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9-22202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9〕7号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年04月29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水平,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现将部分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840元/月提高到1160元/月。 

  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840元/月提高到860元/月。 

  三、城乡低保标准、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孤儿养育标准维持不变(城市低保标准为58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450元/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1160元/月,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900元/月;分散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1160元/月,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1900元/月;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养育标准参照分散供养孤儿标准执行)。 

  新标准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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