,保证城市管理案件处理及时。
  第八条 各责任单位在接到市监督指挥中心派遣的案件后,对属于本区域、本单位主管和管辖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对不属于本区域、本单位主管和管辖的,应及时将案件返回到市监督指挥中心并说明理由;对在规定时限内或延时后仍不能解决的问题,必须向市监督指挥中心说明情况,经核实后,采用挂账方式建立问题库,定期汇总报告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规划应遵循"标准统一、资源整合和共享"原则。软件平台的技术、网格、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编码、业务操作流程实行统一标准,通过整合、利用现有城市管理资源和信息化资源,实现市级平台分别与相关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之间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凡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与城市管理有关的信息资源应与数字化城管系统之间无偿共享,其中经政府审批相关企业的城市基础空间数据、遥感影像数据、空间地名数据和在线监测(监控)等信息与数字化城管系统实行实时无偿共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机制创新、科学管理"原则。按照"市级监督、市级指挥"的运行模式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市级监督是指监督评价体系在市级层面,按照长效管理方案的要求,把监督评价与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文明单位评选、责任追究及干部实绩考核等挂钩;市级指挥是指市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信息平台,按照市政府的职能实行指挥。
  (二)城市管理的事件、部件责任不清的可作为无责任主体单独立项归类,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街办协调解决。需要多部门协作完成的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街办上报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非常规问题,按先解决问题后分清责任的原则处置。
  (一)政策原因形成的问题或城区之间边界不明确的问题,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
  (二)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问题启动应急处置,派遣单位对责任主体有争议的,应先行实施,后分清责任主体。
  (三)产权、责任不明晰的一般问题,由各街办解决,较大问题报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运行管理包括城市管理信息的采集、受理、派遣和核查反馈,以及对城市管理信息的分析、评估等。
  (一)信息采集是指按划定的网格区域,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通过专业人员日常巡查、视频监控、群众投诉、媒体曝光或其他方法发现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问题,并将信息传输到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的过程。
  (二)信息受理是指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接受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问题,甄别立案的过程。
  (三)信息派遣是指将信息受理中立案的部件、事件问题,转发给相应的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对问题进行处置的过程。
  (四)核查反馈是指对责任单位的问题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并向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上报检查情况的过程。
  (五)信息分析、评估是指对城市管理信息进行科学统计,深入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评估解决问题绩效,形成对城市管理具有参考和指导意义的报告。
  第十三条 按照以钱养事的原则组建信息采集队伍,组织专门人员并充分利用现有的综治网格员队伍一道采集上报信息(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员),采集员队伍的日常考核由城市管理部门与街办一并组织考核。
  第十四条 信息采集应当严格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及信息采集规范要求,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传输至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避免漏报,不得虚报、瞒报、假报。
  第十五条 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运行、维护、管理和拓展等经费应当列入预算,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 市直有关单位和企业应当确保对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提供技术、人力、财力等支持。
  第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逐年增加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投入,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市政府建立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平台运行畅通。各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也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机制。
  第十九条 市监督指挥中心应当定期在媒体上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并公布公众投诉电话、网上投诉地址等投诉方式,及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城市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投诉,并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收集、处理、评价的结果,作为下列工作开展的依据:
  (一)作为各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的依据;
  (二)作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重要依据;
  (三)作为监察部门实施城市管理效能监察的依据;
  (四)作为文明单位评选的依据;
  (五)作为市政府制定有关政策的依据;
  (六)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对城市管理部件养护作业核定经费的依据;
  (七)作为各责任部门、责任单位文明单位创建、评先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在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威胁、恐吓、侮辱信息采集员,或抢夺、盗窃、毁损信息采集员的信息采集器,或采取暴力手段致使信息采集员人身受到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泄密事件,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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