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星级酒店业的若干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08-14398 文      号: 鄂州政发〔2008〕18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8年11月05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发 有效性: 有效
加快发展高星级酒店业对于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结合推动全市服务业跨越发展战略,为进一步促进高星级酒店业快速、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1、从服务武汉城市圈的战略高度,高起点、高标准编制酒店业发展规划。立足鄂州,面向武汉,服务华中,充分发掘和利用鄂州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全国生态建设示范区的人文、区位和生态优势,大力引进国际国内旅游和酒店投资企业,建设一批品牌形象好、综合功能强、管理服务优的高星级酒店,为建设宜居、宜业、宜旅城市营造良好的环境。

2、按照城市综合服务型、产业发展配套型和休闲旅游度假型的发展理念,在未来四年内,力争引进建成11家以上高星级酒店(四星级以上)。按照“一主三新十特”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全市高星级酒店发展布局为:主城区3-4家;葛华科技新城2-3家;红莲湖旅游新城3-4家;花湖工贸新城1-2家;梁子湖生态旅游区2-3家。

3、加大对高星级酒店用地规划和供应的支持力度。在编制或修订相关规划时应在自然环境和商业条件优越的地段预留高星级酒店项目用地。为高星级酒店建设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供地。

4、高星级酒店用地可根据项目建设要求确定用地性质,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对五星级酒店项目,政府应为企业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套。

5、对新建酒店(宾馆)客房数200间以上,且客房容积在8000平米以上的高星级酒店,免收建设过程中的市级行政性收费。

6、对高星级酒店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建成营业的高星级酒店,自营业之日起,五星级酒店3年、四星级酒店2年内,其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作为市政基础设施投入予以返还。

7、对高星级酒店的用水、用电、用气比照工业企业标准执行;有线电视、网络通讯等设施按酒店实际配置需要安装,并按最低收费下限计价收费。

8、加大对高星级酒店的资金扶持力度。制定优惠政策促进银行和高星级酒店投资企业的合作,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高星级酒店建设、经营提供金融支持。

9、完善产业扶持资金奖励政策。今后4年内,在我市新开工建设的高星级酒店,项目投资主体可获得市政府相应的扶持资金奖励。白金五星级酒店奖励300万,五星级酒店奖励200万,四星级酒店奖励100万。奖励比例为建成营业后奖励20%,获得星级资格后奖励80%。对改、扩建升级为高星级的酒店,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支持。五星级升级为白金五星级酒店奖励100万元,四星级升级为五星级的酒店奖励100万元。

10、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建设高星级酒店项目绿色审批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程序,简化手续,实施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市行政服务中心全程跟踪服务。

11、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高星级酒店建设及周边社会治安整治力度,为高星级酒店建设与运营营造良好的环境;对已授牌的高星级酒店,公安部门的治安检查,直接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遵照法定程序统一进行。

12、各相关部门应采取各种激励措施,为高星级酒店广辟客源渠道。加大对高星级酒店推介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旅博会、招商会等多种形式,积极推介高星级酒店;对入往高星级酒店的客人,全市各旅游景区(点)实行门票半价优惠。

13、建立协调机制。成立加快发展高星级酒店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规划、科学定位、综合协调,研究制定促进高星级酒店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好高星级酒店业招商、建设和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二○○八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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