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导则(2021-2030)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1-00041 文      号: 鄂州政办函〔2021〕51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04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函 有效性: 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导则(2021-2030)》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鄂州市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导则(2021-2030)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鄂州市夜景照明设计管理,贯彻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使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施工及工程建设更加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增添山水城市魅力,突出地域特色,丰富人们夜间生活,达到节约能源、减少光污染、保护环境、维护管理方便,实现城市照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导则。
  1.2适用对象及范围
  本导则适用鄂州市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特殊景观元素、商业步行街、广场、公园景物的夜景照明工程建设,其他各区县(自治县)中心城镇的夜景照明工程建设可结实际情况参照本导则执行。本导则不适用于临时性节庆灯饰。
  规划范围与鄂州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范围一致,城区以外区域参考城区的景观照明规划。
  2基本规定
  2.1夜景照明设计
  2.1.1在进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时,应参照本地区夜景照明总体规划或详细规划中的相应规定和要求,按“整合现状、重点提升”的建设方式,打造高舒适和低能耗的城市夜景。
  2.1.2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应根据城市空间要求对景观要素进行合理布局,做到主次分明,远近结合,明暗合理,层次感清晰,与周围环境协调,突出城市夜景的总体效果和城市特色,防止光污染,节能环保,安全舒适,实现夜景照明可持续发展。
  2.1.3应确定夜景照明设计的总体构思和设计创意,确定主要观景点位置,分析建(构)筑物的视看条件、使用功能、风格、建筑特色、结构特点、文化内涵、外表面颜色、光反射情况,以及在视看范围内该建(构)筑物的作用;同时兼顾白天景观的视觉效果。
  2.1.4应根据建成区特点结合城市区域调研分析,进行光色规划,使光色与被照对象、所处环境等协调,且不与交通信号混淆,慎用彩色光。
  2.1.5在进行单体建(构)筑物夜景照明设计时,应选择合适的照明方式:泛光(投光)照明、内透光照明、轮廓照明中一种或几种,同时还可采用剪影照明、“月光”照明、特种照明等中一种或几种。
  2.1.6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应确定合理的照度值,确定灯具安装位置、照射角度和遮光措施,严格控制光污染和干扰光影响,限制居住建筑窗户外表面上的垂直面照度和朝向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控制灯具上射光通比。
  2.1.7被照物的照度、亮度及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2.2夜景照明设备
  2.2.1照明光源
