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6-17817 | 文 号: | 鄂州政办发〔2016〕51号 |
| 发布机构 : | 鄂州市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6年09月29日 |
| 信息分类 : | 鄂州政办发 | 有效性: | 废止 |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全面实施"营改增"。积极推动"营改增"的全面实施,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符合政策规定的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阶段性下调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从2016年5月1日起,将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由2%下调至1.5%,降低征收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三)降低涉企收费水平。开展全覆盖、常态化的涉企收费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继续实行市级行政审批零收费政策。进一步完善涉企收费清单,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普遍降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总体降幅30%左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四)严格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省现有的增值税、所得税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微企业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间应依法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持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符合条件的,免收交易手续费,免征契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
二、降低企业用人成本
(五)落实"五险一金"缴费政策。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工伤保险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由0.6%降至0.2%,最高行业基准费率由3%降至1.9%(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率统一降至0.4%(由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0.7%,个人缴费比例由0.5%降至0.3%)。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对生产经营确实有困难的企业,可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六)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力度。对去产能过程中涉及的钢铁、水泥等行业,符合稳岗补贴条件的,稳岗补贴支付比例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实行,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两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七)实施人才引进保障工程。对到我市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给予项目资助、配套跟进投资或贷款贴息支持,3年内免除一定面积的办公场所租金。高层次人才在鄂州创办企业前5年缴纳税收地方财政留存部分,前3年全额用于支持企业,后2年减半用于支持企业。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给予补贴。按拎包入住的标准,建设人才公寓和院士专家楼,高层次人才在鄂州工作期间可免费使用。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生活补贴,携带家属的可协调安排配偶就业和子女就学。(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开发区、新区)
三、降低企业要素成本
(八)降低企业用电价格。降低全市大工业用电价格2分/千瓦时,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4分/千瓦时。抓紧研究出台支持高新技术、临空产业、互联网企业的电价政策。(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
(九)推进直供电改革。扩大直供电交易范围和规模,降低准入门槛,优先将高新技术企业纳入直供电交易范围,力争2017年直供电交易规模超过12亿千瓦时。(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供电公司)
(十)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制定差别电价执行名单,对限制类、淘汰类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电价,限制类行业加价0.1元/千瓦时,淘汰类行业加价0.3元/千瓦时。(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供电公司)
(十一)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优先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改革完善供地政策,探索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用地出让年限,鼓励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用地。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用于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的工业企业,经依法批准,可按改变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由用地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新区商业服务业用地暂停征收建设用地挂钩指标价款。(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各区、开发区、新区)
(十二)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设立6亿元科技引导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风险补偿金2000万元,支持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的融资和发展。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生态农业科研专项经费,用于新产品开发、相关工艺研究、与科研院所合作以及扶持在鄂州设立的生态农业研究机构。深化与高校院所战略合作,加大已签约科技项目的落实,建立科技成果研究成本分担和转化收益共享机制。市财政科技资金用于产业技术创新的部分,每年安排不低于70%的比例支持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委)
(十三)大力支持服务业发展。制定《鄂州市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奖励办法》,对纳入国家或省级重点服务业统计库的企业负责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纳税所在地按比例分担。市财政对新实施"一套表"网上直报的重点服务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1万元。扩展服务业牵头部门对中小服务业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金的推荐职能,支持中小服务企业快速成长。设立文化产业引导基金5000万元,扶持文化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
(十四)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经费,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验检测制度。安排200万元,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对经审核立项且项目投入达10万元以上的生态农业企业,验收合格后给予50%的补助。对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龙头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省部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点)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依据国家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给予税收减免。(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五)降低企业营销成本。鼓励本土品牌积极参加国内外展销会,国内展位费予以全额补助,对获得金奖的展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获得湖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四、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十六)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加快推进鄂州国际物流核心枢纽建设,完善铁路、公路、港口码头与机场连接线建设,健全集疏运体系。积极申报国家多式联运试点,深入推进军民融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局、航空都市区建设指挥部)
(十七)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建立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制度。对经省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给予资金补助50万元,被评为国家3A、4A、5A级的企业,分别给予资金补助60、80、100万元。加大对中小物流企业扶持力度。凡获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物流标准化试点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八)发挥政府征信作用。市财政安排5000万元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短期续贷周转资金;安排3000万元设立资金池,对接金融机构按照10倍比例放大,扶持重点科技创新企业;安排2000万元设立贷款贴息资金,按照最高不超过融资成本50%的比例对科技创新企业给予贴息。安排1000万元生态农业发展"续贷周转金",解决生态农业企业续贷难问题。设立2000万元生态金融风险补偿基金,对承办银行发放绿色贷款的损失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昌达公司)
(十九)降低企业担保成本。实施"两减一缓不上浮"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及"三农"担保融资项目担保费按基准担保费率30%-50%收取,保证金减半征收,对贷款到期归还出现困难的给予一个月清偿缓冲期,协调合作银行对符合产业政策的担保项目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对科技创新企业实施最大程度的"两减一缓"政策直至零收费。(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银监局、市昌达公司)
(二十)拓展实体经济融资渠道。推进企业上市行动计划,到2016年底力争40家以上企业在"新三板"、"四板"挂牌。大力推广动产质押、股权质押、专利权质押等信贷产品,对银行、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形成的本金损失给予最高30%的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市人行)
