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8-00471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8〕14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10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鄂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3日

 
                                 鄂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 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102号)精神,有序推进我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和化工园区(含化工相对集中区,下同)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年底前,全面启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和化工园区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包括关闭退出、转产、下同),2020年底前完成。
  二、重点任务
  (一)确定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完成时限:2018年3月底前)。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条件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危化品生产企业全面调查摸底,科学评估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条件,甄别认定城镇人口密集区和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名单。(牵头单位: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二)研究制定搬迁改造方案(完成时限:2018年3月底前)。各地在组织开展摸底评估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统筹制定搬迁改造方案和"一企一策"方案,方案要明确实施范围、工作目标、组织方式、职责分工、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进度安排、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内容。工作方案要经过科学周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实施前向社会公示。(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三)明确承接搬迁改造化工园区(完成时限:2018年3月底前)。全面开展化工园区安全定量风险评估,科学评估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各地要全面开展化工园区现状及发展前景评估和论证,统筹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布局,科学规划功能分区,明确可以承接迁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化工园区,确保承接的化工园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城建委、市安监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四)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组织协调,周密部署,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稳妥推进企业"一企一策"方案落实。要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要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减轻搬迁改造企业负担,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细化职工安置维稳措施,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制定职工安置维稳预案。(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五)加强搬迁改造安全环保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确保不发生安全和环保事故。(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六)做好搬迁改造场地治理。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指导搬迁改造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科学制定企业生产、储存设施和搬迁改造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处置方案,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督促企业开展搬迁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土地再开发的环境安全和无害化利用,规范有序推进腾退土地的治理修复。(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市城建委、市规划局、市质监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经信委、市安监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城建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主责,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搬迁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对搬迁改造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市经信委要将搬迁改造项目纳入技改项目贴息支持。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在办理有关手续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先征后返。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搬迁完成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资金支持方案,对搬迁改造项目给予土地收益返还、贷款贴息、技改投资补助等支持。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搬迁改造。对搬迁改造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失业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三)保障土地供应。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和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转让,用足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退出的国有土地,根据出让合同约定,改变用途需由政府收回的,可交由政府收回。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依法依规进行转型项目建设,并在土地使用政策上给予支持。
  (四)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方案情况的定期督查。市经信委和市安监局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落实情况的具体监督检查,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搬迁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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