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市级预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0-29140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20〕25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26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深入推进市级预算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

  关于深入推进市级预算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市级预算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现代预算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中央、省关于推进预算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决策部署,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坚持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部门主体责任,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改革目标

  到2021年年底基本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三、基本原则

  (一)推进预算规范透明。规范预算编制,强化预算执行,加强预算监督,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将公开透明贯穿预算改革和管理全过程,充分发挥预算公开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建设“阳光财政”。

  (二)健全预算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制度,建立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细化预算项目编审,探索建立预算支出定额标准,持续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三)加强预算执行约束。严格预算执行,硬化预算约束,严控预算调整和调剂,优化支出、用好增量、压缩一般,提高当期预算执行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注重绩效结果应用。全面推进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五)强化预算主体责任。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履行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公开等主体责任,主动接受预算监督。

  四、改革任务

  (一)规范预算编制

  1.完善预算编审制度。根据《鄂州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鄂州市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鄂州市市直部门预算编审内部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预算编制管理,明确编审工作中的职责和工作流程,提高部门预算编审质量。

  2.落实申报主体责任。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格式收集、整理和汇总预算编制资料,完成本部门预算草案编制工作,及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强化部门预算审核。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两上两下”的编审程序,按照“人员经费三核审定、公用经费定额保障、预算项目绩效评审”的原则,推进编审程序制度化、预算项目标准化,依法依规开展部门预算编审,强化对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汇总形成市直部门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人大批准。

  4.推进项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预算项目库编审流程,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需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拟申报项目进行排序,建立市直部门项目准备库;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立市级财政项目储备库,按照“先评审后入库,未入库不预算”的原则,把财政预算评审和绩效评价作为项目申报入库的前置条件。进一步细化预算项目编审,取消切块资金项目,预算安排细化到具体部门、具体项目;组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鄂州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序推进市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实现预算项目编制标准化、模块化、科学化、常态化。

  5.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对照以前年度上级转移支付、非税收入项目,对应纳入预算年度安排的收入,按“应编尽编”的原则全口径纳入部门预算编审。除临时性新增项目外,未纳入当期收入来源的上级转移支付、非税收入等财政性资金,不安排当期预算支出,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建立健全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统筹结合机制,按照《鄂州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对按规定需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统一编列入部门预算,对预算执行进度慢和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大、执行不力的部门和项目,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适当核减其支出规模。

  (二)强化预算执行

  6.严控预算追加事项。树立预算法定思想,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严控预算调整和调剂事项,除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支出和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外,预算执行中不安排预算追加事项;必须出台的政策原则上不增加当期支出,按规定程序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7.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根据《鄂州市市级预备费管理暂行办法》,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追加事项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鄂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年初预算项目资金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拨付。进一步完善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尚未制定配套管理办法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出台。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批复部门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提高预算执行的时限性。对当期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建立当期预算执行和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机制。

  8.依法执行预算调整。对涉及预算收支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重点支出数额等预算调整事项,严格按照《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进行预算调整。

  (三)加强监督管理

  9.推进政府预算公开。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市财政局要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公开报经市人大审查的政府预算,同时督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部门预算公开的主体责任,及时、准确公开本部门预算。要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完善公开机制,使预算公开贯穿于预算执行的全过程。

  10.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对标中发〔2018〕34号文件精神,推动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审计局四部门联合印发的《鄂州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落实,构建事前绩效目标评审、事中绩效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价闭环系统,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

  1.组建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限:5月底前)

  2.开展预算项目常态化申报。按照预算项目申报流程,接收市直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材料,依法有序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限:9月中旬)

  (二)预算编审

  1.确定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口径,印发《关于编制市直部门2021—2023年支出规划和2021年预算的通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限:9月下旬)

  2.“一上”阶段

  市直各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预算编制基础资料。(责任单位:市直各预算单位;完成时限:10月上旬)

  3.“一下”阶段

  (1)审核市直各预算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数。(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完成时限:10月中旬)

  (2)审批市直各预算单位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新招录人员奖励性工资等人员支出标准。(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完成时限:10月中旬)

