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9-22201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9〕3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9年03月19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繁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
  (一)保持民营经济贷款投放稳步增长。综合运用支小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为金融机构发放民营企业贷款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争取总行信贷政策和资源倾斜,扩大增量、盘活存量。充分发挥小微企业金融债券、三农金融债券、绿色金融债券对补短板的积极作用,拓展薄弱经济环节的融资渠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企业贷款评价机制,引导民营经济贷款稳步增长,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民营企业贷款增幅高于全市贷款平均增幅,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户数,申贷获得率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组织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宣传推广活动,积极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系统对接,推动政府采购方及时在政府采购网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帮助小微民营供应商融资。大力推动核心企业加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并主动确认应付账款信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信贷投放,推进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帮助更多民营企业获得应收账款融资。
  (三)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大力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继续推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助保贷”“助农贷”“商标贷”“政银集合贷”“纳税信用贷”“出口退税贷”等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展无还本续贷、订单质押、动产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债券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易贷”等信贷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开展顺位抵押,有效盘活抵质押物。对于暂时遇到困难,但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效益的民营企业,金融机构要继续支持其合理的信贷需求,坚决避免“一刀切”式的抽贷、停贷、压贷。
  (四)支持企业开展直接融资。大力实施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工作体制机制,采取“培训一批、股改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方式,推动民营企业上市数量和质量稳步提升。全面落实民营企业上市奖励制度,健全上市后备企业市级领导包保制度。鼓励和支持已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可转债、优先股等融资方式优化再融资结构。大力发展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超短期融资券,推广应用可续期债、并购票据、绿色票据、资产支持票据、可转换票据等创新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大力支持具备成长性的科技型民营企业发展。
  (五)扩大续贷周转金规模。充分发挥政策效应,续贷周转金规模在5000万元基础上每年持续增加,市、区两级共同筹措,总规模达到2亿元。扶持范围由科技型企业扩大到所有民营企业(列入产业、环保负面清单的企业除外),对本市范围内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没有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的民营企业提供短期续贷周转资金支持。
  (六)提升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市财政设立2000万元市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提升融资担保机构服务民营企业能力。同时,根据担保业务发展规模,及时增加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资本金,鼓励各区、开发区整合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资金参股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争取省再担保集团配套增资,省、市、区联动新增资本金达到1亿元。积极推动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与省再担保集团合作,全面构建银行、融资性担保、再担保和政府“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当出现信贷风险时,单户10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由融资性担保公司、省再担保集团、银行、当地政府按照4:3:2:1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二、着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贵
  (七)严格落实收费减免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要求,强化落实“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民营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进一步缩短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
  (八)加强贷款成本监测考核。统筹考虑民营企业贷款“量”与“价”,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头雁”效应,带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贷款利率。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民营企业贷款利率的监测和考核,对个别贷款利率定价明显高于当地同类机构平均水平、下降空间较大的银行,要适当强化监管工作要求,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落实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加强对金融机构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督察核查,确保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切实享受免税优惠政策,以减轻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成本。
  (九)优化民营企业贷款期限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周期特点、资金需求的分析测算,综合运用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分期偿还本金等方式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民营企业的续贷支持力度。
  (十)推动减少民营企业融资附加费用。市直相关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要求,规范民营企业融资相关的担保(反担保)费、评估费、公证费等附加手续收费行为,减轻民营企业融资负担。探索运用政府采购、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民营企业融资附加费用支出。
  三、着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繁
  (十一)创新服务模式和信贷管理流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运用,改造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降低运营管理成本,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度。适应民营企业贷款“短、小、频、急”要求,配置专项信贷资源,优先保障民营企业信贷需求。鼓励银行机构下放500万元以下的低风险小额贷款审批权限,建立专属评估流程,通过批量化、标准化操作和分级授权签批,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在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开展“百名行长大走访、大调查、大帮扶”活动,针对民营企业融资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结合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融资困难,按照“一企一策”“一企多策”原则,有针对性地提出金融专业综合服务方案,切实为民营企业解决发展难题。
  (十二)建设专营服务“绿色通道”。加快普惠金融组织体系建设,通过落实专营机制、设立专营机构、推动已有网点服务升级等方式,继续向基层下沉和延伸服务。国有大型银行要加快推进普惠金融事业部制建设,实施单列信贷计划、专项考核激励、差异化信贷政策、专业化授信审批、专属产品管理。全国性银行机构要立足实际不断推进金融服务机构体系建设,发展社区支行、小微支行、增加有效供给,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扎根基层,积极探索“先贷后存”的轻型化网点模式,降低机构网点的设置和运营成本。
  (十三)充分发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平台作用。做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立民营企业“政策发布”“融资服务”“用工服务”“诉求反馈”等一站式综合平台。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通过收集、整理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融资需求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在平台网站上公开发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网站上直接浏览、下载、评估、受理,减少民营企业“跑路”的时间和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与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接,根据民营企业融资信息状况,不定期组织银企对接会、座谈会、洽谈会、恳谈会等,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四)完善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价与应用机制。加强民营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服务,依托信用信息平台和大数据中心,强化民营企业用工、用能、经营、纳税、公积金、社保、医保征缴等公共信用信息的收集、共享、公开和开发利用。建立民营企业信用档案,加强信息共享。培育和规范征信、信用评级市场,支持征信、评级机构规范发展。
  (十五)建立对金融机构支持民营经济力度的考核机制。金融监管部门要制订金融机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考核制度,提高对民营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对银行机构支持民营经济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实行尽职免责和监管激励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强化内部制度建设,激励基层机构提升服务民营经济的内生动力,确保在新增的公司类贷款中,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争取3年以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出台《鄂州市财政性资金存贷挂钩实施办法》,调动银行贷款的积极性,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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