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管理的补充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09-14441 文      号: 鄂州政发〔2009〕7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9年04月02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2007年8月,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管理的通知》(鄂州政发〔2007〕18号),该通知对城市配套费征收及管理工作作出了详细规定,对引导城市新区建设合理布局、推进城市整体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配套费征收与管理政策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为此,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主城建成区范围内高层建筑城市配套征收政策
  自2009年5月1日起,主城建成区范围建筑项目不再执行原《通知》规定的配套费按收费标准50%征收的政策;但已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批规划方案的21层以上高层建筑(包括21层),如果于2010年5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仍执行原规定。
  二、临街开放空间面积城市配套费征收政策
  在建筑项目建设地块内,严格按规划进行绿化配套建设,同时又提供基准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城市道路红线之外)临街开放性绿地广场空间并建设绿地广场(以下简称“开放空间”),按开放空间面积占项目建设面积的比例、建设项目地块规模等确定配套费征收比例:比例在5%以下的按90%征收,比例在5%以上(含本数,下同)10%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按70%征收,比例在10%以上至15%以下的按50%征收,比例在15%以上的按30%征收;项目建设地块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配套费征收按上述比例减少5个百分点,达到2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上述比例减少10个百分点。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