  (3)审核市直各预算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完成时限:10月中旬)

  (4)市财政局测算形成各预算单位支出控制数,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通知到各预算单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限:10月底前)

  4.“二上”阶段

  (1)各预算单位在控制数内,按照有关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形成规范、细化的三年支出规划和预算文本、提前下达区级的转移支付分解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对口预算管理科室。(责任单位:市直各预算单位;完成时限:11月上旬)

  (2)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三年支出规划和部门预算进行全面审核,组织开展规范性审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限:11月中旬)

  (3)各预算单位按市财政局审核意见,修改完善三年支出规划和2021年部门预算,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预算责任承诺书后,报送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预算单位;完成时限:11月底前)

  (4)市财政局将各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以及部门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预算责任承诺书,一并提交市人大财经委、预工委初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限:11月底前)

  5.“二下”阶段

  (1)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市级预算后20日内,市财政局将2021年部门预算批复到市直各部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各部门在市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算后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责任单位:市直各预算单位)

  (三)监督公开

  1.开展预算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市直各预算单位;完成时限:10月底前)

  2.政府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经市人大审查批准20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和预算项目绩效目标、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结果和预算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在市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决算20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责任单位:市直各预算单位)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是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公开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研究制定适合本部门实际、操作性强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进一步完善部门内控机制,强化风险防控,选优配强财务人员。要进一步压实预算绩效管理责任,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及绩效评价管理,主动做好部门预决算和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工作。市财政局是推进预算管理改革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对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业务协调、监督和指导。

  (二)强化工作协调配合。深化预算管理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权责利益的调整,面临许多矛盾和困难。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改革精神,服从改革大局,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加强沟通协调,抓好贯彻落实。

  (三)加强任务推进督办。建立改革进展情况反馈机制,市财政局及时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收集改革进展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做好跟踪督办,定期报送市人大财经委及预工委、市委改革办、市督考办。建立工作提醒机制,市财政局根据改革进程,对各部门、各单位阶段性工作任务进行工作提醒,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时完成。建立问责通报机制,对限期完成的改革任务经提醒后仍未完成的,由市财政局将相关情况反馈至市督考办,对其进行督查通报。

  七、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鄂州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2.鄂州市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3.鄂州市市级预备费管理暂行办法

  4.鄂州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5.鄂州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6.鄂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7.鄂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鄂州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各预算单位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预算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运行(机构运行)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基本支出,是指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第四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遵循下列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财政部门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对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和其他收入等,应当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二)优先保障原则。为确保市直预算单位干部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机关正常运转,凡是纳入部门预算的资金来源,应当首先用于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

  (三)定员定额管理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应积极推进日常公共服务预算改革,制定车辆运行维护、物业管理等后勤事务支出预算标准,实现定额管理标准化、均等化。

  (四)量力而行原则。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以财力为基础,具有可行性。

  第二章 定额标准的制定

  第五条 定员、定额是测算和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依据市委编办确定的机构编制数和单位纳入编制管理的人数分类核定的人员数量标准。

  定额,是指市直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根据本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基本支出预算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六条 定额分为人员经费定额和日常公用经费定额,应按以下标准制定:

  (一)人员经费定额涵盖的范围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中属于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离休费、退职费等。人员经费定额应依据本单位政策范围内的人均工资、人均离退休费制定。

  (二)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涵盖的范围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日常公用经费综合定额应与财政补助标准基本一致,各类学校按生均公用经费总额执行。

  第七条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作调整;因国家、省、市出台重大政策,确需对定额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有关程序办理。

  第八条 对财政未单独安排基本支出财政补助的预算单位,其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结合单位收支情况,参照其他预算单位定员定额方法,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第三章 编制和审核

  第九条 市直部门根据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格式收集、整理和报送以下基础数据和资料:

  (一)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信息汇总表;

  (二)部门在职人员工资信息汇总表;

  (三)部门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信息汇总表;

  (四)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文件;

  (五)其他规定需要报送的资料。

  各部门(单位)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保障范围和综合财力情况,测算提出基本支出财政补助标准,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确定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口径。