  (1)夜景照明光源应选用高效节能、长寿命、低污染光源,严禁使用高压汞灯、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和白炽灯。
  (2)应根据夜景照明方式来正确选择光源种类及光源色温。
  ①泛光、投光照明宜选用光色与建(构)筑物表面色调接近的陶瓷金卤灯、金卤灯、高压钠灯或LED灯。
  ②内透光照明宜选用色温适宜的LED灯,三基色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
  ③立面点缀照明宜选用与被照物风格一致的LED灯、紧凑型荧光灯、陶瓷金卤灯等。
  ④广告、标志照明宜选用显色性高的金属卤化物灯、三基色直管荧光灯、LED灯等。
  2.2.2照明灯具
  (1)选用的照明灯具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的同时,应选用高效率灯具,其中泛光灯灯具效率不应低于65%。
  (2)安装在室外的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埋地灯不应低于IP67,水下灯具除了采用特低电压供电外,其外壳防护等级还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3)夜景照明灯具的造型和颜色宜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夜景照明灯具宜采用一体化灯具。
  2.2.3电器附件
  (1)照明光源电器附件的技术参数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2)直管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3)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4)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之间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品的相关技术要求。
  2.2.4供配电与控制
  (1)照明负荷的分级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中的相关规定,并正确选择供电方案。
  (2)照明负荷应采用独立的供电回路;负荷计算应包括电器附件的功率损耗;负荷计算需要系数宜按0.85~1.0取值。
  (3)照明设备供电电压等级宜为220/380V,供电半径不宜超过400m,且三相负荷宜分配平衡。照明灯具端子处电压允许偏差值为+5%,-10%。
  (4)照明设备配电出线单相回路电流室内不宜超过16A,室外不宜超过25A。
  (5)室外单相220支路线路长度不宜超过100m,220/380V三相四线制线路长度不宜超过300m,并应进行保护灵敏度的校验。
  (6)夜景照明配电干线和分支线,室内应采用绝缘的铜芯电线或电缆,室外应采用双重绝缘的铜芯电线或电缆,分支线路导体截面不应小于2.5mm²。
  (7)三相四线制配电线路中性导体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8)照明系统应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一般、节日、重大庆典等不同的控制模式,且宜预留城市监控接口。
  (9)照明系统应设置独立的电能计量表。
  2.3夜景照明节能
  2.3.1照明节能措施
  (1)应依据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根据照明对象所处城市区位、功能,对照明对象进行科学设计。并应遵循国家与地方节能标准,严格控制片区功率密度值,禁止过度照明。
  (2)应正确选择夜景照明方式和相应的照明方法,除地标建筑外,不宜采用大面积整体照明的方式。
  (3)应选择光效高、寿命长、显色性适宜的光源,以及选择配光适宜和利用效率高的灯具。
  (4)气体放电灯灯具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5)应合理设计夜景照明的供配电系统,宜选择节能的夜景照明控制方式,加强维护与管理,保持高效节能运行模式。
