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7-20040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7〕32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06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探索鄂州实现"两个率先"进程中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可行途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创建环梁子湖区域国家湖泊治理示范区有关部署,以"生态四化"为抓手,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生态价值实现及应用,不断完善公共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让人民群众共享生态保护成果,有效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1.权责一致,合理补偿。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谁保护、谁受偿,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逐步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规范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使生态环境的保护者,通过生态补偿机制,获取相应的经济补偿;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受益者,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污染者,承担相应的环境治理责任。
  2.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创新机制,因地制宜选择生态补偿方式,以基本农田、水源地和生态湿地、生态公益林、退耕(田)还湖、退渔还湖、退垸还湖为生态补偿重点,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和范围,完善补偿机制。
  3.统筹兼顾,转型发展。将生态保护补偿与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环梁子湖区域国家湖泊治理示范区建设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脱贫攻坚等有机结合,逐步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绿色发展。
  4.政策补偿与市场补偿相结合。发挥政府政策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政府购买生态系统服务力度。不断拓宽补偿资金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补偿方式,实现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实现全市水域、森林、湿地、耕地、大气等重点领域和环梁子湖区域国家湖泊治理示范区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与政策全覆盖,跨区域、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基本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基本完善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良性互动的多元化补偿机制,使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生态安全得到更好保障,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突破。
  二、各重点领域主要任务
  (四)水域。按照国家部署,在长江鄂州段、长港等流域,在梁子湖、红莲湖、五四湖、三山湖等湖泊,在饮用水源地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制定长江鄂州段和长港流域横向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实施严格的污染扣缴和补偿制度。对重要水源地、水域生态环境敏感区、关键区划定生态红线。建立水生态补偿专项基金,每年分别从财政中安排资金2000万元,用于水源地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参与部门:市财政局、市城建委、市水产局)
  (五)森林。建立市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使市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与省级、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保持一致。对生态脆弱地段和生态地位十分重要地段,在享受国家级或省级生态补偿的基础上,采取叠加市级生态补偿进行重点保护。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出台林业碳汇交易实施意见,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以增汇为目的的造林和森林经营活动。贯彻落实《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不断推进森林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和法制化进程。(牵头部门:市林业局;参与部门:市司法局、市财政局)
  (六)湿地。出台鄂州市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制定湿地生态保护补偿的相关制度,探索建立标准合理、范围适度的多元化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退耕还湿和湖泊水库工程供(排)水生态补偿机制。在资金补偿的基础上加大政策补偿、智力补偿和产业补偿的力度。(牵头部门:市林业局;参与部门: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委、市水务局、市水产局)
  (七)耕地。落实国家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政策,对在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施耕地轮作休耕的农业经营者给予支持和补助。完善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大耕地土壤净化修复财政支持力度,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规模,将25度以上适宜退耕还林还草的陡坡耕地退出基本农田,争取纳入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范围,逐渐完善退耕还林还草还湖制度。制定鼓励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料和低毒生物农药的补助政策,普及增施有机肥、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改良等技术,切实提高耕地土壤肥力。(牵头部门:市国土局;参与部门: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
  (八)大气。制定各区、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建立考核奖惩机制。每季度公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并进行考核,据此实行生态补偿和奖惩。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重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不得挤占挪用。(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明确生态保护补偿的主要内容
  (九)明确生态保护补偿的责任主体。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生态保护补偿的责任主体,负责推进本区域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纵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主导作用,鼓励各地开展好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试点示范。各重要生态区域地方政府是生态环境的保护主体,负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组织开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贡献者、生态环境破坏的受害者和减少生态环境破坏者的生态补偿工作。各受益区域地方政府是生态环境保护的补偿主体,负责组织辖区内各类受益群体履行生态保护补偿义务。(牵头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
  (十)明确生态保护补偿的范围。牢固树立生态空间理念,划定并严格遵守生态红线。围绕构建以沼山至青峰山、天平山、白雉山至四峰山三个生态屏障,长江流域水土保持带、长港流域水土保持带和梁子湖(红莲湖)、三山湖、五四湖等湖泊湿地生态区为主体的"三屏两带三区"生态安全战略格局,逐步对青峰山、天平山、白雉山和四峰山、市内大中型水库和湖泊、长港,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的生态保护和生态改善,给予生态保护补偿。(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参与部门: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
  (十一)制定生态保护补偿的标准。根据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地区特点,综合考虑提供优质生态产品服务的投入成本及机会成本,以及限制发展造成的损失、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生态环境受益者的类型等,制定与各区、开发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适时进行动态调整,逐年提高补偿标准。(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