  第十一条 市直部门依据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口径,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将基本支出预算编列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直预算单位应通过基本支出预算保障本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发放,不得另行在项目支出中安排本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支出。

  为推动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鼓励单位变养人为养事,试行“以钱养事"的预算单位,可将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用于运转维护类项目支出,并在执行中按照项目支出预算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市直部门报送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部门提供的编制文件与编制汇总信息的一致性;

  (二)依据部门提供的人员工资信息汇总表分析人均工资、人均离退休费等指标;

  (三)通过年度间对比,分析实有人数异动情况。

  发现数据异常等问题时,市财政局应当要求相关部门进一步核实数据或提供更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分别核算管理。市直各预算单位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安排和执行。

  第十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支出,应当同时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属于购置新增资产的支出,应当同时编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六条 基本支出结转结余按照《鄂州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直部门应当将基本支出纳入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管理,并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基本支出预算审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各部门(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存在提供虚假基础数据和资料、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鄂州市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管理,促进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预算项目库是指对申请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项目、纳入本级预算安排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 项目库分为市直部门项目准备库和市级财政项目储备库。市直部门和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管理。

  市直部门项目准备库(以下简称部门库),由一级预算单位按照项目管理的原则,结合本部门职责和部门三年滚动支出规划,对所属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评审、筛选、汇总后设立。

  市级财政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财政库),由市财政局对市直各部门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评审、筛选、汇总后设立。

  第四条 项目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规范高效原则。统一项目库编制软件,统一编报口径,统一编报流程,简化部门申报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二)评审论证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评审,才能入选项目库,未入库项目不安排预算支出。

  (三)讲求绩效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分轻重缓急,视当年财力状况和项目绩效情况择优安排。市财政局和市直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设置规则及分类

  第五条 市级预算项目应当体现市本级支出责任,科学规范设置项目,集中反映市级部门主要职责。在保障运行维护合理需要的前提下要突出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需要,有效避免交叉重复,分为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两个层次。

  (一)一级项目由市直部门根据部门主要职责设立,并由部门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每个一级项目通常包含若干二级项目。一级项目要有明确名称、实施内容、支出范围和总体绩效目标,并严格控制项目数量,项目名称、实施内容和支出范围等在年度间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级项目由市级部门提出建议,报市财政局核准后设立。

  (二)二级项目由市直预算单位,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和部门的有关要求自主设立。二级项目要与对应的一级项目相匹配,有充分的立项依据、具体的支出内容、明确合理的绩效目标。项目内容要反映政府施政目标、部门主要职责和发展规划。

  第六条 申报入库的项目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照立项时间不同分为持续性项目和新增性项目。

  1.持续性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纳入预算、并已确定需在本年度或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2.新增性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

  (二)按照实施期限分为常年性项目、延续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

  1.常年性项目是指市直部门为维持其正常运转或履行常例性工作职能而在每个预算年度持续发生的项目。

  2.延续性项目是指经批准并已明确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安排预算的项目。延续性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市财政局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

  3.一次性项目是指在预算年度内一次性安排完成的项目。

  (三)按照支出类别分为运行维护类项目、民生保障类项目、社会经济发展类项目、信息化建设类项目和基本建设类项目。

  1.运行维护类项目是指预算单位用于保障其机构自身正常运转,在基本支出外发生的项目,该类项目严格按照预算支出控制数编制。

  2.民生保障类项目是指预算单位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用于保障民生的项目。

  3.社会经济发展类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用于扶持社会经济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的项目。

  4.信息化建设类项目是指预算单位开展电子政务工程、信息化网络建设及软件开发等相关支出的项目。

  5.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管理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七条 申报入库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履行法定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五)按照有关规定需履行特定立项审批的项目,如基本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必须履行必要的前置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报入库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一)每年3月1日至8月15日,市直部门在项目库系统内填写项目申报书,申报下年度入库项目,市财政局及时受理审核。