  2.3.2照明控制模式
  对全市夜景照明按照平日、周末、节日的多种模式进行管控,以达到智能控制,绿色照明的目的。
  (1)平日模式
  按照相应照明时段要求,控制夜景照明开启、熄灯时间。熄灯时段后需保留功能性照明。
  (2)周末模式
  对商业建筑、公园绿地、城市广场、广告标识以及雕塑小品的照明时段统一延长至24:00。
  (3)节日模式
  对道路绿化、商业建筑、文化旅游建筑、公园绿地、城市广场、广告标识以及雕塑小品的照明时段统一延长至24:00。
  部分标志性建筑,城市广场可以在熄灯时段开启景观照明。
  2.3.3节能评价指标
  (1)建(构)筑物立面夜景照明设计应采用功率密度值(LPD)作为照明节能评价指标,并不应大于相应标准中的规定值。
  (2)如需进行立面照明的建筑数量多且位置相对集中,除满足2.3.3中第1条规定外,还应对片区功率密度值进行限定。其值宜不超过表3中单栋楼宇LPD值的80%。
  2.4夜景照明安全
  2.4.1结构安全
  (1)安装附着在建(构)筑物上的夜景照明装置,传递给建(构)筑物的荷载或附加应力,不得超过建(构)筑的允许承载能力,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的结构计算要求。
  (2)管线的安装敷设不应破坏建(构)筑物的原有结构,不影响消防安全。
  (3)大型桥梁及重要建(构)筑物的照明施工方案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其进行安全性评估。
  2.4.2电气安全
  (1)夜景照明的防雷、接地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及标准的要求。
  (2)对于人员可接触的照明装置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否则应采取防意外触电的保护措施。
  (3)照明系统的电气装置和线路与可燃物之间必须有隔热防火保护措施。
  (4)水下照明防电击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对仅在水中才能安全工作的灯具,其配电回路应加设低水位断电措施。
  (5)室外安装的夜景照明装置,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或加强防腐保护处理措施。
  (6)照明配电系统中的配电控制装置的密闭结构,应与安装位置的环境条件相适应,并达到相应防护等级的要求。
  2.4.3人身安全
  (1)人员可触及的照明设备的表面温度高于60℃时应采取可靠隔离措施。
  (2)禁用高亮度的光射向人群和有人活动的场所。
  2.4.4光环境安全
  (1)道路、桥梁的夜景照明对行人、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驾驶员产生的眩光阈值增量不应大于15%。
  (2)居住区、宾馆、酒店的夜景照明设施不得影响住户夜间正常生活,并应避免产生眩光。
  (3)夜景照明不应干扰动物昼夜活动的生物钟节律,近郊和公园区域不宜使用霓虹灯和高压汞灯等富含短波成分的光源。
  (4)不宜对光照敏感的植物进行夜景照明,如必须照射应控制时间、强度。
  (5)照明系统电器装置应具有良好的电磁兼容性,且对周围环境的电磁干扰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3夜景照明手法
  3.1民用建筑
  3.1.1基本要求
  (1)群体、单体建筑的夜景照明应符合照明导则确定的所在区域亮度、光色、动静要求等规定。
  (2)建筑立面的亮度、光色等应与环境相协调,不应为突出个体建筑而影响整体环境;应注意突出建筑立面特色,根据建筑功能、风格、体量、环境状况等确定照明手法。
  (3)灯具安装应不破坏建筑物白天景观效果,应尽量做到见光不见灯。减少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出现眩光及光污染。灯具安装应便于维护。
  (4)运用泛(投)光照明时应考虑建筑饰面材料光反射特性,避免对玻璃幕墙或光泽度较高的定向反射墙面使用泛(投)光照明。除中国传统建筑(或仿古建筑)外,不提倡轮廓照明。
