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0-14278 文      号: 鄂州政发〔2010〕10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09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0〕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十一五”以来,全市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建设“两型”社会的突破口,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十一五”前四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9.2%,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5.6%,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下降5.5%。但是,我市偏重型的工业结构尚未根本转变,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阶段,能源资源消耗强度和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仍保持在较高水平,依靠第三产业增长来带动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的能力还显不足;特别是今年以来,随着我市经济增长步伐加快,能源消费需求快速增长。因此,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以更大的决心,下更大的气力,采取更有力的措施,确保完成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十一五”目标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节能目标。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09年下降4.1%。
  (二)减排目标。2010年全市二氧化硫(SO2)排放量比2009年下降2.5%;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比2009年下降0.5%。
  (三)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中坚持节能减排不动摇、不松懈,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我市作为国家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武汉城市圈的核心区,节能减排工作要走在全省前列,确保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和减排目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一是加快推进燃煤锅炉改造、电机节能、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大力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有关技术的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二是加大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核心技术的攻关力度,努力研发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技术。在发电、冶金、化工、建材等重点领域,研发和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三是大力推广高效节能产品,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全面推广节能空调、电动汽车、节能电机,今年集中推广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3万只。四是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全年力争建成污水处理厂3座(含扩建项目1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2万吨/日。五是加大工业重点减排项目建设和督办力度,确保鄂钢烧结分厂烧结机头烟气脱硫等减排项目按期投入运行,加快推进武钢球团厂和程潮铁矿球团厂烟气脱硫工程。
  (二)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一是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审核管理规定,强化新上项目的六个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加快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进行改造提升。二是重点加强对列入全国千家节能行动的1家企业和列入省百家节能行动的2家企业的节能管理与指导,建立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节能管理制度。强化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节能监管,对下达给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任务跟踪检查,建立健全节能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三是积极开展重点企业能效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企业节能管理水平。
  (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将省政府下达我市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地,并落实到具体企业,采取综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加大督办检查力度,定期调度全市落后产能淘汰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检查验收和监督考核,确保按照省政府要求在今年三季度前完成淘汰任务。对不能按时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对未按时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和审批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对落后产能的供水供电。
  (四)加快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重点抓好工业、建筑、农业、交通、商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工业以冶金、化工、建材、发电等高能耗行业和年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为重点,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大力推进节能减排技术进步,加强节能减排管理,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市节能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耗监测,严格执行能耗(电耗)限额标准。建筑领域以新建建筑为重点,强化建筑节能管理,大力倡导低碳家居理念,在全市家装行业和工程中推行绿色家装、节能家装、低碳家装的现代家装设计与技术工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农业节能减排以新建农户沼气为重点,加快建设步伐。交通、商业、公共机构节能,以节油节电为重点,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力度。
  (五)创新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的引导、推动作用,有效运用税收、财政、金融等经济杠杆,促进节能减排。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支持能源合同管理项目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积极培育和扶持专业节能服务企业和中介组织。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企业与项目实行税收优惠。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培育壮大全市排污权交易市场。
  (六)动员全民参与节能减排。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国情、省情和市情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解读节能减排政策,分析节能减排形势,传播节能减排知识,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模式。要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宣传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实行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按照《湖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对各地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按照“严格标准、严厉措施、严肃奖惩”的要求,将节能减排指标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实行节能减排问责制,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各自节能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节能减排责任,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区、开发区、街办实行目标考核“一票否决”,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明确工作重点,搞好协调配合,加强监督指导,切实负起本系统节能减排的工作责任。
  (二)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是各级政府向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是衡量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成效的重要标志,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节能减排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制定相关预警调控方案,在第三季度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各级发改(经发)部门要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指导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环保部门要做好减排的协调工作;统计、质监部门要依法加强能源监测、计量和统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三)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推进节能减排,加大节能减排执法力度,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对浪费能源严重的,要依法给予减用或停用能源、查封设备等手段;对恶意排污的行为,要依法实行重惩,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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