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关于交办2017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7-20015 文      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7年02月23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电子政务深度应用,提高建议提案办理信息化水平,经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同意,2017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直接通过建议提案网络办理系统(以下简称办理系统)交办你们(交办清单详见附件1),不再进行会议交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各承办单位应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办理重点建议提案,亲自审定重点建议提案的复文,亲自督促检查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分管领导负责对办理工作进行组织部署、检查督促,组织现场办理活动及与代表委员见面工作,确保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有序、高效进行。要不断完善办理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办理流程,严格办理标准,科学组织办理工作,做到办复率100%,与建议提案主要提出人见面率100%,首次反馈意见满意和基本满意率95%以上。 

  二、精心办理,解决实际问题 

  各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分析研究每件建议提案,扎扎实实地解决代表委员关心的问题,不断提高落实率和代表委员满意率。凡建议提案所提问题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应予解决而又具备解决条件的,要立即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做好解释工作,向代表委员说明原因。 

  三、遵照程序,认真完成答复 

  建议提案采取无纸化方式办理,分办、交办、接收、答复、总结报送等环节全面依托办理系统进行。 

  (一)交办接收。各承办单位要迅速登录办理系统,签收建议提案。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可以在3月6日前,在办理系统上提出退回申请,说明退回理由,提出转办建议,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处理或自行转办。 

  (二)见面沟通。承办单位应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联系,采取登门走访、邀请建议人和提案者座谈、开展现场办理活动等多种方式,征求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确保与建议提案的主要提出人百分之百见面沟通。 

  (三)按时办理。独办单位、主办单位、分办单位应当自建议提案交办之日起5个月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或委员。对问题复杂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有困难的,在报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先向代表或委员说明情况,然后再作正式答复。正式答复最迟在9月30日前完成。会办单位应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2个月内,将会办意见提交主办单位。 

  (四)规范答复。答复是办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把好政策法律关、业务关、文字关、格式关、时限关。 

  1.答复内容。答复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符合工作实际,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语气诚恳、行文流畅。答复内容应有针对性,对建议提案所提意见、建议应逐条明确回答,不得答非所问、敷衍塞责。办理中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问题,承办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但不得以请示、报告代替答复。 

  2.答复方式。(1)独办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在办理系统上直接答复代表或委员。(2)分办的建议提案,各承办单位应当针对建议提案所提的问题、建议,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在办理系统上分别、直接答复代表或委员。(3)主(会)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按照规定时限在办理系统上将会办意见提交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汇总各会办单位的意见后,提出办理意见统一答复代表或委员。会办单位不直接答复代表或委员,但可与代表或委员沟通、联系。 

  3.答复程序。(1)正式答复前,承办单位应该主动与代表或委员联系,说明拟答复的内容,听取代表或委员对办理情况和答复内容的意见,根据代表或委员的意见对答复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增强满意度。(2)正式答复时,承办单位应登录办理系统,首先录入建议提案的办理方案;然后,在答复框内逐项填写文号、联系人、联系途径、答复内容、沟通形式、沟通纪要、实效评估等项目;最后,承办单位还需要将答复内容制成正式文件,扫描后以附件的形式上传到办理系统上,供代表或委员查阅。未附正式文件的,视为未答复。正式文件应使用单位公函纸,按照规定格式行文(格式详见附件2、3、4、5),加盖单位公章,并在文件右上角标明: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落实或基本落实的标"A";建议提案所提出问题正在落实,但年内不能办完的标"B";建议提案所提出问题列入计划落实的标"C";建议提案所提出问题因条件限制不能解决但作了解释说明的标"D"。(3)正式答复后,承办单位应与代表或委员联系,请代表或委员登录办理系统反馈意见。 

  (五)总结报告。各承办单位要在办理工作结束后,将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于9月30日前通过办理系统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大代工委和市政协提案委报送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总结。总结材料是对各单位办理工作进行评估的重要依据,要重点突出,事例详细。 

  四、依法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 

  各承办单位应主动做好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应当采用全文公开或摘要公开的形式,公开办理复文的内容。建议提案办理结果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尽量作区分处理,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 

                                           201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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