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决定

索  引  号: 011217651/2008-14400 文      号: 鄂州政发〔2008〕22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8年11月27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59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现就加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做出如下决定:

一、认真总结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切实增强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是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增强。各地、各部门始终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为当前政府自身建设的头等大事,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生动局面。二是行政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以《鄂州市人民政府议事和决策规程》和《鄂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听证办法》为标志,建立起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进程。三是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鄂州市规范行政行为的若干规定》为有效遏制行政执法主体混乱、程序不明、滥施处罚、乱设许可、多头执法和多层执法等现象提供了体制保障。四是执法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若干规定》健全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机制;《鄂州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使行政机关首长应否到庭从以往的“主观认识”上升到现在的“客观标准”;《鄂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为行政权力的规范行使提供了严格的制度约束,依法行政的体系已经形成。

(二)增强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我们应当认识到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待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一些地区和部门的法制机构不健全,行政权力的监督约束机制有待完善;一些地方多头执法、多层执法现象依然存在鉴此,必须强化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市区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

二、大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三)提高政府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在政府常务会议前,由议题汇报单位和政府法制部门共同报告与会议即将审议的重大事项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建立专题法制讲座制度,由司法行政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搞好领导干部集中学习培训,保证每年集体学法时间不少于20小时;建立对领导干部学法的监督检查制度。

(四)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干部,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提请并配合组织部门考查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测试结果作为提请任命其职务的重要依据。

(五)加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测查力度。人事部门进行公务员招考时,考试内容中法律知识不应少于考试内容比重的百分之二十。对新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政府法制部门应对其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六)强化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每2年至少培训一次,培训要注重专业性与实用性相结合。政府法制部门每年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年终工作目标考核、任职晋升和评先评奖的依据之一。

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对本地区重要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要由市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等,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或者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八)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严格执行《鄂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听证办法》,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适当性。

(九)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10个工作日应当将决策事项交由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由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审查后要提交审查报告。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十)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市区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十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1年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后评价由决策机关组织,或由决策机关委托执行机关进行。行政决策机关要根据评价情况决定是否对行政决策进行相关调整。

(十二)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市区政府相关人员行政决策责任的追究,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或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建议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对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相关人员行政决策责任的追究,经同级监察机关提出,或政府法制部门建议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十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以“政府令”序列或行政机关“规”字序列文件的形式发布;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十四)推行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制度。政府法制部门对政府其他部门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部门不得发布。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可组织相关部门法制机构的人员,开展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互审互评工作。互审互评中有不同意见的,由市区政府法制部门确定。

(十五)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市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区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要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备案机关应当通知制定机关在30日内自行修改或撤销。制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尚未修改或撤销的,由备案机关作出决定予以撤销。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十六)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自2009年1月1日开始,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外,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明确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对期满后仍需继续执行的,由执行单位向发布机关提出申请,经过评估或修订后,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程序重新公布实施。

(十七)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一般情况下,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每3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要适时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清理;对上级机关认为或经投诉、举报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审查清理。清理后,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等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十八)合理界定市区政府的职责和权限。按照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有利于服务群众的原则和权责相统一、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以及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科学合理界定市区政府的职责和权限,形成市与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市政府规划、指导、协调、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区政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能力明显提高。

(十九)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合理调整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区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含省垂直管理的执法机关)实施。要在2010年1月1日前在主城区实行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并积极探索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从城市管理向文化、旅游、交通、矿山安全、农业、林业、水利等领域扩展。要大力探索和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提高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效率,转变服务方式。改进行政征收方式,逐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征收工作。认真执行《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体制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二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鄂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若干规定(试行)》,端正执法目的,规范执法行为。在2009年1月1日前完成全市所有行政机关现行行政职权的梳理并向社会公布。积极推进行政职权运行流程的再造工作,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认真执行。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1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二十一)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方法。实行预警执法制度,对于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的,应先下达行政执法提示单或者口头教育进行预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视违法情节轻重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要坚持说理式执法,防范和化解行政执法争议。大力推行网格化行政执法方式,解决基层行政执法机构岗位不固定、责任不明确等问题。要在适当的领域和事项中推行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性方式行政,促进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十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法制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机构改革的实际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变动情况,重新审查变动后的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是否合法,并将相关情况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重新公布。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拟上岗执法人员经考试合格的,授予行政执法资格,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准予上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实行行政执法证年检制度,将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行政执法责任考评等情况作为年检主要内容。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机关聘请的协警员、协查员、协管员、监督员等均不得直接从事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调查、取证、处理等工作。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二十三)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鄂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市区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政府部门负责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加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十四)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杜绝以收费、罚款等方式筹措行政执法经费的做法。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主动采取多种形式为社会监督提供意见反馈途径和监督平台。对各方面反映的问题要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对媒体曝光的问题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六)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建立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和实行行政复议首长负责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目标考核范围。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市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区政府法制部门中从事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要严格执行《鄂州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切实抓好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有行政诉讼案件的政府或者工作部门,重大案件应由主要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

(二十七)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要抓紧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予以公开。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要在政务信息查阅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免费提供查询,为公众查阅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公开的信息提供便利条件。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七、增强和完善社会自治功能

(二十八)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真正得到实现。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二十九)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等方式,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承担,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

八、全面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

(三十)建立健全依法行政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工作,要把加强依法行政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认真扎实地加以推进。要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对下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十一)加强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在2009年1月1日前,要全面完善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确保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政府法制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中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具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干部,要放到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锻炼,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三十二)完善推进市区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区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要逐步建立依法行政统计制度,定期对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培训、政府法制组织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及时掌握本地区依法行政进展情况,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各地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十三)本决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有效期至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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