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临时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7-20035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7〕40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7年08月01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临时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3日

                                    鄂州市临时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临时机构财务行为,加强和完善临时机构财务管理,确保临时机构资金和资产安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机构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执行某一特定工作任务或项目,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机构,其工作人员由有关单位抽调人员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组成,具体包括各类领导小组(办)、协调小组(办)、组委会、指挥部和各类综合执法大队等。
  第三条 临时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等。
  第四条 临时机构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统一管理、核算财务收支活动。
  第五条 临时机构财务活动在该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其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财务活动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临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一)应当明确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记账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
  (二)重大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集体研究决定,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并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书面报告。
  (三)临时机构开设银行账户必须报市财政局审批,并送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七条 临时机构的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项目预算管理,坚持按项目、按时间、按进度支出,不准随意变更预算项目,不准超预算安排支出。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或追加支出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八条 有收费职能的临时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临时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票据,并及时将收入足额缴入国库,不得坐收坐支。
  第九条 临时机构各项经费支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对于人员经费安排,凡是抽调人员,其工资、津补贴、奖金等人员经费一律由原单位安排,临时机构不得列支任何相关的人员经费;对于临时聘请人员,严格按照劳动聘用合同规定支付聘用人员劳动报酬。抽调人员和聘请人员办公费、差旅费等公用支出在临时机构经费中列支,标准参照市级同类预算单位执行。临时机构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等政府采购事项参照市级同类预算单位执行,采购经费列入财政项目预算管理。临时机构应严格遵循"三公"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临时机构要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配置、使用和处置资产,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理使用责任。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并定期进行清理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临时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报送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临时机构划转撤并、改变财务关系应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之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临时机构划转撤并应当全面清查资产,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供资产目录以及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资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其资产和债权债务在处置前必须经市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审计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移交手续,将资产移交给市昌达公司。处理后的剩余资金,全部缴入市级财政。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机构财务状况的管理和监督,加强财政资金的追踪问效管理;对长期临时机构的财务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计,对临时机构的违规收支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各区(开发区)、街办因工作需要设立临时机构,其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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