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企业(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0-14273 文      号: 鄂州政发〔2010〕4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0年05月21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市工业企业(项目)建设,实现工业经济规模、结构、效益的新跨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当前经济工作的指示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加快开发区、工业园区功能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投产时,路面必须硬化至厂房门口,水、电、气供应及通讯设施要按照协议及企业生产要求及时交付使用。完善物流配送等生产和生活性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开发区、工业园区引进生产和生活性公共服务企业,增强配套服务功能。对引进的生产和生活性公共服务企业,按工业企业有关标准享受项目用地等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切实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市国土部门要为项目报批做好前期服务,加快项目用地预审,积极向上争取用地指标。同时,进一步清理和处置闲置土地,盘活土地存量,利用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对已批未用的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查,整合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快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能够及时达到供地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省政府下达的用地指标,要优先保证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的用地需要。企业因技改扩建确需增加用地的,享受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同等待遇。
  二、优化外部环境
  (一)加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对市级重点项目涉及多部门办理的审批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采取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的方式审批;各区、开发区、街办(乡镇)行政服务中心要为本级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开辟“绿色通道”。
  (二)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降低涉企收费标准。按照能减则减、能宽则宽的原则,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工业企业建设期间的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下限的30%执行。加大发展环境投诉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件件有回应、事事有结果。
  (三)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全面清理涉及市场主体准入的审批项目及收费项目。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的审批,严禁以前置方式审批。对一些门槛较高的前置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依据实际情况,在依法、安全、节能、环保的前提下,适当放宽。
  (四)提高审批效率。住建委、环保、质监、药监、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在法定最短期限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得因不作为或慢作为,影响项目投产和企业生产进度。
  三、完善融资平台
  (一)大力推进银企合作。建立政银企三方定期协作的沟通机制,及时向金融机构推介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企业,推进银企对接。每年组织一次市外股份制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与我市企业的信贷洽谈签约活动,组织一至二次市内金融机构与企业的信贷洽谈签约活动,推动银企合作。
  (二)建立市级担保风险补偿机制。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平衡要求和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对担保机构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损失实行限率补偿,不得承担无限责任。
  (三)开展中小企业集合贷款信托业务。每年发行一期1至2亿元的中小企业集合贷款信托,发行期限为一年。对中小企业集合贷款信托业务给予2%的财政贴息。
  (四)扩大融资抵(质)押物范围。开拓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五)引进投融资服务机构。积极引进市外股份制银行来我市开设分支机构,促使中信银行鄂州支行、黄石银行鄂州分行早日开业。积极引进风险投资机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鼓励投资机构来我市开办创业投资公司,继续支持市外金融机构来我市开展信贷业务。
  (六)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激励机制。参照省政府对各类银行机构的考核政策,建立贷款激励机制,每年安排100万元奖励基金,引导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四、强化政策扶持
  (一)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以500万元财政资金为基数,每年按市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适当增加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二)建立中小企业成长激励机制。对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的企业、销售收入由亿元以下成长为亿元以上的企业、亿元以上企业成长为5亿元以上的企业、5亿元以上企业成长为10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其新增税收情况由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三)设立科学技术专项经费。利用现代金融工具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设立科学技术专项经费,承接国家和省政府政策性扶持资金,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企业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
  (四)建立经济强镇(乡)经济考核评价与激励机制。将各镇(乡)财政收入、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新增规模工业企业数、固定资产投资等作为评价指标,进行加权平均,形成综合发展指数。对综合发展指数进入全市前5名的镇(乡),由市政府授予“经济强镇”称号。
  五、加强企业服务
  (一)强化市级领导挂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帮扶责任制度。挂点领导每月不少于一次、责任单位每月不少于二次到企业、项目建设现场调研,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企业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直通车制度。凡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需市政府出面协调的事项,可直接通过市长信箱、市长热线等方式告知市领导。遇重大紧急事项,可与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办联系,由值班人员在第一时间报告市领导。同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开设重点项目、重点企业 “服务直通车”窗口。
  (三)实行重点企业、亿元项目民警驻点制度。公安部门对重点企业和亿元以上项目落实民警驻勤制,明确专人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各类治安问题。
  (四)建立煤电油气运保障机制。市政府与有关部门签订组煤保电责任状,企业成品油、天然气组织供应责任状以及企业运输协调工作责任状,落实煤电油气运保障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重点保障亿元以上企业对煤电油气的生产需求。市供电部门要对亿元以上企业用电增容及时受理报装,并给予优质高效、方便快捷的供电服务。市交通部门要为亿元以上工业企业的原(燃)料和产品运输开辟绿色通道,确保运输畅通。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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