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09-14453 文      号: 鄂州政发〔2009〕17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9年12月09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经2009年第 15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8〕42号)精神,大力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引导和促进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发展资本市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上市的重大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企业融资,提供强劲动力。企业上市改变了以往仅仅依赖有限的银行信贷资金的单一融资方式,可为企业开辟了一条低成本、高效率的筹集境内外资金的新渠道,可为企业融入大量的发展资金,大大缩短做大做强的时间跨度,促使企业快速扩张,实现“裂变”式规模增长,对树立企业形象、提高企业信誉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运作等方面起到促进作用,有利于实现企业从量的扩张到质的提升。
  (二)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我市企业虽然已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但在国际国内竞争的大背景下,无论是市场规模、研发能力、产品档次,还是管理水平、获利能力,与国内外知名企业相比都存在明显的差距。企业通过上市,能给技术创新以资金保证,推进重大技术改造,做强做大主业;能促进科研开发,提升产业层次;能跨行业选择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实现产业的高端化、多元化发展;能快速并购同类企业,实行低成本扩张,真正实现企业跳跃式发展和区域结构提升。
  (三)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地方税源。企业上市后,在短期内得到迅猛发展,从而形成巨大的劳动力需求,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能有效改善就业结构、缓解就业压力。企业的发展也意味着政府税收的增加,对增加地方经济总量,创造地方税源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大力培育上市后备企业
  切实把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资产质量优、发展前景好和上市积极性高的企业遴选出来,不断充实、优化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一)市级上市后备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可整体改制为股份制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
  2、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在800万元以上或最近1年净利润在500万元以上,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
  3、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4、生产经营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5、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6、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行为。
  (二)上市后备企业的遴选程序:上市后备企业采取企业申报、相关部门推荐,由市发改委(市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会同市有关部门择优遴选确定。符合上市基本条件的条件,按照属地原则或隶属关系,到所在地相关部门提出上市申请,上报市发改委汇总受理。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国资局同意,直接向市发改委报送申报材料;高新技术企业向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由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然后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市经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国资局、工商局、环保局、地税局、国税局及人行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确定市上市后备企业名单上报省上市办公室,并根据具体情况每年进行调整。
  三、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上市成本。
  1、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核定。在改制时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先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证,然后在2年内分期缴清;上市成功后则要在半年内缴清。
  2、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新增用地,土地出让金按法定低限收取。对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优先供地。
  3、减免上市后备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涉及到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中介服务和劳务等费用按本市最低标准收取。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过户时,股东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视为变更登记,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股东发生变化或有交易行为,有关税费全额缴足后,市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实施特别优惠政策。
  1、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因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原因调帐增加的税收,属市(区)级留成部分的,由市(区)级财政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等额补贴(根据上市工作进程且经市上市办认定,实行分期补贴),专项用于企业生产发展。
  2、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涉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将市(区)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由原有股东享有。
  3、上市后备企业历年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基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可归原企业股东所有。股份公司设立后到上市期间,仍可享受原有的优惠政策。
  4、对因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导致会计政策改变,追溯调整后引起以前年度应税所得或应税收入变动的,企业净增应税额,在上市以前可按照法律规定补正申报、补缴税款。企业自行申报补正、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不予处罚。
  (三)建立激励奖励机制。
  设立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对各类企业上市后,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上市企业200万元资金的奖励。资金与省上市奖励资金同时发放。市外上市后备企业将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迁至我市,市财政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团队分别奖励100万元。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上市后备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债券、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
  2、支持上市后备企业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以及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学技术研究及开发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3、对推荐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金融机构优先安排贷款,优先保证进入上市申报企业的资金需求。
  (五)积极引进风险投资。
  1、设立市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实行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源聚集投向上市后备企业的方式,推进上市后备企业规范运作。
  2、引进风险投资机构。鼓励和支持风险投资机构通过购买股权、提供贷款等方式,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同时,鼓励市外投资机构来我市创立创业投资公司。
  四、加强企业上市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成立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推进企业上市的领导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承担日常工作。每个上市后备企业都应成立一个工作专班,指定专人为企业上市提供全方位服务,包括通报有关政策法规、提醒办理事项,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协助企业办理各项手续等。
  各区人民政府要把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作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市直各部门和各中介机构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为企业上市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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