  (二)市直部门应当按照《鄂州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项目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市直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将项目支出预算编列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分地区、项目编制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并根据财政管理的要求按支出经济分类细化编制支出明细。

  第四章 审核流程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预算管理级次逐级申报入库项目。具体程序如下:

  (一)根据项目编报要求,市直预算单位在项目库系统开放申报时间内及时向主管部门申报二级项目。

  (二)市直部门负责对本级及下级预算单位申报的二级项目进行汇总,并按照项目入库条件进行初审,对重点项目及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负责组织评审。

  (三)市直部门对评审后的二级项目择优遴选,按照要求归并、整合为一级项目后,纳入部门库,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市直部门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结合市直部门以前年度项目资金结余情况,对市直部门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科室接收市直部门的项目申报数据、资料,并对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项目申报文本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项目的支出规模、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置是否合理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对初审后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组织开展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市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科负责对初审及评审后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科室汇总以上审核意见,将拟在当年纳入预算安排的项目,列为纳入预算项目;将符合条件但暂时不能纳入当年预算安排的项目,列为备选项目;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列为淘汰项目。

  (五)市财政局预算科汇总纳入预算项目,按程序审定后纳入财政库。

  第五章 项目库的运用

  第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纳入当年预算的项目及年中追加的项目应当从财政库中选取,市财政局依据财力和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建议,优先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重点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中长期规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中央、省相关政策文件中明确的支出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确定需执行的支出政策。

  (一)市直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一上”阶段,从部门库中选取项目,编制本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建议,并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对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按程序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向市直部门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

  (二)市直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二上”阶段,按照下达的控制数对“一上”阶段报送的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调整后,编制本部门正式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对市直部门编报的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后,结合可用财力等因素编制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草案,提交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在二十日内向市直部门批复项目支出预算。市直部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预算后十五日内向项目所属单位批复项目支出预算。

  第六章 项目库的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为推动项目滚动管理,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开始时,市直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结合部门三年滚动财政支出规划,对项目库内上年预算批复的项目进行清理,确定其中需要在下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持续性项目。

  第十四条 市直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项目类别划分标准进行项目清理工作,对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年限到期的延续性项目予以清除;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视同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项目应当明确实施周期。项目实施周期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部门或行业发展规划的期限相适应,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一般不超过5年。项目到期后需继续安排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立项。专项业务费项目到期后,可以补充编制后续年度的支出计划,实施周期相应顺延。

  第十六条 对延续性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编报。编报延续性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如发生变动,视同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市直部门年度预算项目清理后的持续性项目,滚动转入以后年度项目库,并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市直部门项目的申报、入库、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对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的部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市直部门和市财政局应当对项目实行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鄂州市市级预备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预备费管理,提高市级预备费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预备费是指在年初市级预算中安排的不规定具体用途的预算资金,用于本年度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三条 市级预备费按照市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

  第四条 市级预备费管理遵循总额控制、程序规范、专款专用、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五条 市级预备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较大自然灾害的预防、抗灾、救灾、救济和灾后恢复等支出;

  (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包括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等支出;

  (三)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六条 市级预备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标准以及“三公”经费、会议费、办公费等行政经费支出;

  (二)庆典、研讨会、论坛、晚会、展览、纪念会、节庆等活动支出;

  (三)修建楼堂馆所和装修办公用房支出;

  (四)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明确限制或禁止的项目支出;

  (五)其他不符合预备费使用范围和规定的支出。

  第七条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市级预备费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部门申报。符合市级预备费支出范围、需要增加预算的支出,由市直部门向市政府提交动用预备费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安排资金的政策依据、是否符合预备费支出范围的说明、资金需求测算明细、项目绩效目标等内容及附件。市政府依据办文流程批转市财政局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二)财政初审。市财政局对符合预备费支出范围的申请报告开展预算项目评审,提出初步资金安排建议,并严格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汇总编制预备费动用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符合应急、救灾情形的,按应急审批程序办理;符合其他难以预见情形的,按集中审批程序办理。

  (三)应急审批。市政府收到预备费动用方案后,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核,再报市长审签。市财政局根据签批意见紧急下达或拨付资金。

