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7-20044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7〕50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30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

                     鄂州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规定,参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鄂州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编 码

品目名称

A货物类

A02010103

服务器

 

A02010104

台式计算机

图形工作站除外。

A02010105

便携式计算机

移动工作站除外。

A02010202

交换设备

指交换机。

A0201060101

喷墨打印机

 

A0201060102

激光打印机

 

A0201060103

热式打印机

 

A0201060901

扫描仪

 

A0201080101

操作系统

 

A0201080102

数据库管理系统

 

A0201080104

办公套件

 

A020201

复印机

 

A020202

投影仪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A020204

多功能一体机

具有多种功能的设备入此,如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机等。

A020210

文印设备

速印机、胶印机、装订机、配页机、折页机、油印机、其他文印设备。

A020305

乘用车(轿车)

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其他乘用车(轿车)。

A020306

客车

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其他客车。

A02051228

电梯

 

A0206180203

空调机

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含)以上的空调;中央空调、精密空调除外。

A020808

视频会议

系统设备

视频会议控制台、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视频会议会议室终端、音视频矩阵、其他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A020911

视频设备

单项或批量在5万元(含)以上的通用摄像机、平板显示设备、其他视频设备等。

A0602

台、桌类

 

A0603

椅凳类

 

A0604

沙发类

 

A0605

柜类

 

A0606

架类

 

A0609

组合家具

 

A090101

复印纸

 

A0902

硒鼓、粉盒

 

B工程类

B0303

拆除工程

指投资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拆除工程。

B060206

计算机网络

系统工程

 

B07

装修工程

指投资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工程。

B08

修缮工程

指投资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修缮工程。

C服务类

C030101

基础电信服务

 

C030102

增值电信服务

 

C0403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包括乘用车租赁服务。

C050301

车辆维修

和保养服务

 

C050302

车辆加油服务

 

C060101

大型会议服务

包括全国或区域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大型会议服务。

C060102

一般会议服务

包括研讨会、表彰会等会议服务。

C0801

法律服务

 

C0802

会计服务

 

C0803

审计服务

指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审查某机构的会计账册和其他单据的服务。

C0805

资产及其他

评估服务

 

C08140101

其他印刷服务

包括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信封、日历、名片、卡片、广告等的印刷服务。

C1204

物业管理服务

年采购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物业管理服务。

C15040201

机动车保险服务

机动车保险服务(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服务和机动车辆保险服务等)。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分散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单位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采购人应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属于年度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项目,应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单独编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可拒付资金。
  (二)采购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政策目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优先购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节能、环保清单内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等的发展。
  (三)采购人为保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或为履行自身工作职能、或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采购的项目(如在特定影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体上的广告宣传,定向调查、决策咨询服务、综合会展、专业培训,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信、邮政投递,房屋购置和租赁等),可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条件的,采购人可自行招标;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依法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
  (四)无论是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还是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五)各区(开发区)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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