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组织开展第一次全市水利普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0-14279 文      号: 鄂州政发〔2010〕13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09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组织开展第一次全省水利普查的通知》(鄂政发〔2010〕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于2010年至2012年开展第一次全市水利普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全市水利普查的目的是为了查清我市江河湖泊基本情况,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摸清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状况,建立基础水信息平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水信息支撑和保障。搞好全市水利普查,有利于谋划水利长远发展思路,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增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提高全社会水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我市境内的所有江河湖泊、水利工程、水利机构以及重点社会经济取用水户。
  普查内容:一是河流湖泊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征;二是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工程特性和效益等;三是经济社会用水情况,包括分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积以及城乡居民生活和各行业用水量、水费等;四是河流湖泊治理和保护情况,包括治理达标状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等;五是水土保持情况,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六是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各类水利机构的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等。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全市水利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调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区乡(镇)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鄂州市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二)普查的时间和安排。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普查分四个阶段:2010年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组建机构、组织培训、制定方案、开展宣传和动员等工作。2011年为清查登记、台账建设和现场调查阶段。2012年1月至6月为填表上报、质量抽查、数据审核、数据处理、数据上报阶段;2012年7月至12月为普查成果验收、汇总发布、资料开发。各级普查领导小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和实施各项普查工作,确保各阶段普查工作顺利完成。
  (三)普查的经费。第一次全市水利普查所需经费,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自2011年起至2012年止,分别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地要依据普查实施方案,科学测算水利普查所需经费。市级财政要积极争取省财政和中央财政对我市贫困地区水利普查工作经费的支持。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精打细算,节俭办事。
  四、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普查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制订质量控制工作实施细则,对方案制订、业务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普查表审核、数据录入、数据处理、抽查验收、数据发布和资料开发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要认真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及对外提供工作,加强深层次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普查资料的社会价值。
  (三)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水利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通报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鄂州市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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