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1-00210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21〕8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16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落实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措施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

  落实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措施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函〔2020〕33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质量和效率,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主体,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我市科技创新水平,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目标

  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机制,明确市区相关部门认定服务职责,提高工作效能。2021-2025年,全市培育高新技术企业300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200家,力争2025年全市净增高新技术企业140家,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270家。

  二、工作举措

  (一)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招商

  1.提升招商项目科技含量。面向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开展产业链招商。对招商项目增加科技含量指标,优先将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纳入我市每年招商计划,积极引进一批高新技术领域的外资项目。对具备一定研发能力、项目专利以及高层次人才或团队的高新技术项目给予招商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招商中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2.落实异地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政策。对整体迁入我市的异地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税收、用地、人才等方面的招商扶持政策,进一步优化招商环境。(牵头单位:市招商中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二)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

  1.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服务。每年定期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对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动态服务管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依靠技术创新尽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实施"百家规上工业企业培育计划"。加强规上工业企业走访和一对一辅导工作,引导规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做好研发费用归集,培育规上工业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

  (三)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孵化

  1.引导科技孵化载体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各类孵化载体孵化并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所在孵化运营机构结合绩效评价给予一次性奖励;孵化成果来自于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对所在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要求按照《鄂州市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鄂州政办发〔2017〕48号)实施。(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引导科技产业园区孵化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建设湖北科技企业加速器、梧桐湖科技创意城等一批科技产业园区,支持园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或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四)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融资

  1.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融资上市。对纳入上市后备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绿色专项服务通道,提供一对一服务,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面临的各项问题。鼓励企业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支持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积极引导企业运用公司债、可转换债券、中期票据、资产证券化等债务融资工具。对在新三板挂牌和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资助。(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用地扶持

  1.保障已认定及后备高新技术企业用地指标。每年优先满足已认定及后备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落户或增资扩产的用地需求。充分利用省用地指标,对符合省立项条件的已认定及后备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支持,争取省级项目立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加强高新技术企业人才扶持

  1.落实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优待政策。对父母一方在我市已认定及后备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符合《鄂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优待办法》条件的,其子女入学予以优待安排。(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2.落实人才居住保障。支持已认定及后备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管理人才申请我市提供的公租房、人才公寓,对租房、购房予以补贴;制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管理人员申报我市特色人才购房的相关政策。(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人才办);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七)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扶持

  1.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市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根据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具体要求按照《鄂州市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鄂州政办发〔2017〕48号)实施。(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支持政府采购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品与服务。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鼓励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八)加强高新技术企业专利支撑

  1.提升企业专利创造能力。落实我市对专利申请的有关资助政策,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在我市申请专利。对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予以奖励,具体要求按照《鄂州市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鄂州政办发〔2017〕48号)实施。(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九)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动态管理

  1.规范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流程。建立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队伍并定期开展培训,建立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备案制度和不合格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支持各类行业协会、组织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提供形式多样的咨询、培训、调研等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提供配套奖励,市区比例不低于2:1。(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3.加强跟踪调研与个性化服务。对经研判前景良好、能够产生龙头带动效应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必要时由市科技局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采取针对性的政策支持措施,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宣传推介

  1.多途径开展广泛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及新媒体等方式,大力宣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培育有关政策,使更多企业了解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机制和申报流程;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宣传推介,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知名度,扩大高新技术企业在社会的影响力。(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融媒体中心)

  (十一)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落实

  1.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市区奖励政策。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做好市区配套奖励政策的落实工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2.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培训与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切实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二)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考核

  1.制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考核办法。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设置为加分项,纳入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要加大检查力度,及时通报结果。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重视不够、落实力度不大的,将进行通报。(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督查考评办)

  2.明确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工作职责。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做好市直相关部门的对接工作,承接高新技术企业的引进、孵化、升级、壮大的具体工作,将高新技术企业单位数增长率、高新技术产业占GDP比重、研发(R&D)经费占GDP比重纳入区域创新绩效考核指标,形成"各区包干"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督考办)

  3.明确市直有关部门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职责。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分工,明确实施计划,抓好落实,并对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形成"部门协调"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机制。市税务局加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培训与指导,将每年完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数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市市场监管局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将每年新授权的知识产权数量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市直其他相关单位主动参与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将服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作为加分项接受督查考评;市财政局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过程中各项奖励政策的落实。(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单位,市督考办)

  4.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的奖惩机制。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优胜单位的评选和奖励办法。每年对市直相关单位、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中实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一定激励措施;对未完成该项工作任务的单位,在市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相关单位因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工作效率不高、要素保障不力,导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任务不达标的,根据有关规定提请相关单位严肃问责。具体考核细则和奖惩办法另行制订。(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督考办)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建立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作为召集人,市科技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招商中心、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金融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加强沟通交流,共同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人员保障

  建立鄂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队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以及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要安排专人负责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的相关工作,保障工作人员的稳定性,推动工作开展。

  (三)经费保障

  2021-2025年,财政要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资金投入,同时积极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和质量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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