  (四)集中审批。市政府原则上在下半年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市财政局在报送预备费动用方案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市级预备费实时使用情况,由市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共同研究确定后审签,市财政局根据签批意见下达或拨付资金。

  (五)资料完善。按应急审批程序动用预备费的市直预算单位,应当在收到资金7个工作日内,按照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要求完善相关资料申报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动用预备费的市直预算单位应当在项目结束后,对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等内容开展绩效自评。

  市直部门应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运用相关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本部门动用预备费的单位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对动用预备费的重大政策项目定期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条 市财政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市级预备费资金的监督管理,发现挤占、挪用行为的,应当督促相关预算单位及时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从其正常经费中予以扣回,并移交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市级预备费年终结余应当用于平衡当年财政预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鄂州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优化预算资源配置,提高预算编制质量,规范预算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评审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的技术手段,对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的项目支出进行审核和评价的财政管理活动。预算评审是加强和改进预算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预算评审采取自主评审和委托评审两种方式。自主评审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机构或专业人员开展评审;委托评审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评审。

  第四条 预算评审包括部门预算评审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评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预算评审管理规章制度、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

  (二)协调在预算评审工作中与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三)组织开展预算评审业务,并提出评审结论和建议。

  第六条 主管部门职责:

  (一)审核项目单位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及时通知项目单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

  (三)对财政部门出具的部门预算项目初步评审意见,及时反馈意见或建议;

  (四)根据财政部门评审结论,督促项目单位执行和整改;

  (五)审核财政部门评审范围以外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评审。

  第七条 预算单位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及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财政部门出具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评审意见及时反馈意见或建议;

  (三)根据财政部门评审结论,及时进行调整或整改。

  第三章 部门预算评审

  第八条 部门预算评审范围包括财政项目库中拟纳入年度预算安排、预算执行中细化和拟申请追加的项目。

  第九条 部门预算评审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

  必要性审核包括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与部门职责和宏观政策衔接是否紧密,是否符合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与其他项目是否存在交叉重复等。

  可行性审核包括项目立项实施方案是否可行,是否具备执行条件等。

  完整性审核包括项目申报程序是否规范,申报内容填写是否全面,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等。

  (二)预算的合规性、准确性、合理性。

  合规性审核包括项目拟支出内容是否符合财经法律法规等。

  准确性审核包括项目预算是否超出相关标准,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数量,高估冒算价格,取费计税是否准确等。

  合理性审核包括项目支出内容是否真实,预算是否科学合理等。

  第四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评审实行分类管理,评审范围包括:

  (一)主管部门负责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变更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以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评审,评审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一)财政部门负责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变更额度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并对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抽查评审;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内容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含拟调整变更项目)的建设程序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预备费用等。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评审内容包括结算方式与合同执行、工程量及单价、定额运用、各项费用和税金计取、设计变更及签证等。

  第十三条 财务决算评审内容包括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核算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概(预)算执行、交付使用资产及尾工工程等。

  第十四条 预算评审时间:投资额在500万元以内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8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5000万元以上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特大型项目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项目的结算、决算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评审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预算评审程序:

  (一)主管部门按要求申报下年度部门预算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财务决算项目评审计划;

  (二)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项目和评审方式,通知主管部门配合财政评审工作;

  (三)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单位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四)财政部门根据送审资料和相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反馈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

  (五)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如有意见或建议,部门预算项目应在3个工作日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财政部门应当与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充分沟通,在吸纳合理意见或建议的基础上形成评审结论。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可参照财政部门预算评审程序组织开展相关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预算评审结论是项目入库、安排和调整预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审批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预算安排支出额度不能高于评审建议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开展预算评审工作时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对预算评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区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5

  鄂州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市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市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尚未列支的财政拨款资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度终了时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但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财政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执行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四条 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部门预算及其他结转结余资金。

  第五条 市直预算单位应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切实减少年度预算资金结转结余。

  第二章 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六条 中央、省级、市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

