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07-14289 文      号: 鄂州政发〔2006〕35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7年02月06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就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复议工作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度。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加强层级监督、内部纠错和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有效实施行政救济的法律制度,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抓紧抓好。
  (一)以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具体承办。对于经审查拟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政府法制部门集体讨论提出审理意见,向分管市长、区长汇报,经分管市长、区长审核后,由市长、区长签发行政复议决定书;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市长、区长可主持召开市、区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再签发行政复议决定书;对于拟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按上述程序报分管市长、区长签发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政府法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二)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该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承办。法制工作机构经审查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召开局长(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局长(主任)签发;行政复议的其他法律文书,由分管局长(主任)签发。
  (三)以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具体承办。对于一般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答辨书由市政府法制办研究草拟后,报秘书长签发;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答辩书,由分管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四)以区、乡镇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依上述程序,一般案件的复议答辨书由分管区、镇长签发,重大案件的复议答辨书由区、镇长签发。
  (五)以政府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该部门或组织的法制工作机构为案件的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在起草复议答辩书前,应先向分管局长(主任)汇报案件情况,征求其对案件的答辩意见。草拟的复议答辩书由该部门或组织的行政首长或主要负责人召集办公会集体讨论后,再行签发。
  (六)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首长要按行政复议决定督促本机关按规定的期限落实;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督促落实。
  二、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审查制度。为了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和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应将听证程序引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过程。
  (一)以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复议申请人不同意听证的外,一般均采用听证方式进行审理。
  (二)以区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为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涉及吊销许可证照、责令停产停业、实施较大数额罚款的,应当以听证方式进行审理,复议申请人不同意听证的除外;复议申请人对案件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以听证方式进行审理。
  (三)行政复议的听证依照《湖北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听证应当做好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行政复议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复议案件实行备案审查是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水平的重要措施。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审结的复议案件向市政府报请备案。
  (一)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于复议案件审结之日起15日内,将案卷材料、复议机构审查意见书、行政复议决定等一并向市政府报备。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在接到报备单位的报备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复议决定正确准予备案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直接向报备单位进行备案回复;认为复议决定错误的,提出备案审查意见,报请分管市长审签后,送报备单位自行改正,报备单位应将改正情况及时向市政府进行反馈。
  (二)垂直管理部门的复议案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备案情况同时向市政府法制部门通报。
  (三)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行政复议案件的备案情况连同市政府办理的复议案件进行统计,并根据统计资料,对案件类别、审理结果、基本特点、存在的问题等进行综合分析,拟定分析报告,定期向市政府汇报,以便及时指导全市的行政复议工作。
  四、切实加强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建立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和制约行政权力滥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监督制度。参加行政诉讼,执行生效判决,是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各级行政首长要高度重视,积极出庭应诉。
  (一)以乡、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政首长确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由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二)以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为被告的一般行政诉讼案件,由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重大复杂行政诉讼、集团诉讼行政案件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应当委托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三)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委托机关行政首长和受委托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共同出庭应诉。
  (四)以市政府为被告的一般行政诉讼案件,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副秘书长出庭应诉;重大复杂行政诉讼、集团行政诉讼案件,市长应当委托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市长出庭应诉。
  为了提高行政诉讼的胜诉率,各地各部门在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同时,应当委托法制机构精通法律的工作人员或法律顾问参加诉讼。
  五、建立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联系制度。政府对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和法院对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关系密切,建立经常化、制度化的联系制度,有利于及时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更好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商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召集。联席会议每年一次,主要通报行政诉讼情况,剖析典型案件,分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听取人民法院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分管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及市政府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席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各部门应当针对本单位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抓好落实。
  (二)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与各级人民法院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了解阶段性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和已结行政案件的审理情况,向人民法院通报行政复议等政府法制工作情况和行政执法动态,搭建相互交流的平台,实现资源互通与共享。
  (三)建立庭审旁听制度。对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每年选择若干起典型案件,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和各部门分管负责人到法庭旁听,并组织有关人员与法院的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交流讨论,从中总结行政执法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六、建立健全错案通报制度,严格实行错案责任追究。行政机关对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都应当进行认真分析,查找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以整改。
  (一)市、区政府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机关存在的执法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专门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发送相关部门行政首长。相关行政机关应认真研究,并于接到行政复议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专题报告复议机关。各部门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复议机关和复议被申请人依上述程序进行通报和整改。
  (二)市政府法制部门每年对全市行政复议案件中的错案,采取适当方式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通报,并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违法案例汇编成册,印发给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作为警示教材,防止同类错案重复发生。
  (三)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结合,完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当与政府法制、监察、人事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及时通报情况,把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数量,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量化指标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责令其写出深刻检查,并记录在案,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应当严格依照《鄂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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