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2-01781 | 文 号: | 鄂州政办发〔2022〕9号 |
发布机构 :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年06月13日 |
信息分类 : | 鄂州政办发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五年立法计划(2022-2026年)》《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市人民政府202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好组织实施。各承办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相关专业人员为成员的起草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按时报送草案。建立健全以承办部门为主,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市司法局统筹指导的工作机制。
二、注重立法质效。各部门要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确保草案送审稿符合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要求,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要注重倾听基层和专家学者等的声音,健全立法起草、评估、论证、协调、审议机制,确保制定的工作措施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着力推进立法精细化,切实提高立法质效。
三、规范审核程序。各承办部门要抓紧开展立法调研、草案起草工作,承办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对起草的文稿进行审核把关,经本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草案,并备齐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廉洁性和风险评估报告、公平竞争审查结果、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意见等相关资料,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市司法局要加强跟踪督促,及时了解进度,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草案,承办单位应迅速修改完善再次报送,确保立法工作高质量完成。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要求和时间节点,及时将草案送审稿提交市政府审议。确因特殊原因调整立法项目的,应及时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同时抄送市司法局。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人民政府五年立法规划(2022-2026年)
序号 |
类别 |
名 称 |
承办单位 |
1 |
城乡建设与管理 |
鄂州市共享单车管理暂行办法 |
市交通运输局 |
2 |
鄂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修改) |
||
3 |
鄂州市主城区“门前四包”管理办法 |
市城管委 |
|
4 |
鄂州市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修改) |
市公安局 |
|
5 |
鄂州市燃气管道管理办法 |
市住建局 |
|
6 |
鄂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办法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7 |
环境保护 |
鄂州市污水处理管理暂行办法(修改) |
市水利局 |
8 |
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改) |
市生态环境局 |
|
9 |
历史文化保护 |
鄂州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办法 |
市文旅局 |
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
序号 |
名 称 |
提交审议时间 |
承办单位 |
备注 |
1 |
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促进条例 |
5月底 |
市交通运输局 |
地方性法规议案项目 |
2 |
鄂州市电动车管理 暂行办法 |
9月底 |
市公安局 |
立法后评估 项目 |
3 |
鄂州市污水处理管理暂行办法 |
10月底 |
市水利局 |
修改项目 |
4 |
鄂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
10月底 |
市交通运输局 |
修改项目(2021结转) |
市人民政府202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计划
序号 |
名 称 |
原文号 |
提交审议时间 |
承办单位 |
备注 |
1 |
鄂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
无 |
5月底 |
市发改委 |
制定项目 |
2 |
鄂州市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
无 |
11月底 |
市水利局 |
|
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 |
鄂州政办发〔2017〕34号 |
5月底 |
市医保局 |
修订项目 |
4 |
鄂州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修订) |
鄂州政规〔2017〕3号 |
10月底 |
市医保局 |
|
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修订) |
鄂州政办发〔2015〕46号 |
11月底 |
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