  (5)照明光色一般以黄、白光为主调,光源色温宜在2700K~6500K范围间,慎用彩色光。确有需要使用彩色光时,应经过严格的调色试验,使光色柔和、纯净,不宜使用未经调色的RGB原色。
  3.1.2住宅建筑
  (1)宜采用重点照明与局部照明结合的照明方式,以山墙、凹槽、楼顶或顶部构件为照明重点。需对住宅窗、阳台进行照明表现时,不得影响住户。
  (2)提倡内透光、泛(投)光、点缀照明,一般不使用动态照明,因特殊需要使用动态照明的应充分论证且不得影响住户。对有坡屋顶的多层住宅顶部可作适当泛(投)光照明。
  (3)光色宜以暖黄或暖白为主。
  3.1.3办公建筑
  (1)照明风格应庄重、简洁、大方,重点突出建筑形态特征,可重点处理建筑顶部、山墙、裙楼、入口及特殊造型等部位。
  (2)可采用泛(投)光、内透光、点缀照明等多种照明方式,宜以静态照明为主,局部使用动态照明时应严格控制变化速度。
  (3)光色宜以暖黄或暖白为主,局部动态照明时应限定光色。
  3.1.4商业建筑
  (1)除应符合照明导则要求外,应尽可能利用附着在建筑上的广告、店招等商业设施,对入口、橱窗、商业广告、店招店牌、标识等进行重点照明处理。
  (2)应根据建筑特点,灵活运用多种照明手法,鼓励尝试新的照明方式。根据需要,可较大规模地使用动态光和彩色光,但应注意光色的协调,控制好动态变化的速度。
  3.1.5文化建筑
  (1)照明应对此类建筑的文化内涵有所反映,重点突出建筑的文化、艺术品位。
  (2)照明方式多样化,动、静结合,可适当运用彩色光。
  3.1.6体育、交通建筑
  (1)重点表现大跨度建筑的结构之美,突出建筑个性,反映时代感。
  (2)根据建筑的规模及在区域中的重要程度,来确定其照明方式。中、小型建筑宜采用以泛(投)光照明来突出立面结构、光色统一、以静态为主的照明手法;大型建筑则可采用多样化的照明手法,动、静结合,局部可运用彩色光。
  3.1.7园林建筑
  (1)应重点突出建筑丰富的轮廓,表现复杂、精致的构造细节,处理好建筑与环境背景的亮度比值关系。
  (2)可采用小功率泛(投)光、点光、内透光及点缀照明等多种照明方式,应使用体积小巧、发热低的灯具。
  (3)光色宜以暖黄、暖白光为主,局部可采用彩色光和动态光。
  3.1.8地标建筑
  (1)应根据区域特点明确设计主题,突出建筑地标性,并注意建筑夜景照明的总体效果,力争从不同角度或距离观赏都能获得较满意的照明效果。
  (2)宜采用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照明方式,并配合多种照明方法,灵活使用。
  (3)光色以黄、白光为主,可适当采用彩色光,但须经过严格调色试验。
  3.1.9工业建筑
  (1)景观照明应结合建筑功能属性,增加独特的标识系统。
  (2)整体用光强调明亮、舒适,以统一的面光方式,完整城市界面。
  3.2桥梁、河堤堡坎
  3.2.1桥梁(包括过江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等)
  (1)基本要求
  ①应在不影响、干扰桥梁功能照明的前提下进行夜景照明设计。
  ②应根据桥梁形态及结构特点,选择合适的照明方式。
  ③亮度水平应符合照明导则要求并与环境协调。
  ④宜简洁大方、光色以黄白为主。若运用彩色光,光色需与桥梁所在的环境协调。
  ⑤不宜采用动态光,避免对行人、机动车驾驶员产生眩光或视线干扰。
  (2)跨江桥梁
  跨江桥梁包括悬索桥、斜拉桥、拱桥、桁架桥、梁桥和组合体系桥等。照明应根据桥型突出桥体结构特点,并注意与两岸景观协调,选择合理的照明方式。
  (3)立交桥
  应严格控制眩光及光污染,宜简洁大方,突出立交桥层次错落的立体感。以泛光照明为主(不宜设外挑式灯架),投光、点缀照明为辅,重点塑造桥柱、桥身侧面、护栏等。
  (4)人行天桥
  根据人行天桥的结构特征,重点照明桥柱、栏板、扶手等部位。宜根据照射部位及表面材质合理选择照明方式,对反射率较高的饰面材料(如金属、白色大理石等)宜选用泛(投)光照明,反射率较低的饰面材料(如玻璃、混凝土、人造花岗岩等)宜选用点缀照明。
  3.2.2河堤堡坎
  (1)对于岸线较长的堤岸夜景照明,应根据城市地理特征及人群聚集特点,确定主要观看视点及照明重点。
  (2)在河堤的重点照明区段,对既有景观设施如构筑物、雕塑、古树等,采用泛光、投光、点缀照明相结合的手法进行照明;对于非重点照明区段,宜进行简洁、弱化处理。
