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09-14454 文      号: 鄂州政发〔2009〕16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9年12月09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城乡一体化步伐,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升现代农业水平,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契机,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着力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优化农用土地资源配置,加快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步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通过有序流转、规模经营的方式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三)总体目标:通过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断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和农产品优质率,明显提升农业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水平,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二、不断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
  (一)积极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承包农户委托发包方和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
  (二)积极鼓励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种养大户、工商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人员等农业经营主体投资效益农业,连片开发农户流转的土地。
  (三)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广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投资主体与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
  (四)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本条件尚未具备、土地仍是农民收入主要来源的地方,要充分发挥种养大户、购销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作用,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统一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
  (五)对未实行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四荒”土地、林地等,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符合法定人数的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租赁、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之后,可依法流转。
  (六)要积极引导,科学规划,通过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和招商引资等方式,将分散的土地集中流转,大力发展都市休闲观光农业和农家乐、渔家乐,提高土地整体效益。
  (七)经土地整理和“迁村腾地”新增的土地以及依法收回承包经营权的“四荒”土地,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发包或流转,流转收益主要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和化解集体经济组织历史债务。
  三、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
  区一级以区农经局为依托,区农业、林业部门参与,建立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中心,负责指导全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乡镇以  农经站为依托,建立乡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登记和档案管理;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搜集并发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动态管理台账;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合理确定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导价格标准。村一级要明确村报账员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员,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中介、信息和流转后的服务工作。
  四、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扶持力度
  (一)信贷扶持。农村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资金,解决规模经营主体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问题。对实力强、资信好的规模经营主体,应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险试点,激活土地资本,助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项目扶持。发改、财政、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安排项目资金时,要向规模经营主体适当倾斜。要把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与土地流转紧密结合起来,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有关部门要优先支持。鼓励业主在其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上投资兴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修建直接用于种植养殖业生产的非永久性固定建筑物,其占地不视为建设用地,免办相关手续,免收相关费用。
  (三)财政扶持。对土地连片流转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流转农户和经营主体,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补助。对有关组织和个人按照全市产业布局规划,成片集中从事土地规模经营开发,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化条件的按照现代农业奖励补助标准实行奖励。
  (四)技术扶持。对流转土地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主体,农业等部门应选派科技人员实行“一帮一”的技术服务或技术承包。要加强农村劳动力非农技能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能力,拓宽就业门路,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业转岗,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条件。
  五、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组织管理制度
  (一)成立领导机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各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配备专门人员开展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农经部门。要积极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机构、职责、人员、经费的落实,做到有章理事、有人管事、有钱办事,以推动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规政策和致富典型,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的认识,增强农民自愿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积极性,让农民了解政策,转变观念,消除误解,大胆流转。
  (三)规范管理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合法进行。一是登记备案制度。督促流转双方及时向村委会和乡镇农经站登记备案,办理相关手续。对已发生的流转行为要进行清理规范,对手续不完备、合同条款不齐全的要尽快补全;对显失公正的流转合同,要引导双方重新签订合同;对流转补偿不到位的要按合同落实到位。二是合同管理制度。无论以何种形式达成流转的,都要按照全省统一制定的流转合同规范文本签订流转合同,区、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机构负责对合同进行审查、监督、鉴证。三是档案管理制度。各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要做好土地流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维护档案完整安全。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电子档案,实行微机化管理。四是调解仲裁制度。要建立健全区、乡镇、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网络。村级调解员由村干部兼任,各乡镇农经站设纠纷调解委员会,各区农经局设纠纷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或乡镇调解,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保参与流转的农民和土地经营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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