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四级行政服务体系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09-14446 文      号: 鄂州政发〔2009〕11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9年08月28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推进行政服务网络向基层延伸,加快实现我市行政服务体系城乡一体化,根据全省行政监察暨行政服务网络政府效能建设工作会议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鄂办发〔2009〕3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快建设我市四级行政服务体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全市行政服务体系,服务全市工作大局,服务经济发展、服务市场主体、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全面促进政府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的改革创新。
  二、建设目标
  行政服务体系建设,要按照“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总要求,积极推行“一楼式办公、一窗式收费、一站式服务”运行模式,分层级分别设立市行政服务中心、区(开发区)行政服务分中心、乡(镇、街)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室。
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要在现有基础上不断完善配套设施及内部运行机制。区(开发区)、街、乡(镇)、村(社区)三级行政服务体系建设要分步实施、加快推进。在今年年底前,各区(开发区)要按照鄂州政办发〔2007〕170号文件要求,全面完成区级行政服务分中心建设任务,同时要选择条件较好的乡(镇)进行试点,确保50%以上的乡(镇)建成便民服务中心;各乡(镇)要选择条件较好的村进行试点,确保20%以上的村建成便民服务室;街办和所辖社区(村)要全面完成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室建设任务。到201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市、区(开发区)、街、乡(镇)、 村(社区)四级行政服务体系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行政服务体系。
  三、建设原则
  市、区(开发区)、街、乡(镇)、 村(社区)四级行政服务体系在建设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原则。以服务纳税人、方便群众为宗旨,通过集中办公,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科学设置服务事项和工作流程,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整合原则。结合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整合现有资源,降低建设成本,实现资源共享和效益最大化,使各级行政服务机构成为与行政审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融为一体的综合性、多功能服务平台。
  (三)分类原则。注重实际、分类指导,在经济基础较好的区、街、乡(镇)、村(社区)要进行高起点、高标准建设;经济基础较弱的区、街、乡(镇)、村(社区)要量力而行,但应保证行政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转,基本满足企业和群众的需要。
  四、建设标准
  (一)窗口设置
  1、各级行政服务机构的服务窗口应尽量设置在办公场所的一楼。区级行政服务分中心的服务窗口面积一般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街、乡(镇)的行政服务窗口面积一般不得少于100平方米;村(社区)的行政服务窗口面积一般不得少于50平方米。
  2、各级行政服务机构的服务窗口中应设立代办窗口,并配备专(兼)职代办员,负责为群众代办相关服务事项。区(开发区)、街、乡(镇)的行政服务窗口还应配备专职督查员,负责受理、收集和处理各种投诉举报及意见和建议。
  3、各级行政服务机构的服务窗口内应有政策法规、岗位职责、服务制度、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收费(审批)项目、收费标准及工作时间、咨询电话、投诉电话、举报箱等公示、公告设施和方便群众办事的工作台、休息椅、笔、墨、纸张、茶水等服务设施。
  (二)窗口项目
坚持“应进则进”的原则,凡与经济建设、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咨询、受理、协调、服务、审批、收费等事项都应纳入区(开发区)、街、乡  (镇)、 村(社区)行政服务工作内容。
进驻各区行政服务分中心的服务项目为区级权限内的所有行政许可、行政征收、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代办事项。进驻葛店开发区和鄂州经济开发区行政服务分中心的服务项目为开发区内已设行政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代办事项。
进驻街、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一般应包括:计生、户籍、民政、农林、水利、规划、建设、工商、劳动保障、国土、房管等相关事项和代办事项以及市区两级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进驻村(社区)便民服务室的服务项目一般应包括:劳动保障、医疗、民政、综治、司法、卫生、计生、家政、工会、团委、妇联、居家养老、党员服务等事项和法律、法规、政策、农技知识、市场信息、劳动力需求信息咨询等服务项目以及其它代办事项。
  (三)窗口管理规范
  1、审批项目进驻窗口后,原单位不得再受理,各级行政服务机构窗口单位必须授予窗口工作人员相应的审批权限,确保其全权代表本单位办理相关审批事项。进驻的项目中,若有阶段性或季节性的工作特点,可采取保留窗口、设置定期接待日或采取预约服务的方式处理,做到授权到位。
  2、进驻区(开发区)、街、乡(镇)、 村(社区)三级行政服务机构窗口的各类审批和服务事项,都要有规范的办事流程,并实行“六制”、“七公开”(即:一般事项实行直接办理制、特殊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重大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上报事项实行帮助办理制、申办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制、控制事项实行明确答复制,公开办理事项、法律依据、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村(社区)级便民服务室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流程。
  3、建立便民服务管理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同岗替代制、行政问责制、岗位责任制等制度。同时要建立项目审批全程代理制,大力倡导全程代理服务。
  (四)窗口人员
  各级行政服务机构服务窗口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配“素质好、作风正、业务精、乐于为民办事”的人员到窗口工作,并确保人员相对稳定。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加强对全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四级行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办,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立勇同志任组长,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李莹同志任副组长,市监察局、人事局、编办、政府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各区(开发区)、街、乡(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行政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建设行政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行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把加强行政服务体系建设与当前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作风建设年”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全力配合支持行政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
  (二)加强指导,落实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按照市里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将任务和责任层层落实到单位、到人。要实行一把手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人员配置、机构设置、办公场地等方面要提供有力保障,要将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做到按时足额支付。
  (三)加强组织,科学规划。各区(开发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详细、切实可行的行政服务体系建设方案,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保证按期完成行政服务体系建设任务。
  (四)加强督查,严格考评。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各级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完成情况开展经常性督查。今年12月中旬,对全市各级行政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要进行一次检查督办,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行动迟缓或工作滞后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五)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市民全面了解行政服务机构的工作职能和作用,确保行政服务体系效能得到全面发挥,真正把行政服务体系建成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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