  (3)江面与城市道路相衔接的河岸护堤堡坎不宜用线状灯光表现道路线而分离城市与河岸。
  3.3广场、公园
  3.3.1广场
  (1)照明基本要求
  ①广场照明所营造的氛围应与广场功能及周围环境相适应。
  ②广场绿地、人行道、公共活动区及主要出入口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国家相应规范要求。
  ③广场地面的坡道、台阶、高差处应设置照明设施。
  (2)市政广场
  ①整体氛围庄严稳重,光色以黄白为主,慎用彩色光。
  ②照明宜简洁大方、控制广场亮度,以突出市政建筑,营造景观层次感。
  ③以高杆灯、中杆灯等提供广场功能性照明,广场上的雕塑、绿化可采用泛光、投光等照明方式。
  ④灯具外形宜简洁,以营造庄重的氛围。
  (3)商业广场
  ①可使用彩色光,灯具灯型的选择与布置较灵活,营造活跃热闹的商业氛围。
  ②控制广场亮度,一般情况下,广场亮度不应超过周边建筑立面亮度。
  ③广场四周店堂、商品陈列处的照明,要求亮度、显色性较高,使游人能清晰辨认商品外观、颜色等。
  (4)休闲广场
  ①营造轻松舒适的氛围,灯具灯型的选择与布置在保证功能照明的前提下,可灵活选择,但应注意避免混乱。
  ②光色选择较灵活,可根据不同活动区域选择不同光色,但注意整体有序,并与周边环境协调。
  (5)交通广场
  ①照明应强调交通流线、明确方向性、加强引导。
  ②应突出广场内标志性建(构)筑物(广场中心雕塑或火、汽车站站房)的照明,以增强交通广场的可识别性。
  ③光色以白光或暖白光为主,并注重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性。
  3.3.2公园
  (1)照明基本要求
  ①应根据公园类型(功能)、风格、周边环境和夜景使用状况,确定照度水平和照明方式。
  ②照明灯具应与景观融为一体,避免由于灯具设置影响白天景观,避免杂散光对行人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2)树木照明
  ①树木的照明应选择适宜的照射方式和灯具安装位置;避免长时间光照和灯具的安装对动植物生长产生影响,不应对古树等稀珍名木进行近距离照明。
  ②对树冠较大的树木照明,宜采用光束角较大的投光灯进行照明;对树冠较小的树木照明宜采用光束角较小的投光灯进行照明。
  ③应考虑树木颜色及季节变化因素的影响,确定合适的照度水平、光色等。
  (3)绿地、花坛照明
  ①对绿地的照明应考虑与人的活动因素,宜选用自上向下的照射方式,可选用草坪灯或投光灯表现局部或整体氛围。
  ②对花坛的照明宜采用恰当的光色和照明方式表现花卉本身,避免溢散光影响观赏。
  (4)特殊景观元素照明
  ①特殊景观元素(包括雕塑、塔、碑、壁画等)的夜景照明设计应在不影响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展现其形态美感,并应与环境协调。
  ②应合理确定被照物亮度,并与其背景亮度保持合适的对比度。
  ③应根据小品的主体、体量、表面材料的反光特性等来确定照明方案和选择照明方式。
  (5)水景照明
  ①应根据水景形态及水面的反射作用,选择合适的照明方式;
  ②应根据环境亮度、水体形状及规模确定水景照明的照度;
  ③对静止水面要充分利用倒影效果,动态水面应重点表现水流形态。
  4设计步骤及内容
  4.1前期调研
  4.1.1应对建构筑物的所处区位、夜间周边城市环境光色、亮度现状进行分析。
  4.1.2应确定主要观景点位置,并进行视线分析。
  4.1.3应分析照明载体的文化内涵、景观特色、使用功能和表面材料颜色及光反射情况等。
  4.2方案设计
  4.2.1确定夜景照明的总体构思和夜景照明设计创意。
  4.2.2确定照明重点、照明方式及主要照明器材,作出夜景照明设计方案。
  4.2.3通过计算机软件模拟计算,初步确定照明光源、灯具的功率和种类,以确保照明方案符合国家相应规范要求。
  4.2.4对进行重点照明或采用了新照明器材的部位,需进行现场模拟实验,以保证夜景照明方案的可行性。
  4.2.5应根据照明方案,制作照明效果图,以清晰准确地表达设计构思并作为最终成果验收的参考。
  4.2.6应编写照明方案设计文本,设计文本包括设计说明、夜景效果图、调研报告、软件模拟计算书、现场试验报告、投资估算、工程概算书等,见表1。
表 1  方案文本内容表

