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修订】鄂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奖励办法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1-01877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18〕39号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9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2018年10月17日鄂州政办发〔2018〕39号公布,根据2021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为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发挥投资稳增长的关键作用,实现鄂州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办发〔2017〕19号)和《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及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考核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2〕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条件:

 (一)奖励对象。对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

 (二)奖励条件。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策划、调研、考察、咨询服务、编制资料、审批(审、核、备)、用地、规划和报建等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实质性开工且已申报纳入了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库后,方可实行奖励。市直部门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奖励不适用本办法。

   二、奖励标准

  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奖励标准按项目计划投资额划分四个档次:

  (一)总投资500万元(含)—5000万元,每个项目奖励0.5万元;

  (二)总投资5000万元(含)—10000万元,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三)总投资10000万元(含)—50000万元,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

  (四)总投资50000万元(含)以上,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

  四、奖励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包括上级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考核奖励资金和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资金拨付。奖励资金按月拨付兑现。市统计部门每月5日前将各区、葛店开发区和临空经济区新增入库项目情况提交市发改委,市发改委进行核实并于每月10日前拟订奖励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每月20日前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各区、葛店开发区和临空经济区。各区、葛店开发区和临空经济区在每月25日前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部门或建设单位。

  (三)资金用途。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策划、调研、考察、报批等工作中的各项报告的编制、咨询服务、中介服务、区域评估和工作推进中发生的差旅、会务、协调等相关费用。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随意改变补助资金的用途。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不定期对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1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8日。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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