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07-14288 文      号: 鄂州政发〔2006〕36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7年02月06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6〕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救援应急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适应鄂州特点、与经济同步协调发展的消防工作机制,基本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以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派出所治安联防消防队、保安联防消防队为辅助的布局合理、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杜绝和控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四)切实落实消防工作政府负责制。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落实《鄂州市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地区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要健全消防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市政府每年年初将与各区、街道办事处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年底进行考评验收。各地、各部门都要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制订考核标准并严格进行考评。要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要成立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防火安全领导机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要建立政府消防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一级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内容。
 (五)进一步强化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移送、通报、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做好消防宣传工作,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配齐消防管理人员,完善火灾防范措施,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发生火灾后积极组织自救并做好善后工作。
 (六)加大公共消防安全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消防事业费供给的合理增长和按规定划拨;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资助消防事业。各单位要把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三、预防和整治火灾隐患,确保公共消防安全
 (七)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凡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将消防审批作为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的,项目审批部门在未获得消防审批意见前,均不得实施许可。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社会防范火灾的能力。
 (八)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优先安排“城中村”、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三合一”(人员住宿场所和加工生产、仓储、经营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未进行严格的防火分隔)场所、“城中村”以及其他重要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要进行重点整治,发现火灾隐患要依法督促改正。对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或者明知是假冒和伪劣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消防部门要依法督促有火灾隐患的单位及时整改并将情况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对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政府应明确督办责任人和整改期限。下级政府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半年内尚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督办。
 四、加强基础建设,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
 (九)制定、完善城乡消防规划。各级规划部门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内容,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镇总体规划、乡镇建设规划,不予批准实施。已编制消防规划的,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要按消防规划的要求保留消防站规划用地。
 (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地要严格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建设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加快“城中村”和老城区的消防改造。2008年底前,老城区及重点镇的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基本达到国家标准;2010年底前,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消防车道堵塞等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十一)加快消防装备建设。各地应制订具体的装备建设年度计划,加强消防车辆、个人防护装备、通信装备和消防监督检查装备的建设。
 (十二)加强公安消防站建设。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调整城市消防站布局,加大对公安消防站的建设改造力度,2008年底前公安消防站达到国家标准。
 五、加强社区、农村消防工作,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十三)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要牵头负责本乡镇消防安全工作。乡镇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消防监督管理,组建治安消防联防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落实“村组联防”等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十四)推进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社区自我管理教育、自我服务提高”的社区消防管理工作机制,做到社区消防工作组织、人员、责任、制度、设施、管理、宣传、检查、档案、考核“十到位”,坚持定期防火巡查,依托保安队伍组建保安联防消防队或志愿、义务消防队,提高社区防控火灾的能力。
 (十五)开展消防安全基层单位创建活动。2007年开展创建消防安全村、社区活动,2008年开展创建消防安全乡镇、街道办事处活动,促进消防基础建设,提高基层单位自防自救能力。
 六、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十六)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骨干作用。各地要加大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装备、个人防护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力度,保障公安消防部队完成应急救援任务,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骨干作用。公安消防部队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十七)充分发挥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作用。要积极推动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发电厂、大型港口、专用仓库和储油、储气基地等大型企事业单位组建专职消防队。未经省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撤销专职消防队。为充分发挥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参与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作用,所属单位要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有关规定,落实专职消防队的经费保障,配齐配足消防车辆、随车器材及个人防护装备。
 (十八)大力发展地方专(兼)职消防力量。各地要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2007年,各地要相应安排公益岗位,招聘具备相应素质的地方优秀青年从事防灭火工作。2008年底前,未设立公安消防站的区政府所在地和重点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要其他乡镇加强派出所治安联防消防队建设。要加强保安联防消防队伍建设,推进企业、社区保安“一队多职”。加强群众义务、志愿消防组织建设,机关、企事业单位从现在起都要建立义务消防队,到2010年底前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应建立群众义务消防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人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申报烈士等问题。
 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十九)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推动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文化部门要广泛开展消防文艺下乡活动。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做好消防站对外开放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义务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和逃生自救常识,扩大消防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二十)加大消防培训教育力度。市行政学院要增设消防管理课程,提升政府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各级各类学校要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中小学校通过《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强化消防意识;高等学校相关专业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有关课程;科技、司法、劳动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培训内容。要加强对农民工等流动务工人员及老弱病残、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二十一)建立消防管理执业资格制度。从2007年起,公安、人事、劳动部门要建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的培训机制及相应执业资格认证制度,从根本上提高社会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2007年底以前公众聚集场所、2008年以前易燃易爆场所、2010年以前社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是注册消防执业人员。
 (二十二)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各地要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和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诉、举报;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自防自救方法。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
 八、建立消防工作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三)建立工作考评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乡镇(村、社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各区、街道办事处每年要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对上一年度的消防工作以及创建消防安全乡镇、街道、村、社区活动进行总结,并部署本年度消防工作。
 (二十四)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各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法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公安  消防  意见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鄂州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中央、省、外市驻鄂州企业。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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