序号

设计文本

备注

1

设计说明

 

2

夜景效果图

 

3

调研报告

 

4

软件模拟计算书

 

5

现场实验报告

 

6

投资估算

 

  4.3施工图设计
  4.3.1应按夜景照明方案设计内容完成夜景照明施工图设计。
  4.3.2应选定照明器材和电气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制作灯具技术规格书。
  4.3.3绘制施工图,施工图纸包括施工图设计说明、照明平/立面图、照明系统图、照明控制图、灯具统计表、设备材料表、灯具技术规格书等,见表2。
表 2  施工图内容表

序号

施工图纸

备注

1

施工图设计说明

 

2

照明平、立面图

 

3

照明系统图

 

4

照明控制图

 

5

灯具统计表

 

6

设备材料表

 

7

灯具技术规格书

 

  5照明管理与监督
  5.1维护与管理
  保证维护与管理的法规化、制度化,提高维护与管理的质量和效益。
  以用户为单位分别计量和考核用电。
  建立照明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是有效的节能措施。实行专人负责制是建立并贯彻执行节能管理责任制的基础。为了保证必要的照明质量和满足节能要求,应按照标准规定清扫光源和灯具及按照原设计或实际安装的光源参数进行定期更换。
  对重点场所应定期巡视、测试或检查照明情况,以确保使用效果和各项节能措施的落实。
  当使用城市集中室外照明系统的自动控制时,应将程序开关装设联动控制接口。可通过时间控制开关,由时间程序自动控制;也可通过光敏传感器和定时开关,实现光与时间共同工作的智能控制。
  同一照明系统内的照明设施应分区或分组集中控制,应避免灯具同时启动。可采用光控、时控、程控等智能控制方式。采用自动控制的室外景观照明系统应同时具有人工控制功能。此外,系统中应预留供市域集中控制联网监控的接口。
  较大型的景观照明项目,根据不同氛围、效果和节能等方面的要求,控制装置的设计应有灵活控制的条件。实现灯具分组、分部位、分颜色、分季节灵活开启的功能。应具备平日、节日、重大节日开灯控制模式。
  5.2实施与监督
  规划及建设项目需按照该导则要求,从区位属性、风貌分区、控制元素等方面进行夜景照明设计。
  在进行建筑设计、建筑改造的同时,应当加入建筑本体的夜景照明设计方案。
  要求鄂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将建筑外立面、建筑屋顶、城市广场、路桥、城市雕塑、重要标志等夜景照明设计纳入审查要求。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环节中将导则内容纳入其中,做好与行政管理工作的衔接。
  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是贯彻实施本导则的三个重要环节。施工阶段应坚持按照已批准的设计图进行施工,并由工程监理机构进行监理;选用的设备器材应符合有关技术文件要求;竣工验收阶段应由专业工程检测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测合格后,予以验收。
  鄂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本市城市夜景照明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夜景照明工作监督管理工作。
 
6  附 录
表 3  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LPD)

