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0-29142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20〕27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06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关于推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鄂州市关于推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现国有资产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分类改革统筹推进的原则。充分借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改革成果,对不动产、通用设备资产、其他资产进行分类管理改革。通过改革促进管理,提升资产管理效率。

  (二)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的原则。结合资产管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重点解决办公类资产配置不科学、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不规范、通用设备资产使用效率不高、公车使用管理难等问题。以问题为导向,重点突破,推动对资产的全方位监管。

  (三)坚持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推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明晰职责,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环节全过程阳光化操作,公开透明。

  二、改革内容

  (一)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统一管理。按照《鄂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改革工作方案》(鄂州政办发〔2013〕37号)中“原资产使用权保持不变、原资产管理模式不变、已变性资产数据仍由原单位上报原则不变”的原则,除学校、医院等公益性资产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包括已移交给市昌达公司、市交投公司的资产),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资产登记,原单位进行账务核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统一处置等事务,统筹推进办公用房的大中维修,严格按照办公用房标准,实现资产配置均等化与标准化。积极推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集中办公,优化资产合理配置效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对经营性不动产进行分类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医院、学校和公益二类单位资产除外),统一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资产登记,原单位进行账务核销。对未移交给市昌达公司、市交投公司的经营性资产,统一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进行市场化经营管理。医院、学校和公益二类单位的经营性资产,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租金评估、确定和公开招租,各单位负责出租申请、签订合同、收取租金和日常管理。对管理成本高、低效的经营性资产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规定进行公开处置。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统一集中招租、统一合同格式、统一集中公开的方式对外出租,出租收益上交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单位应对原出租(出借)合同进行清理规范,对签订超过三年的出租(出借)合同,应协商解决或依法解除。已移交给市昌达公司、市交投公司的经营性出租(出借)资产参照执行。

  (三)建立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平台。按照“受托管理、接受监督,短期储备、调剂余缺,循环使用、厉行节约,规范处置、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平台(下称公物仓)。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政府批量集中采购的资产、罚没物资等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制度和资产的配置、上缴、调拨、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批。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公物仓资产的收缴、调拨、使用、登记、处置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及时上缴资产处置收益。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单位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申请借用和归还公物仓的资产等事项。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借用公物仓资产使用期间的账册登记、日常保养和维护,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的安全与完整。

  (四)做好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的登记入账和管理。各管理单位要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谁入账”的要求,将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等资产分类登记入账,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类资产的会计核算,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资产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完整。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内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的监管,认真做好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资产年度报告编报工作,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制度建设、会计核算及资产报告等工作,确保各项管理工作及时到位。

  (五)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鄂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鄂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鄂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统一车辆编制、统一配置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运行经费、统一采购、统一处置”的原则,在市级党政机关公务车统一登记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并进行集中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务车使用管理,降低公务车运行成本,提升使用效率。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对各单位公务车驾驶员的信息台账、考核、轮岗交流及人事劳资关系等事项进行集中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市财政、机关事务服务以及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做好制度的制定和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要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完善资产管理岗位设置、业务流程等方面的制度,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衔接,提升管理效能。

  (二)严明工作纪律。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资产管理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管,并积极建立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对在资产管理改革期间,工作不认真、拖延、推诿、懈怠,故意漏报、隐瞒、擅自处置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造成重大资产流失的,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追责问责。

  (三)加强学习培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搭建学习和交流平台,通过政策宣传、培训交流等多种方式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政策学习,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责任意识,提升资产管理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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