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1-14460 文      号: 政发〔2010〕18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1年01月07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鄂发〔2009〕10号),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城乡一体化发展,结合鄂州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充分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正义,增进社会和谐;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加快发展、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激发社会活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从建设和谐鄂州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鄂州实现“两个率先”、建设宜居宜业组群式大城市的奋斗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基本原则,着力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推动有关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的出台、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着力加强残疾人基础设施和基层组织建设,实现残疾人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使残疾人和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三)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政府补贴政策,帮助残疾人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或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负担。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求,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各类医疗保险范围,逐步提高残疾人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保障残疾人医疗康复需求。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享受住院报销优惠政策。
  (四)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将残疾人康复服务覆盖率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康复机构建设,加强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和康复服务人才培养,大力开展城乡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努力实现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继续实施白内障复明、假肢装配、聋儿语训、辅助器具适配、精神病防治等重点康复工程,加快市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项目建设,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给予补贴。开展0到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民生工程。
  (五)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倡导婚前医学检查和优生咨询指导,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立残疾儿童早期筛查、早期康复机制。
  三、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六)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乡居民低保范围,并分类实施救助。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在享受低保的基础上,可采取定补或临时生活救助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对城乡低保边缘残疾人予以照顾,对有特殊贡献和省级以上自强模范中的困难残疾人进行特别救助。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开展重度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托养(安养)服务。制定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办法,逐步形成相对完善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实行应托尽托。继续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优先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纳入全市“新农村社区建设”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发展条件”计划,在“十二五”规划期间内,全市基本消除残疾人无房或居住危房现象。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应安排一定比例的房源专项照顾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
  (七)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未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等基本保险的残疾职工不得计入单位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也不得计入福利企业退税残疾职工人数。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已开展试点的地区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农村残疾人参保对象由市残联与试点区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全额代缴,其中市残联和试点区政府各承担50%。
  (八)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要逐步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救助等福利事业。鼓励社会捐赠,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企业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残疾人福利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发展残疾人教育文化体育事业
  (九)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争取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特教学校建设的项目,加大投入,加快市特教学校和市培智学校的改造,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依托市特教学校开展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举办盲童、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教育班。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将特教学校特殊教育专业教师纳入市级教师招聘范围,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师资编制,逐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完善扶残助学措施。对贫困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的费用实行减免和生活补助;特殊教育机构寄宿的贫困残疾学生,民政部门要全部纳入城镇居民低保范围,提高享受“两免一补”的特教班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活补贴标准,确保有能力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对普通高中、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和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助学补助,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对残疾人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给予学费减免或生活补贴等优惠政策。各地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十)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残疾人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建设一批适合残疾人的文化体育设施,体育彩票公益金市级留存部分要按一定的比例用于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建设一批适合残疾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并对残疾人优惠开放。在市图书馆设立盲文和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增加和完善图书室藏书、电脑网络及语音设备等硬件配套设施。定期举办全市性的文艺汇演和体育赛事,积极组织残疾人参加全省、全国残疾人重大比赛活动。市政府对在省级以上文学、艺术、体育赛事中获得一等奖或金牌的残疾人实行一次性奖励。
  五、促进残疾人就业
  (十一)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实现足额征收,加强监管,完善预决算制度。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适当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全市每年统一招收工作人员时,原则上要将招收总人数的1.5%以上专门用于招录残疾人。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优先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
  (十二)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人社部门培训机构对残疾人免费培训,残联补贴残疾学员培训期间的生活费和交通费。切实将国家关于农村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将农村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优先纳入“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开展面向农村残疾人的定向、订单培训。在农村小额信贷等扶持政策中,加大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的力度,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切实增加残疾人收入。对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自主创业的残疾大学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每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残疾人创业扶持资金, 对有创业能力的残疾人予以扶持。
  六、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十三)健全和完善残疾人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要改善条件、完善功能、规范管理,扩大服务面,提高服务水平。严格执行残疾人服务领域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加强对残疾人服务的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
  (十四)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建筑物等必须配备无障碍设施。小城镇、农村新社区建设中要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公共交通工具要配备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市电视台开办手语新闻节目,报社、电台、电视台开办残疾人专题节目。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十五)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业。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到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予以重点扶持。加大对市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投入,逐步建成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托养中心、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加快区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区级应建设800平方米以上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推进城市社区和农村新社区残疾人康复设施建设,每个社区应建设一定面积的残疾人康复室,免收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各项行政性收费。
  七、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
  (十六)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大力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各级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街道、乡镇、村(社区)党员干部要结对帮扶贫困残疾人家庭,在全市开展“爱心系列”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投身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潮之中,共享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成果。
  (十七)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鄂州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法制宣传和执法监督检查,增强全社会维护残疾人权益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市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区、街道、乡镇成立相应的残疾人法律救助机构,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维权力度。
  八、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十八)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和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认真研究部署残疾人工作。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规章等的制定和实施,监督和检查落实情况。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要配备专门人员,给予工作经费,负责做好日常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农村基层组织要抓好残疾人工作的落实。建立稳定的残疾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残疾人事业经费要按一定比例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各地应按照部门预算的规定,统筹安排本级残联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经费,对残联开展残疾人服务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十九)发挥残疾人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是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要加强各级残联的建设,区残联要配备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的人员编制;街道、乡镇要健全残联组织,配齐配强残联理事长,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村(社区)要成立村级残疾人协会,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加强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和康复服务专业机构与队伍建设。解决好残联工作人员待遇问题,盲文翻译和经过手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残疾人工作者,享受工资收入15%的特殊岗位津贴。
  (二十)加强队伍建设。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市、区残联领导班子中必须配备残疾人干部,各级残联机关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上级残联要协助地方党委选好配强残联领导班子。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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