建筑物饰面材料

环境区域

E2

E3

E4

反射比ρ

对应照度

lx

功率密度

W/m²

对应照度(lx

功率密度

W/m²

对应照度(lx

功率密度

W/m²

白色外墙涂料、乳白色外墙釉面砖、浅冷色或暖白色外墙涂料、白色大理石等

0.60.8

30

1.3

50

2.2

150

6.7

银色或灰色铝塑板、浅色大理石、浅色瓷砖、灰色 或土黄色釉面砖、中等浅色涂料、中等色铝塑板等

0.30.6

50

2.2

75

3.3

200

8.9

深色天然花岗石、大理石、瓷砖、混凝土等,褐 色、暗红色釉面砖、人造花岗石、普通砖等

0.20.3

75

3.3

150

6.7

300

13.3

  注:
  ①E为环境区域,其区域见本导则术语;其中E1区域内建筑物立面不设置立面照明;
  ②对于镜面光泽度大于5的建筑物贴面材料应考虑混合反射对建筑物立面照明效果的影响;
  ③对于建筑物立面光反射比ρ小于0.3的情况,如无特殊需要,建筑物立面不宜设置立面照明;
  ④计算建筑物立面照明功率密度值时的面积是指进行建筑物立面照明设计的被照面的面积。
  7.术语
  7.1夜景照明nightscape lighting
  泛指除体育场场地、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以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景观照明,亦称景观照明。
  7.2泛光照明floodlighting
  通常由投光灯来照射某一情景或目标,使其照度比其周围照度明显高的照明。
  7.3轮廓照明outline lighting,contour lighting
  利用光源直接勾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被照对象轮廓的照明方式。
  7.4内透光照明lighting from interior lighting
  利用室内光线向室外透射的照明方式。
  7.5剪影照明silhouetic lighting
  也称背光照明,指利用灯光将被照景物和它的背景分开,使景物保持黑暗,并在背景上形成轮廓清晰的影像的照明。
  7.6“月光”照明“moon”lighting
  也称月光效果照明,指将灯安装在高大树枝、建筑物、构筑物上,或悬吊在空中,好似朦胧的月光,使被照景物,如树的枝叶或建构筑物的轮廓在地面形成光影的照明。
  7.7点缀照明dotted lighting
  指在建筑外表面安装灯具,直接利用灯具发光表面形成建筑夜间照明效果的照明方式。
  7.8重点照明accent lighting
  为提高特定区域或目标的照度,使其比周围区域亮的照明。
  7.9动态照明dynamic lighting
  通过对照明装置的光输出的控制形成场景照明、暗或色彩等变化的照明方式。
  7.10灯具效率luminaire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7.11照度illuminance
  表面上一点的照度是入射在包含该点面元上的光通量dφ除以该面元面积dA之商,即E=dφ/dA
  该量的符号为E,单位为lx(勒克斯),1lx=1lm/m2。
  7.12亮度luminance
  由dφ/(dA•cosθ•dω)定义的量,即单位投影面积上的发光强度,其公式为:L=dφ/(dA•cosθ•dω)
  式中dφ——由指定点的光束元在包含指定方向的立体角dω内传播的光通量;dA——包括给定点的光束截面积;θ——光束截面法线与光束方向间的夹角。该量的符号为L,单位为cd/m2(坎德拉每平方米)。
  7.13眩光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的能力的视觉现象。
  7.14色温colour temperature
  当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黑体的色品相同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色温度。该量的符号为Tc,单位为K。
  7.15相关色温(度)correlated colour temperature
  当光源的色品点不在黑体轨迹上,且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黑体的色品最接近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相关色温。该量的符号为Tcp,单位为K。
  7.16一般显色指数general colour rendering index
  光源对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规定的8种标准颜色样品特殊显色指数的平均值。通称显色指数。该量的符号为Ra。
  7.17反射比reflectance
  在入射光线的光谱组成、偏振状态和几何分布指定条件下,反射的光通量与入射光通量之比。符号为ρ。
  7.18亮度对比luminance contrast
  视野中识别对象和背景的亮度差与背景亮度之比,即C=(Lo-Lb)/Lb或C=ΔL/Lb
  式中C——亮度对比;Lo——识别对象亮度;Lb——识别对象的背景亮度;ΔL——识别对象与背景的亮度差。当Lo>Lb时为正对比;当Lo<Lb时为负对比。
  7.19颜色对比chromatic contrast,colour contrast
  同时或相继观察视野中相邻两部分颜色差异的主观评价。颜色对比分为色调对比、明度对比和彩度对比等。
  7.20照度或亮度均匀度uniformity of illuminance(luminance)
  表示规定平面上的照度或亮度变化的量,该量的符号为U。照度或亮度均匀度有两种表示方法:1.最小照度或亮度与最大照度或亮度之比,符号为U1;2.最小照度或亮度与平均照度或亮度之比,符号为U2。
  7.21绿色照明green lights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有益于提高人们的学习、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以及保障身心健康的照明。
  7.22照明功率密度(LPD)lighting power density
  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等),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
  7.23片区功率密度值area lighting power density
  在对高密度城市片区进行夜景照明设计时,如需进行立面照明的建筑数量多且位置相对集中,仅限定单栋楼宇的LPD值易造成该片区用电总负荷超标,此时应采用片区功率密度值进行节能控制。其值为该片区各栋建筑立面照明功率密度值的平均值,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
  7.24光污染light pollution
  指干扰光或过量的光辐射(含可见光、紫外和红外光辐射)对人、生态环境和天文观测等造成的负面影响的总称。
  7.25溢散光spill light(spray light)
  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线中照射到被照目标范围外的部分光线。
  7.26干扰光obtrusive light
  由于光的数量、方向或光谱特性,在特定场合中引起人的不舒适、分散注意力或视觉能力下降的溢散光。
  7.27维护系数maintenance factor
  照明装置在使用一定时间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装时在规定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和平均亮度之比。
  7.28环境区域environment zones
  按光环境明亮程度划分的区域。环境区域划分为E1~E4共4个区域:E1为暗环境区域,如公园和自然风景区等;E2为低亮度环境区域,如小城镇和乡村地区;E3为中等亮度环境区域,如城郊街道和居住区等;E4为高亮度环境区域,如市中心的商业区和市区街道、广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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