  第七条 中央、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市直预算单位和区级财政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收回总预算;清算已分配到市直预算单位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市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预算已分配到区级财政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区级财政交回市级财政,市级财政按规定办理。区级财政清算已分配到预算单位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区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并将统筹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中央、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下达未满两年的,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可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调整后的其他项目原则上使用时限不变,并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中央、省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级预算安排的已下达到区级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区级财政尚未分配到预算单位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市级财政收回。区级财政清算已分配到预算单位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区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并将统筹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市直预算单位收到的所有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结转结余资金。

  第十二条 市直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除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外,其他当年未执行的基本支出资金一律收回市级财政,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十三条 市直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包括一次性项目和延续性项目,尚未列支的剩余财政拨款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一年。

  第十四条 市直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包括:常年性项目当年未使用完的剩余资金;受政策变化,因项目目标完成、项目提前终止或实施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剩余资金;延续性、一次性项目结转一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财政拨款资金。

  第十五条 市直预算单位预算结余资金和部门预算安排连续两年仍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由市级财政收回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十六条 市直预算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项目结转资金用途。确需调整项目结转资金用途的,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对延续性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市财政局应当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该部门下年延续性项目财政拨款预算。

  第四章 其他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未下达到市直预算单位和区级财政的年初预留、待分配资金,市财政原则上不办理结转,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十九条 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部分,以及连续结转两年仍未用完的项目资金,市级财政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二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底结余资金的50%,市级财政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五章 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的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对市直预算单位的结转结余资金情况逐项清理,将《年度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初步审核确认情况表》发市直部门进行核对。

  市直预算单位按规定时间将核对情况反馈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审核确认,报市政府审批后将审核确认意见通知市直预算单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财政结转结余资金使用与年度预算统筹结合机制。对预算执行进度慢和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大、执行不力的部门和项目,在编制下年部门预算时适当核减其部门预算控制数和项目支出规模。

  第二十三条 市直预算单位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由市财政局责成其纠正,并可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财政总预算。

  第二十四条 市直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市财政局经办工作人员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政府债券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债券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年度区间按照会计年度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鄂州政办发〔2014〕24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文件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6

  鄂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财政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和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用于专门项目的财政性资金。

  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核汇总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抽查等。

  第五条 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下达市本级项目实施机构和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

  第六条 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承担市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任务清单实施、绩效目标监控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市级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第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对照分管行业领域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研究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按照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规定设立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

  第九条 在预算编制环节,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部门预算编制口径和要求、已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对于已纳入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当明确资金来源,申报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应当细化到具体项目和项目实施机构,并明确项目绩效目标。除预备费等用于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确实无法提前细化分配的资金以外,提前细化分配比例一般不低于70%。

  提前细化分配的专项资金中,属市级预算单位使用的,由市级预算单位编入部门预算;属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的,分地区、分项目编列。

  第十条 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在编报、审核专项资金预算时,应当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专项资金进行调整、压减或撤销:

  (一)原设立的目标任务已完成,不必再安排的;

  (二)审批政策依据等发生变化,不适合再安排的;

  (三)支出结构不合理,使用分散的;

  (四)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

  (五)绩效评价结果为中、差的;

  (六)群众满意度低的;

  (七)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连年结转结余的。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按照预算编审程序严格审核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按规定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汇总纳入市级预算草案,经市人大审查批准后办理预算批复和资金提前下达。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办理资金分配、下达。

  (一)已明确到具体项目和项目实施机构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上级财政补助规定或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执行进度,由市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或拨付资金。

  (二)未明确到具体项目和项目实施机构的专项资金

  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属于年度预算安排的在每年3月31日前、属于上级补助安排的在收到资金后30日内报送市财政局。其中,市级具体实施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达部分)及调整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在公示前报分管市领导审批。

  市财政局在收到分配方案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市领导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下达或拨付资金。

  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应在收到资金和任务清单后30日内制订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并报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汇总提供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市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

