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贯彻落实《湖北省人防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1-00037 文      号: 鄂州政办函〔2020〕79号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08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函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规范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防空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新时期人民防空“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使命要求,聚焦人防战略体系,强化法治意识、国防意识和人防意识,努力提升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把加强法治建设作为根

  本性制度措施,切实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

  坚持分级负责。坚持分级考核、逐级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开展人防工程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理,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程序要求,做好人防工程质量监管维护管理各项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深化制度改革。市人防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将人防工程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及平台建设,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压减权力寻租空间,落实“应建必建,应建尽建”要求,杜绝违规减免缓等情形发生。

  (二)合理编制规划。人防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加快编制完成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全面落实人民防空“结建”规定,充分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商业繁华地段、地下交通干线和地下综合体,规划、建设大中型平战结合人防工程,抓好防空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商业街等类型的人防基础设施建设。

  (三)规范审批流程。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受理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民用建筑建设申请后,应会同市人防部门联审,对需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在履行人防审批手续后才能发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因地质地形等客观因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须报经市人防部门批准,并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缴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部门应积极主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四)加强工程管理。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形成事前管标准、事中管达标、事后管信用的监管制度。人防和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将防空地下室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五)广泛组织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将《规定》纳入党组中心组和干部职工学习内容,要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宣讲工作。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升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及人民群众的知晓度。

  四、工作要求

  市人防部门要跟踪掌握各地《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的难点,加强调研,主动与相关部门对接,并向报建单位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做好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开发利用工作,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在平时经济建设和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平战结合利用效率。对《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将适时开展检查,对于落实不力的,将追责问责。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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