  (十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的方式。处理好"输血型"补偿方式和"造血型"补偿方式的关系,充分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探索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方式。不断强化纵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主导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深入推进生态保护补偿以奖代补、以工代赈及试点示范,以加快构建"三屏两带三区"生态安全战略格局为重点,分别制定水域、森林、耕地、湿地、大气等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通过纵向财政转移支付,不断加大对各类重要生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支持力度。积极发挥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示范作用。市政府通过搭建协商平台,完善支持政策,协调、引导和鼓励各类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之间,建立横向补偿关系,采取资金补助、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实施横向生态补偿。积极运用碳汇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生态产品服务标志等补偿方式,探索市场化补偿模式。(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
  四、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体制机制
  (十三)建立健全逐年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加大对全市各类重要生态区域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大土地、财税等方面的扶持力度,积极整合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项目争取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做好项目"进笼"、政策"入规"和资金"落地"的跟进。建立市级绿色发展引导基金。规范使用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空气质量改善奖励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等各类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完善水、土地、矿产、森林等各种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大各项资源费使用中生态补偿所占比重。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通过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等方式,逐步增加对各类重要生态区域的转移支付。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基本农田保护、水源地保护、重要生态湿地的保护、生态公益林保护、水土保持及生态林业发展由市级财政承担,其它生态补偿资金由各区、开发区承担。建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多元化投入机制和生态修复保证金制度。(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十四)探索生态资源服务补偿机制。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和"引导为主、循序渐进"的原则,建立各区间责权利相一致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先期按实际提供生态服务价值20%权重进行生态补偿,逐年增大权重比例,直至完整体现全部生态服务价值。需给予的生态补偿部分,试行阶段先由市政府给予70%的补偿,剩余30%由接收生态服务的各区、开发区支付。(牵头部门:市政府金融办;参与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
  (十五)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与精准扶贫的相互促进机制。在需要保护修复环湖、沿江、沿港和森林等生态屏障的地方,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探索生态脱贫新路子。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国家和省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和资金安排上,要按照精准扶贫要求向贫困村倾斜。开展集中连片贫困村生态保护综合补偿试点,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自然文化资源保护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生态、自然文化资源保护人员。对在贫困村开展生态农业、旅游业占用集体土地的,采取资金补偿、原住居民集体参股、吸纳就业等形式进行补偿。(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
  (十六)建立健全生态资本的良性运营机制。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价值和生态资本理念,建立生态产品市场交易与生态保护补偿协同推进机制,加大生态资本的投资力度,释放"资源红利"、"生态红利"。探索建立自然资源开发使用成本评估机制。健全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完善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保护者通过生态产品的交易获得收益,发挥市场机制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作用。贯彻执行绿色产品标准,建立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体系,落实对绿色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的财税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等政策。做强做大鄂州市梁子湖生态文明公司,积极探索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资本管理公司化运营机制和途径。(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参与部门: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十七)建立健全依法补偿的政策协同机制。研究制定全市水流、森林、湿地、耕地、大气等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法规文件,不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化和法治化。鼓励各区、开发区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积极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纳入司法鉴定管理体系,组织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加快形成损害生态者赔偿的运行机制。(牵头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法制办;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法院)
  (十八)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的评价与考核机制。切实加强水流、森林、湿地、耕地、大气等领域的生态监测能力建设,制定和完善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及时提供动态监测信息。制定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机制,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建立鄂州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鄂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成效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参与部门: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城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统计局)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各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建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跨行政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各项任务的统筹推进和落实督办。各区、开发区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实行补偿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
  (二十)加强监督执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对接国家有关部委、省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各重点领域、重要生态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最新政策动向,争取政策、资金、项目向我市倾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开发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推进措施和相关配套文件。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和监察工作,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不力的,要及时启动追责机制。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依托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典型示范、展览展示、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生态保护补偿的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相关问题,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有责的意识。提高生态保护补偿有关政策制定的社会参与度,营造全社会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发挥好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积极作用,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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