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2-01561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22]19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18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8日

  鄂州市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我市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遵循以需定供、职住平衡的原则,采取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措施,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5000套,切实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满足差异化住房需求,推动实现住有所居。

  二、明确标准

  (一)供给对象。主要包括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机关工作人员中在工作地无房及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家庭。

  (二)面积标准。由保障性租赁住房转为共有产权住房的,套型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以满足多样化户型面积需求。

  (三)租金标准。面向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

   三、工作重点

  (一)摸清住房需求。各区(含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下同)、各相关部门要针对市场供求、区位地段、房屋品质、项目状况等情况,充分听取各类住房困难群体意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属国有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全面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底数和需求,列出供需匹配的房源项目清单。

  (二)明确筹集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筹集:一是购买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二是收购符合条件且手续完备、债务清晰的在建工程项目;三是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并移交政府持有;四是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五是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各地和市属国有企业要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盘活存量资产的相关要求,以购买收购为主,新建配建为辅,合理确定筹集方式。

  (三)落实支持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使用过程的用地、财税、金融、民用水电气价格、项目审批等,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执行。支持利用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以及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按规定程序申领居住证后,可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

  (四)规范租售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先租后售,租赁满5年后,承租人可申请转为共有产权住房,购买部分或者全部产权。已交的租金,可计入购房款。共有产权住房持有5年后,持有人在购买全部产权的情况下,可申请转为商品住房上市交易。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及租金价格或销售价格、共有产权住房产权比例等具体标准,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具体实际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四、实施步骤

  (一)调研摸底(2022年7月底前)。各地、各相关部门开展动员部署,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需求和房源情况,并将摸底情况及时报送市住建部门。

  (二)筹集房源(2022年10月底前)。各区和市属国有企业制定房源筹集方案,确定房源项目,分步分批实施。8月底前筹集第一批房源约200套;9月底前筹集第二批房源约1300套;10月底前筹集第三批房源约2500套。12月市城控集团负责开工建设住房1000套。

  (三)评估总结(2022年12月底前)。对工作总体情况、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评估总结,总结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报送省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解决好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作为年度工作重点,压实责任,完善机制,强化措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二)加大资金支持。各有关部门要用足用活国家相关政策,完善优惠措施,确保各项支持政策落实落地。市发改、住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市属国有企业的专项债券支持。金融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筹集项目的金融支持。

  (三)严格监督管理。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筹集、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健全住房租赁和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强化工程质量和房屋使用安全监管。严厉打击以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为名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的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做好正确的舆论引导,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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