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生态价值工程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7-20039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7〕33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06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生态价值实现,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理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的理念,坚持激励和约束并举,深化自然资源资产改革,推动生态价值可计量、可交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生态资源保护中的作用,探索生态文明保护可持续发展路径,努力为全省、乃至全国提供生态治理的创新示范。
  (二)目标任务。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自然资源资产生态价值应用及实现,巩固深化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启动自然资源资产确权试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常态化,建立规范的生态补偿机制,推进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和生态资产资本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绩效考核,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生态价值和绩效考核制度体系,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重点工作
  (一)实现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常态化
  1.启动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试点。制定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试点办法,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在梁子湖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试点,逐步推进水域、土地、矿产、森林等重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排名第一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完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以鄂州市全域为范围,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数据常态化统计调查机制,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年度编制工作。严格执行《鄂州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质量控制办法》,实行编表责任制,全面提高编表数据质量,准确反映自然资源在核算期初、期末的存量水平以及核算期间的变化量。(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二)实现生态补偿规范化
  3.测算生态服务价值。建立生态价值测算体系,准确测算各区、开发区和街办以及环梁子湖流域各区生态服务价值。建立生态资产基准价格定期公布制度,探索编制生态资产价格综合指数。(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4.建立规范生态补偿制度。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和"引导为主、循序渐进"的原则,建立横向各区间责权利相一致的生态补偿机制。先期按实际提供生态服务价值20%权重进行生态补偿,逐年增大权重比例,直至完整体现全部生态服务价值。需给予的生态补偿部分,试行阶段先由市政府给予70%的补偿,其余30%由接收生态服务的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支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
  5.加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监管。接受生态补偿的地区要建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专款专用。加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的考核和监管,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补偿标准调整的重要依据。建立绿色发展引导基金,推动多元化环境治理。(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市财政局、梁子湖区)
  (三)推进生态资产资本化
  6.创新生态资产融资模式。以林权质押贷款为切入点,不断拓展水域滩涂养殖权、渔业、矿业、水资源等生态资产质押融资范围,逐步实现生态资产质押融资品种全覆盖。探索开展生态资产收益权融资,引导林权、矿权、排污权等生态资产所有者或经营者以其持有的未来收益权作为融资标的物,不断拓展融资渠道。引导激励金融机构以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产业基金为切入点,创新生态金融产品,切实发挥自然资源资产生态价值功能。(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7.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积极探索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利用省级交易平台,构建排污权交易体系。对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以及现有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污权基础上新增排污权,应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获得;对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采取定额出让方式,通过缴纳排污权使用费获得。(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8.扩大碳排放交易试点范围。落实年耗标煤4000吨以上的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引导更多企业进入碳交易市场,逐步实现进入交易试点企业的能源消费总量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70%以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四)推进生态治理法治化
  9.依法实施生态环境治理。出台《鄂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条例》,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建立并落实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运用司法手段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建立生态警务机制,开展生态警务巡查、生态警务情报、生态警务举报、生态警务打击等专项工作,依法严惩生态环境破坏行为。(责任单位:市人大、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10.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符合鄂州实际的审计指标体系。将经济责任审计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合,对地方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同步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责任单位:市审计局)
  11.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运用。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情况通报、结果公告、整改落实、问责追责等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述职报告制度,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管理考核内容。明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保护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和《鄂州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保护管理行为规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
  12.建立生态服务价值年度目标考核制度。将生态服务价值相关指标纳入各区、开发区、街办目标考核指标体系,每年组织检查考核,进一步引导各地兼顾平衡好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关系。(责任单位:市目标办、市统计局、各区)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强化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负责整体统筹协调。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确定的改革任务,抓紧制定单项改革方案,进一步细化改革内容,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格督办问责。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改革办要加强督办考核,并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大督查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的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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