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城市大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1-00097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21〕3号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01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城市大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鄂州市城市大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城市大脑建设项目管理,推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我市城市大脑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湖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8〕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市大脑建设工作实际,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申报、统一审批、统一建设、统一运维、统一管理”和“大整合、高共享、深应用”的建设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大脑建设项目是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城市治理智慧化、信息化系统建设与维护项目,包括大数据、信息化应用系统(含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数据库系统等)、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城市大脑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项目)及运行维护项目。涉密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建设,不纳入城市大脑项目建设内容。

  第四条 市城市大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城市大脑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市大脑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城市大脑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数局)负责编制城市大脑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实施项目审批、督办、协调、监管等管理工作,制定数据资源的标准体系和考核体系,推动大数据开发应用。

  市财政局负责城市大脑建设项目预算管理、绩效考核,资金安排列入区级年度预算。

  市审计局负责城市大脑项目审计监督。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城市大脑建设项目预审、方案论证、项目实施、组织验收,推动全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数据共享开放应用,负责政务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安全保障。

  市城市大脑建设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市城市大脑公司)承担城市大脑项目的建设、运行维护,经市政府授权后,拥有数据的使用权(所有权归市政府),进行商业化运营探索。

  市直部门负责拟建项目立项申请、项目验收及管理使用。除国家和上级部门要求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单独新建、扩建信息化项目。已建系统逐步接入城市大脑平台,进行数据融合共享。未按要求进行系统整合和数据对接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拨付运维经费。

  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新建、扩建信息化项目要加强与市政数局和相应市直部门对接,与市城市大脑建设规划相统一。

  第二章 项目申报、评审管理

  第五条 每年第四季度,项目建设单位按项目申报要求向市政数局申报下年度城市大脑建设项目(含运维项目)。城市大脑中涉及全市性、起支撑作用的基础设施、核心平台、数据治理项目由市政数局统一申报。

  第六条 市发改委、市大数据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预审,出具预审报告。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预审报告,对建设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三章 项目采购、建设、验收管理

  第八条 根据市发改委项目审批情况,市政数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预算和集中采购,华容区根据市财政局预算资金列支,市城市大脑公司依据中标通知书分别与各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合同。

  第九条 市大数据中心引入项目监理、造价咨询和第三方测评机构。项目咨询、项目设计、造价咨询、监理、软件测评、等级保护测评、安全生产、勘察设计费用纳入项目建设预算。

  第十条 市大数据中心对城市大脑建设项目进度、质量、交付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市城市大脑公司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概算等要求组织项目建设。因特殊事项需变更建设内容的,项目建设单位和市城市大脑公司应充分沟通,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提交变更申请,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时间超过6个月的项目或跨年度项目,市城市大脑公司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填报建设项目进度情况,将上一季度项目进展情况报市大数据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大脑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市城市大脑公司向市大数据中心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项目建设总结、监理报告、初步验收报告等资料,由市大数据中心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市发改委、城市大脑相关领域专家出具验收意见。

  第四章 项目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大脑建设项目交付验收后,市城市大脑公司将项目移交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与市城市大脑公司签订移交手续、运营维护合同。项目在维保期内按合同执行,超过维保期由项目责任单位向市政数局提出申请,市政数局统筹后向市财政局申报,列入城市大脑建设年度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 市城市大脑公司应保障城市大脑建设项目稳定、高效、安全运行,每季度向项目责任单位出具运维报告。

  第十六条 市城市大脑公司应与项目责任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制定应急响应措施。

  第十七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做好数据资源共享和交换工作。

  第五章 项目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市大数据中心对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进行总体设计,制定严格的安全建设和保障制度,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按照等级保护、分级保护、国家密码管理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保障系统安全并定期评估,切实保障项目信息系统的高效运行。

  第十九条 城市大脑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市城市大脑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安全保密制度进行,对参建厂商负有监管责任。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与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制定有关城市大脑建设项目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将处置情况和相关记录保存,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项目监督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大数据中心对城市大脑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省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项目建设单位、市城市大脑公司限期整改或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市城市大脑公司应接受市政数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瞒报。

  第二十四条 市政数局、市财政局组织制定城市大脑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适时召开市城市大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统筹解决项目建设及后期运营过程中集约化建设、数据共享、工作配合等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在监督考核中发现违反保密相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市保密部门按照国家保密法规依法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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