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1-14461 文      号: 政发〔2010〕17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1年01月07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与区(开发区、街办)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开辟财源的积极性,建立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10〕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现就有关决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收入下划、核定基数、同增同减、共同发展”的要求,通过下划省级共享税收收入、适当向下倾斜财力、科学核定分享比例、完善市对区(开发区、街办)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措施,扩大区(开发区、街办)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规模,进一步调动区(开发区、街办)发展经济、壮大财源、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增强基层政府财政保障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执行省体制调整政策,扩大区(开发区、街办)财政收入规模。认真贯彻落实省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政策,将省级下划的收入全部下放到区(开发区、街办),在不改变现行市区(开发区、街办)财力分配格局和收支范围的前提下,扩大区(开发区、街办)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规模。
  (二) 维持体制稳定,确保各区(开发区、街办)既得利益。本次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市对各区(开发区、街办)原有财政管理体制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各区(开发区、街办)既得利益。
  (三)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各区(开发区、街办)财政保障能力。完善市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和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强各区(开发区、街办)财政保障能力。
  三、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从2011年1月1日起,将原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省级共享税收收入全部下划到区(开发区、街办),作为区(开发区、街办)固定收入,税收统一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省在原财政管理体制下分享的税收,以2010年各区(开发区、街办)核定省级税收为基数,与各区(开发区、街办)地方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同增同减,由区(开发区、街办)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上解省财政。同时,按照“有保有挂、体现激励”的原则,即:在确保各区(开发区、街办)2010年既得利益基础上,对区(开发区、街办)建立激励机制,与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长、区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挂钩,进一步调动区(开发区、街办)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的积极性,加快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一)省级收入下划。将原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省参与分享的税收收入(增值税8%、营业税3O%、企业所得税15%、个人所得税15%)全部下划到区(开发区、街办),其他收入划分范围不变,省级财政继续按32%比例分享中央消费税、增值税增量返还。
  各区和开发区的共享税收收入分享比例调整为:增值税中央75%,区和开发区25%;企业所得税中央60%,区和开发区4O%;个人所得税中央60%,区和开发区4O%;营业税区和开发区1OO%。
  各街办共享税收收入分享比例调整为:增值税中央75%,市7%,街办18%;企业所得税中央60%,市15%,街办25%;个人所得税中央60%,市15%,街办25%;营业税市50%,街办50%。市对街办其他税种分享比例保持不变。
    (二)区(开发区、街办)上解省级财力的确定。各区(开发区、街办)上解省级财力计算公式为:某区(开发区、街办)上解省级财力=上年该区(开发区、街办)上解省级财力×(1+该区(开发区、街办)当年地方税收收入增长率)。
    各区(开发区、街办)上解省级财力以2010年核定省级税收为基数,如果某区(开发区、街办)以后年度计算上解省财力达不到2010年的数额,则按2010年基数办理上解。
  四、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相关政策
  (一)调整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补助政策。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补助政策2010年到期后不再延长,从2011年起,对区(开发区、街办)以2010年当年核定返还补助数为基数固定补助,以保证区(开发区、街办)既得利益。
  (二)完善市对下转移支付制度。按照“有保有挂、体现激励”的原则,市对区(开发区、街办)建立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对下转移支付制度,调动区(开发区、街办)增加财政收入积极性,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区(开发区、街办)加快经济社会发展。
  五、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配套措施
  (一)调整和规范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各区政府要结合市政府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调整和规范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区级财政要切实履行好对乡镇财政的管理职能,通过体制的调整和完善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确保乡镇财政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保证乡镇财政平稳运行。各区对乡镇财政体制的调整的方案,须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加强税收征管,严格税收纪律。各级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税收征管,严格遵守税收纪律,确保财政收入按规定的收入级次及时足额入库。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切实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收入级次入库的,一经查实,由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的办法予以调整。对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的违纪违法行为,要给予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协调配合,确保顺利实施。各级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尽快调整各项收入划分、征缴、报解、入库及国库资金调度等制度,完善税收征管和国库运行软件,保证新体制运行后各级财政国库资金正常运行。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税务稽查、审计检查职能,加强对各项财税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新体制的顺利实施。
  六、实施时间
  本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征收机关征收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按本决定的规定分别缴入中央、省和地方各级国库。有关基数的核定、转移支付补助和具体的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另行分别制定下发。
  七、其他
  本决定执行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