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兜底保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7-20029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7〕29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7年07月31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妥善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动态消除家庭零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在实行五类特殊困难对象兜底保障的基础上,建立全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兜底保障制度。鼓励企业吸纳一批,自主创业一批,灵活就业一批,转移就业一批,公益岗位托底一批,做到就业困难人员"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实现"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
  二、实施对象和认定程序
  (一)实施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困难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男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至50周岁),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农户"成员;
  2.失地农民;
  3.精准扶贫对象;
  4.部分劳动能力丧失的持证残疾人;
  5.刑满释放、社区矫正、戒毒康复等其他人员。
  (二)认定程序。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采取自愿申报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就业困难人员自愿到居住地村(社区)申报,村(社区)入户调查并实名登记,乡镇人社机构核实,区、开发区、街道人社机构认定,市人社局备案。各级人社机构在认定对象居住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三、政策措施
  (三)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创业援助套餐"。内容包括:每年2次免费职业介绍机会,1次免费就业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优先安排,一对一的就业创业跟踪服务,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
  (四)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实行"培训直补"和"社保全额补贴"。企业新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并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直接给予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加强就业创业培训。采取集中专题培训、就近就地培训、订单定向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免费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培训,提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能力,保证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掌握一技之长。对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给予200-2000元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规定参加创业培训的个人,给予800元或1200元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六)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七)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就业困难人员创业,优先安排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最高达10万元的贷款扶持,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总额最高达50万元的"捆绑式"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可提高到200万元,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领取统一信用代码证,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同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开办农家乐的,优先安排10000元农家乐创业项目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进入孵化基地创业的,免费提供项目支持,3年内给予场租、水电补贴。
  (八)运用市场机制促进就业创业。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大力引进和培育品牌人力资源公司,培育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对各类人力资源公司和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九)搭建用工对接平台。组织开展就业困难人员专场招聘会,在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等大型活动中设立"就业困难人员"专区,有针对性地帮扶就业。
  (十)实行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农业服务、市容环卫、绿化养护、医疗卫生服务、文化科技服务、民政托老托幼、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业中开发公益性岗位,就近就地安置就业。公益性岗位补贴按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期限为3年。
  四、工作保障
  (十一)强化基层就业工作基础。就近择优聘用就业困难人员,实现"一村(社区)一个劳动保障公益岗位",依靠基层组织、劳动保障公益岗位和网格员队伍开展就业精准调查。健全就业困难人员调查、企业用工调查长效机制。建立就业困难人员信息系统,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做到一户一本台账、一户一个就业兜底保障措施,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十二)加强资金保障。市、区、开发区、街道做好就业资金预算安排工作,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用于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兜底保障。公益性岗位托底所需资金由市承担60%,区、开发区、街道承担40%。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保障。
  (十三)落实各级各部门责任。各级政府对就业工作负总责,市政府每年与各区、开发区、街道签订就业兜底保障工作责任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具体组织实施;扶贫办、残联、司法局、公安局、财政局等部门履行好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五类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强化考核,将就业兜底保障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落实不力的,予以追责问责。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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