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修订】鄂州市加快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办法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1-01879 文      号: 鄂州政办函〔2020〕44号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9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办函 有效性: 有效

  (2020年9月23日鄂州政办函〔2020〕44号公布,根据2021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9〕2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坚持市场化配置、坚持改革降成本、坚持企业作承诺、坚持全流程监管”为基本原则,把“标准地”制度作为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抓手,把“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作为审批制度改革迭代升级的重大举措,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投资环境,争创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体制新优势。

  二、总体目标

  加快推进全市“标准地”改革,2020年底前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出让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不低于5%;2021年,全市范围内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鼓励企业在取得“标准地”后积极参与承诺制改革,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项目自主权和主体责任。

  三、工作内容

  (一)严格实行“净地”出让。

  “标准地”出让严格实行“净地”规定。土地权属清晰,征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具备项目开工“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的基本条件。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二)开展区域性统一评价。

  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确定的区域内完成区域规划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洪水影响、文物保护区域统一评价。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区域能评、地震安全、气候可行性等纳入区域性统一评价中。实行区域性统一评价评审后,对进入该区域、符合区域性统一评价评审结果使用条件的、审批权限在鄂州的投资项目,相关行政部门不再对以上评价事项进行单独审查,直接免费使用区域性统一评价结果。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气象局。

  (三)制定控制性指标。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引进,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服务项目建设,制定控制性指标体系。各区按照“3+X”模式确定“标准地”出让的控制性指标。“3”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新增工业用地亩均投资不低于30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25万元/亩;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新增工业用地亩均投资不低于20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新增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X”即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等其他控制性指标,由各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3+X”控制性指标确定后,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

控制性指标参考目录

指标类别

具体项目

指标类别

具体项目

产业类

1.项目准入

规划类

13.容积率

2.投资强度

14.建筑密度

3.亩均税收

15.建筑高度

能耗类

4.能耗总量

16.红线退界

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

17.交通条件

6.单位水耗工业增加值

18.停车位

环境类

7.规划环评(环境容量)

规划类

19.绿地率

8.水土保持

20.用地性质

9.单位排放增加值

21.基本水面率

建筑类

10.区块整体建筑风貌

配套类

22.公共水电设施

11.地下空间及人防设置

23.通讯通邮设施

12.沿路建筑控高

24.年径流总量控制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四)出台优惠政策。

  按照“标准地”出让政策优于一般出让地的原则,各区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时,应与“标准地”出让相结合,在招商引资公告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等相关文件中予以明确,通过信息公开,实现投资主体公平、公正,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凸显政策红利。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五)签订合同和承诺书。

  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通过招拍挂取得“标准地”后,按规定程序分别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企业签订出让合同,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注明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2.《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明确“3+X”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事项。“X”指标由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3.《“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并公示,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六)竣工验收、达产复核。

  1.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牵头或委托相关部门,会同同级发改、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应急(安监)等相关单位,根据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竣工核验。竣工核验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并注明达产复核的期限;未通过竣工核验的,由指标未达标的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2.达产复核。工业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在初始运行期间达到达产复核要求的,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牵头或委托相关部门,会同其他部门根据能耗、环境和亩均税收等指标开展达产复核。达产复核合格的,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贵任。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七)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

  加强“标准地”出让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联合监管、各负其责”的原则,各部门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对企业严把信誉关、验收关、登记关。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四、明确责任分工

  属地政府(管委会)严格落实“净地”出让规定;负责项目引进,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服务项目建设;负责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及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发改部门牵头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负责严把项目准入关,制定各地和各产业固定资产投资、亩均税收、能耗标准,并参与联合验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负责“标准地”出让供应计划和实施工作,负责规划指标的制定、审查和验收,负责不动产权分阶段登记,对项目用地进行日常监管,参与竣工验收。

  生态环境部门明确相关产业环评标准,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

  住建部门负责项目工程施工许可,工程建设质量监管,参与对项目按照“多验合一”要求进行竣工核验。

  经信部门参与项目达产复核,参与竣工验收。

  财政、税务部门负责亩均税收执行情况的达产复核。

  招商部门负责宣传“标准地”出让政策并落实到招商协议中,牵头对招商协议落实情况进行监管,参与达产复核。

  应急管理部门参与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各区、开发区应急(安监)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安全生产监管,参与竣工验收、达产复核。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鄂州市“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工业、招商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市“标准地”出让改革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建立全过程信用监管机制。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信用监管体系。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事前承诺行为信息、事中履约情况进行归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承诺信息、履约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通过信用中国(湖北鄂州)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根据项目开工、竣工核验、达产复核等情况按承诺进行监管,对违诺失信项目主体,依据承诺内容或相关法律规定实施相应惩戒,并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

  (三)强化工作总结。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标准地”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企业获得感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政策,不断提高改革质量。加强改革宣传,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总结提炼,尽快推广“标准地”模式。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1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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