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7-20033 | 文 号: | 鄂州政办发〔2017〕〔2017〕38号 |
发布机构 : | 鄂州市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7年08月01日 |
信息分类 : | 鄂州政办发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市政府决定提高部分社会救助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由500元/月提高到550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350元/月提高到400元/月。
三、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由670元/月提高到740元/月。市城市福利中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840元/月提高到1100元/月。
四、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提高到1100元/月,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提高到800元/月。
五、社会散居、集中供养孤儿及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养育标准分别提高到1000元/月、1600元/月、1000元/月。
以上标准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