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09-14452 文      号: 鄂州政发〔2009〕10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9年09月28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推进统计改革,加强统计能力建设,使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政府统计是指导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认识市情、制定政策规划的重要依据。做好统计工作,提供准确、及时、真实可靠的统计信息,对于各级政府科学判断形势、把握发展趋势,维护统计机构权威性、提高政府公信力,引导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强化统计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将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统计工作做到有规划、有部署、有检查,切实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必要的环境和条件,切实推动统计改革和统计能力建设,努力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二、健全完善统计工作协调机制
  (一)完善统计制度。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报表制度,对统计标准的执行情况严格把关。凡有目标监控任务的单位,必须加强与市统计部门的沟通联系。公布或上报涉及国民经济核算和县域经济实力排序指标的数据,必须按规定报经统计部门审核批准。各类全市性评比活动及申报工作,都应有市统计部门参与,由市统计部门对有关数据进行核对,如果数据不一致,应联合相关部门对数据进行核实,对未报送统计报表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应取消其参评资格。
  (二)规范单位统计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自成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到当地统计部门填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并按统计制度规定定期提供统计资料。新开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从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设立登记;当年竣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从交付使用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统计部门登记备案。
  国民经济各个门类的企事业单位都应依法保留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和档案等基本资料,并按要求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报送统计资料,为政府宏观管理和企业经营发展提供统计服务。
  (三)完善在地统计制度。各地要认真履行本辖区的统计工作责任,落实统计工作分级负责制,逐步实现在地统计。市统计局要建立全市统计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定期对统计工作进行综合考核、通报。各区、各部门要将统计工作纳入责任追究工作范围,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各部门统计工作责任追究的指导和监督。
  (四)创新统计管理机制。各级统计部门要学习国际国内成功的方法和先进的理念,创新统计管理体制和机制。在搞好全面调查的同时,逐步健全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灵活多样、切实可行的调查制度,提高统计调查的时效性、可靠性。要充分发挥统计资源优势,强化对经济运行的调研和监测,及时反映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统计信息的时效性、针对性、准确性和前瞻性,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统计服务。
  三、大力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
  (一)建立统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市编办、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应依法按统计制度要求向市统计部门无偿提供所记录的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市统计部门要将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信息依法通报有关机构录入信用征信系统,供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参考。
  (二)加强基层政府统计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加强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推动建立健全现代统计信息网络,提高统计信息技术装备水平。市统计部门要建立原始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和综合经济数据库系统。市、区、乡镇(街)三级要全面实现统计信息联网,大力推广统计电子政务建设,构建数据共享平台。
  (三)推进企事业单位统计数据网络化报送。要积极组织企事业单位将调查数据实行磁介质网络化报送、纸介质报表备案,实现统计设计与数据采集、传输、处理、管理、发布的网络化。全面推进网上直报工作,不断丰富网上直报系统的功能,提高统计工作效率。
  四、努力加强统计组织和能力建设
  (一)充分发挥统计部门的职能作用。市统计局是全市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全市统计体制、机制创新,指导全市统计工作。为此,市统计局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协调职能、执法监督职能,确保全市统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充实基层统计力量。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要求做好区级政府统计机构单独设置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至少要配备一名专职综合统计员,负责本辖区的综合统计工作。各社区、村委会要明确人员承担统计工作。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乡镇统计工作必需的办公条件和经费,确保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在2010年全部达标。大中型企业应依法配备统计人员,有条件的应设置统计机构,小型企业和事业单位也要有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所有统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各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各区(街)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专业人员)的调动,应当事先征得市统计局的同意。乡镇统计员的调动,也应征得区级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鼓励条件成熟的区探索乡镇统计员直接由区统计部门管理体制。要加大高素质、复合型统计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力度,加强统计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切实提高统计从业人员素质。
  (四)切实维护统计调查的独立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增强统计法律意识,带头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统计机构依法行使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职权。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统计机构开展执法检查,不得干预正常的统计执法检查。
  (五)加大统计执法监督力度。要建立统计、法制、监察、工商、税务、劳动等部门参与的统计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统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统计秩序。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市统计部门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对连续三个月迟报统计报表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拒报、虚报统计资料的单位,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依法统计、如实报送统计数据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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