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十一)深化"放管服"改革。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含金量"较高的行政审批事项,建立职权下放动态调整机制;规范职权运转,建立健全新区承接市级职权运行工作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职权运行情况报送和检查制度;深化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四张清单一张网";加快省级投资项目联审平台推广应用;深化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及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加快推进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试点。(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改革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各区、开发区、新区)
(二十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在食药、质监、交通、水利、教育、人防、建设、国土、环保、消防、安监、农业等12个行业开展"红顶中介"专项治理。在2016年10月30日前公布全市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出台全市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加大对市场化中介机构的清理和规范,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直相关单位)
(二十三)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成立鄂州市降低企业成本专项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熊明新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改革办,负责协调推动降低企业成本专项行动,督查督促各相关单位推动落实。各牵头单位根据本意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节点、责任分工,每月向市改革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改革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建立政策措施的动态调整机制。(责任单位:市改革办、市直相关单位)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9日
鄂州市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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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领域 |
目标任务 |
时限要求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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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
1、全面实施“营改增” |
2016年底 |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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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阶段性下调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 |
2016-2017年 |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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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降低涉企收费水平 |
2016年底 |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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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格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
2016年底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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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企业 用人成本 |
5、落实“五险一金”缴费政策 |
2016-2017年 |
市人社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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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力度 |
2016-2017年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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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实施人才引进保障工程 |
2016年底 |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开发区、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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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企业 要素成本 |
8、降低企业用电价格 |
2016年底 |
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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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推进直供电改革 |
2016-2017年 |
市经信委、市供电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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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实施差别电价政策 |
2016年底 |
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供电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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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
2016年底 |
市国土局、各区(开发区、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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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 |
2016年底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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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领域 |
目标任务 |
时限要求 |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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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企业 要素成本 |
13、大力支持服务业发展 |
2016年底 |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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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 |
2016年底 |
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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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降低企业营销成本 |
2016年底 |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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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企业 物流成本 |
16、大力发展多式联运 |
2016年底 |
市发改委、市交通局、航空都市区建设指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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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 |
2016年底 |
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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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企业 融资成本 |
18、发挥政府征信作用 |
2016年底 |
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昌达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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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降低企业担保成本 |
2016年底 |
市政府金融办、市银监局、市昌达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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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拓展实体经济融资渠道 |
2016年底 |
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市人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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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
21、深化“放管服”改革 |
2016年底 |
市编办、市改革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各区(开发区、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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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清理规范中介服务 |
2016年底 |
市编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直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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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建立工作推进机制 |
2016年底 |
市改革办、市直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