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稳住全市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2-01892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22〕32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13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稳住全市经济增长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3日
  (此文公开发布)
 
  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稳住全市经济增长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部署,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全力打好经济发展攻坚战,促进全市经济稳定增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施“首贷户”贷款贴息。深入推进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次贷款拓展行动,加大对信用良好、经营正常的无贷户的融资支持力度,争取2022年全市新增“首贷户”2000户。引导银行降低“首贷户”贷款利率,按照“银行减免+政府贴息”模式,对“首贷户”予以支持,对2022年新增首贷按1%年利率予以市级财政贴息。已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不再享受“首贷户”贴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鄂州中心支行、鄂州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二、支持困难行业发展。对2022年8月至12月期间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旅游、零售、物流仓储等行业因经营困难使用纾困基金贷款的,市级财政按0.5%年利率予以贴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鄂州中心支行,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三、加大科技创新、碳减排等贷款贴息。对2022年8月至12月科技创新再贷款、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再贷款、交通物流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带动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人贷款,市级财政给予1%的贴息(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贴息)。各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提供具备条件的融资企业(或项目)清单,指导融资企业(或项目)充分利用好货币政策工具,充分享受贷款贴息政策。(责任单位:人行鄂州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鄂州银保监分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四、加大企业融资增信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作用,扩大中小企业担保规模,力争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年末在保余额达到15亿元,新型政银担业务超过9亿元。建立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奖补激励机制,鼓励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业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成功接入平台的核心实体企业接口开发费用进行全额补贴;对通过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的核心实体企业,年促成贷款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在省财政按实际促成贷款金额的0.5%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按实际促成贷款金额的0.5%追加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建立供应链票据融资奖补激励机制,鼓励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接入供应链票据平台,对供应链核心企事业单位签发的供应链票据,在省财政按照签发量0.2%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按照签发量0.2%追加奖励,单户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人行鄂州中心支行、市财政局、鄂州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城控集团)
  五、支持首店首发经济。对2022年8月至12月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在鄂州开设首店、旗舰店的商业载体给予奖励(引入的品牌门店需签订2年及以上入驻协议,在鄂州依法纳税,平均月主营业务收入20万元以上),具体奖励标准为:引入全球首店、亚洲首店的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引入中国(内地)首店的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引入湖北首店、旗舰店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引入餐饮品牌在鄂州开设首店、旗舰店的,按照以上奖励标准的50%执行。单个商业载体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在鄂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统计的品牌首店、旗舰店的运营企业,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品牌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以上奖补资金,除市级已明确的之外,根据属地原则由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负责兑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六、支持会展业加快恢复。参照省级政策,做好跟踪、对接和落实工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旅行社开拓省外客源市场。落实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100%比例暂退和缓交政策,组织旅行社参与省内外文化旅游交流推介会和第二届中国(武汉)文化旅游博览会,由市级财政承担交通、食宿费用。抓紧制定航空旅游业奖补措施,对旅行社通过鄂州花湖机场航班招徕客源业务的,实行专项奖补,为旅行社开拓省外客源市场做好保障。推荐业绩较好的旅行社参与省级奖补评选,及时发放奖补资金。(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八、支持公路货物运输业发展。对2022年8月至12月符合条件的新增纳入交通运输部规模以上公路货运企业,市级配套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市已依法设立且纳入交通运输部规上公路货运的企业,市级财政根据2022年公路货物周转量全省前50位或与2021年全省公路货运企业平均货物周转量相比增长量前100位的排名位序,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同一公路货运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仅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九、支持批零住餐行业发展。对2022年以来新增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法人企业(首次入库),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2022年以来新增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个体单位(首次入库),一次性奖励1万元,在库稳定运行2年后追加奖励1万元。对于在库限额以上企业年零售额增速达到20%以上的企业,每新增1000万元零售额,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央企不在奖励范围之内)。鼓励业务在外地的销售企业在鄂州注册登记,鼓励大型商贸企业在鄂州落户注册,对其中年销售额(零售额)超过5亿元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所涉及的奖补资金,除市级已明确的之外,根据属地原则由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负责兑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支持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参照省级政策,做好跟踪、对接和落实工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一、加大汽车促消费力度。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引导作用,积极宣传汽车消费相关政策,增强鄂州公众对促进汽车消费活动的关注度。鼓励金融机构落实“首付金额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2成以内(含2成)、贷款时限5年、执行年利率在贷款总金额3%以内或0利率且服务费(手续费)在分期款总金额3%以内”等汽车金融服务政策,积极支持在2022年8月至12月执行了相关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申报、争取相应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积极参加新能源下乡湖北专场活动,鼓励我市经销商联合参与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汽车企业,参加“双品网购节”以及各平台网络促销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十二、支持汽车更新消费。统筹开展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对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出本人名下湖北号牌旧车,同时在我市列入湖北省2022年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授权经销商名单内的合规经销店购买新车并在省内上牌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对报废旧车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每辆补贴8000元;购买燃油车汽车的,每辆补贴3000元。对转出旧车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每辆补贴5000元;购买燃油汽车的,每辆补贴2000元。2022年6月至12月为补贴期限,每位申请人仅享受1辆车的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十三、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继续落实取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迁入限制。落实小型非营运载客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车辆交易登记一地办理,档案电子化网上转递。全面落实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由2%下调至0.5%减税政策。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加快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和交易上限入统。(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四、优化汽车使用环境。2022年12月31日前,根据油价变动情况,适时在鄂州消费券发放活动中,增加“加油券”类别,降低燃油车主的出行成本。按照“适度超前、合理布局、区域差别”的原则,在与城乡建设规划、电网规划、物业管理和城市停车设施等进行统筹衔接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简化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在既有停车场所以及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停车设施内安装的充电基础设施,在满足消防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免于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无需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独立占地及单独征地建设的集中式充换电站,按有关规定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相关手续,实行一网通办。支持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加强充换电设备、配电系统安全监测预警、智能有序充电、大功率充电、无线充电等充电技术研发。依托“互联网+”智慧能源,逐步形成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自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规范运行管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五、加大家电促消费力度。深入参与“湖北消费·智趣生活”活动。年内,在包括家用电器在内的各个消费领域,持续对个人消费者发放通用消费券,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消费补贴1000万元。积极扩大宣传,指导全市规模以上家电销售企业参与消费补贴。鼓励家电销售企业针对绿色家电、智能家电同步开展让利活动,激发家电消费市场活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六、延缓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对符合缓缴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2022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职工医保单位保费,实行在线“免申即享”,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不影响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
  十七、缓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保证金。系统梳理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保证金,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动态更新调整《鄂州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监督。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保证金,可按政策规定缓缴,并由有关部门严格督促落实。落实国家和省明令取消、停征、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它降低收费标准的政策,大力减轻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违规收费、不按要求缓收费、收取滞纳金等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十八、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清理整治。根据省市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要求,从严抓好涉企违规收费的专项清理整治和实地抽查。针对发现的涉企违规收费问题线索,跟踪督促收费主体自查自纠、主动规范整改,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收费意识,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研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打通降费减负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帮助广大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难关、复元气、助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激发市场活力稳住经济增长的重大意义,对照政策标准、时间要求和适应对象等,逐一落实,确保优惠政策不折不扣执行到位、尽早尽快惠及市场主体。市发改委要定期做好政策实施的跟踪分析,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税务局、人行鄂州中心支行等单位要加强向上衔接,推动政策直达快享、足额尽享。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市场信心,更好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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