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3-02870 文      号: 鄂州政办发〔2023〕29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23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3日

 

  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决策部署,稳定和扩大就业,全力惠企利民促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激发企业活力推动就业扩容提质

  (一)加大重点行业企业扩岗政策支持。以就业容量大的企业为重点,开展“就为企业”“就在鄂州”十大行动“金牌保姆护企”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就业服务专员进千企活动,为企业提供招聘、技能培训等服务。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二)持续推进零工驿站建设。开展“零工驿站N+”优化行动。在鄂城区探索零工驿站先行区试点模式,探索完善“零工驿站劳务经纪人+就业直通车”“及时雨+零工驿站”“党建+零工驿站”模式,不断延伸零工驿站服务功能,创新零工驿站监督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三)实施“以训送工”奖补与一次性就业补助政策。鼓励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与企业签订培训用工协议,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组织培训合格后1个月内输送到协议企业稳定就业,按照不超过现行标准的120%发放培训补贴,受理期限截至2024年3月31日。对2023年一季度首次来鄂州、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四)支持金融助企稳岗扩岗。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其稳岗扩岗。协助经办银行核实企业吸纳带动就业情况,及时向金融机构推荐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继续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服务增量扩面态势,全面推广“301”线上快贷服务模式,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发挥各级应急转贷服务体系作用,帮助小微企业更好实现资金接续。(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鄂州市分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州监管分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五)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持续开展“1151创在鄂州行动”,建设“1300”创业担保贷款电子化审批系统。实行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30万元,省级财政统筹按照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的1%奖补。加大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400万元以内贷款由中央、省级和市县按规定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超出400万元的部分,省级和市县按照1:1的比例予以贴息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鄂州市分行、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六)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深入实施“技兴鄂州”工程,对接我市“157”产业集群建设,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合理规划技工院校设置,完善与我市武汉新城、花湖机场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认真落实兑现各类培训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领取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七)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持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八)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要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政策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同时,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允许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渠道

  (九)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深入实施“才聚荆楚·智汇鄂州”工程等人才新政,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到鄂州就业创业。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发放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再给予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1000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延续实施扩岗补助与社保补贴政策。按照“免申即享”与企业自行申领相结合的模式,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享受。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全额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一)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鼓励国有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发挥稳定和扩大就业示范作用。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广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二)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2023年全市乡镇(街道)机关落实“应招尽招”政策,建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规模保持稳定,全面提前招录(聘)时间,做到早公告、早考试、早入职。(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三)鼓励引导基层就业。深入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三支一扶”计划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岗位就业,从事支农、帮扶乡村振兴等服务。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回乡创新创业,引导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继续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所有新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岗位全部面向高校毕业生开放。严格落实高校毕业生乡镇工作补贴有关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提高乡镇工作补贴标准。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团市委,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四)拓展就业见习岗位。实施2023年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重点募集科研类、技术类、管理类、社会服务类岗位,强化见习培训,提升见习质量,全市岗位募集数不少于200个。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补,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政府国资委,团市委、市工商联,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大力实施“才聚荆楚·百县进百校”就业促进专项行动,每个区对接联系至少1所高校,并至少组织开展1场线下公共招聘活动。鼓励我市省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留鄂州就业创业免费提供服务。持续推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项行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有就业意愿的毕业生提供“1131”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三、强化帮扶兜牢民生底线

  (十六)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团市委,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七)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灵活就业的,不停发失业保险待遇。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四、加强组织实施

  (十八)压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好稳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人社部门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教育部门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立足职能职责,精准帮扶市场主体,支持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团市委、市残联、市工商联,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十九)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持续优化经办流程,持续推进“免申即享”“直补快办”经办模式。推行“高校毕业生就业”一件事打包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平稳安全运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二十)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就业创业和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及时更新发布本地区就业创业和失业保险政策清单。广泛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六进校园”“人社惠民政策进万家”活动,创新政策宣传方式。加强预期引导,凝聚工作合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以上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除有明确规定的外,实施时间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省文件执行,具体政策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