  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专项资金或增加额度,年中经批准出台新增政策的,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严格控制不同支出功能科目、预算级次或项目之间的专项资金调剂,确需调剂的,必须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机构加快项目实施,并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加快支出进度。当年未使用完毕的资金按照《鄂州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项目实施完毕后,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及时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送资金分配方案的,市财政局要及时作出提醒并报告相关分管市领导。经督促后仍未及时作出有效整改,导致未能按预算法规定时限下达资金的,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将资金收回。其中,属于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的,转为财力性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属于市本级支出的,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对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和项目实施机构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及时分配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具备实施条件、无法在年底前实际支出,违规提高支出门槛造成沉淀及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资金,收回市财政统筹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阶段,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实施机构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的执行。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监控并通报。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终了及预算执行完毕,由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和项目实施机构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评。

  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对分管专项资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形成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

  市财政局结合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绩效自评情况和当年工作重点,对部分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或自评抽查,将绩效评价结果汇总报市政府,并作为完善财政政策、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参考因素。

  第十八条 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跟踪监控。

  第十九条 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是本部门分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具体公开要求按照《鄂州市预决算公开实施细则》(鄂州财监发〔2018〕13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按照“谁申请谁分配、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审计部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7

  鄂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和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宏观经济政策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编制、审查和批复、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市直部门和国资监管机构(以下简称市级预算单位)及其监管(所属)的市属国有企业(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修)订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提出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标准、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重点和方向;布置预、决算编制工作;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批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组织和监督预算执行;组织开展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市级预算单位作为国有资本收益的执收主体,负责提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组织所监管(所属)市属国有企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编报支出计划建议并进行审核;编报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批复所监管(所属)市属国有企业预、决算;组织和监督所监管(所属)市属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和执行预算;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按规定申报及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申报本单位支出计划建议;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做好预算执行工作;配合做好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组成。

  (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市级预算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上交的净利润;

  国有独资企业净利润上交比例根据不同行业的利润水平和市政府国有资本结构调整的政策,在10%—30%之间核定。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根据国有独资企业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企业计算当年应交利润时,可从净利润中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国有独资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应相应补交或抵减应交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应分得的全额股利、股息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3.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全额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全额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全额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包括改制企业未纳入改制资产范围的资产处置收入,以及资产处置前收益等。

  (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务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战略目标,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解决市属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2.根据我市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安排的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包括支持重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

  3.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4.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或补充社会保险基金;

  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化解政府隐性债务等支出。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与其他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编制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有资本布局规划、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三)市财政局关于年度预算的安排;

  (四)有关绩效评价与监督结果;

  (五)存量资产和结余资金情况。

  第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布置编报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二)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当年编报要求,向监管(所属)市属国有企业布置编报年度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三)市属国有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预算报市级预算单位;

  (四)市级预算单位对监管(所属)企业报送的预算报告进行初审后,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市财政局;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策目标,并结合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市级预算单位申报的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支出项目评审结果以及以往年度监督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六)市财政局将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在20日内向市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市级预算单位收到本单位预算批复后,应当在15日内向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

  第十三条 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细化,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四条 年初市财政局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通知;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通知要求,组织所监管(所属)市属国有企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市财政局通知要求,向市级预算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市属国有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上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市属国有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十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当对所监管(所属)市属国有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市级预算单位负责向所监管(所属)市属国有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市级预算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市属国有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年度内交清。

  第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级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收缴,市属国有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交市级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减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属于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的,应及时落实国有权益,并根据支出明确的投向和目标,及时推进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受国家重大政策调整、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需进行调整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进行预算调整。

  第二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的50%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其他部分应当统一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六章 决算编制和批复

  第二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财政局按照决算编制的统一要求,布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工作。

  (二)市属国有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市级预算单位。

  (三)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其监管(所属)市属国有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市级预算单位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

  (五)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市财政局应在20日内向市级预算单位批复决算。市级预算单位收到本单位决算批复后,应在15日内向监管(所属)市属国有企业批复决算。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级预算单位应当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应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完整、正确地申报和缴纳应缴国有资本收益,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绩效管理,科学设立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评价,重点关注贯彻国家战略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收益上缴、支出结构、使用效果等方面的内容,切实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六条 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制定相关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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