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消防安全督办及问责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7-20041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7〕31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06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消防安全督办及问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鄂州市消防安全督办及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消防安全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坚持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并重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消防安全责任依据《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确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直接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对具体负责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因不履行、违法履行或怠于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据本办法进行问责。
  第五条 受到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需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章 责任督办制度
  第一节 函告制度
  第六条 函告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落实。
  第七条 函告的对象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函告的形式包括建议函和督办函。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办法送达建议函:
  (一)根据阶段性火灾数据分析研判,区域、行业发生火灾频率较高的;
  (二)根据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数据分析研判,区域、行业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
  (三)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等需要部署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
  (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发出建议函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加强跟踪问效,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未采取措施加强对本区域、行业消防工作监管的,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要适时形成专题报告,并提请市政府对相关区域、行业实施专项消防安全整治或挂牌督办。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送达督办函:
  (一)消防重点工作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明确规定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未落实的;
  (二)上级重要批示,涉及某地、某部门需要查办落实的;
  (三)对重大火灾隐患督改不力或逾期未整改的;
  (四)发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火灾防控的;
  (五)消防安全委员会在督查过程中发现突出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立即整改或处理的;
  (六)某一区域、行业连续发生火灾,未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的; 
  (七)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应当自接到督办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第二节 约谈制度
  第十三条 约谈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约谈小组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组长,抽调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一)辖区或行业管理的单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二)辖区或行业管理的单位发生2次以上有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
  (三)未完成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
  (四)未履行主要工作职责的;
  (五)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分管负责人:
  (一)未按时完成消防重点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明确规定的消防安全工作专项任务的;
  (二)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
  (三)督办事项到期未落实的;
  (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约谈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被约谈人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被约谈人无故不接受约谈的,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节 督查制度
  第十八条 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牵头,抽调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级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九条 督查组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督查,具体时间视情而定,督查结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三章 责任追究情形及程序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实施问责;
  (一)不履行、违法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尚未造成损失和后果的;
  (二)经函告、约谈后仍不履行、违法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三)不履行、违法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火灾(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的;
  (四)不履行、违法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发生较大火灾(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的。
  第二十一条 有第二十条情形之一的,依据其行为性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划分等认定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责令责任单位作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处理;
  (三)情节严重的,责令有关单位公开道歉,有关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行政问责的,问责的权限、程序、后果、问责文书,以及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救济渠道和方式等按照《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及鄂州市相关规定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履行"、"违法履行"、"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依据《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