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1-14463 文      号: 鄂州政发〔2011〕4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1年02月10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鄂发〔2010〕7号)精神,结合鄂州实际,现就全面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重要性,更加明确和把握发展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民政工作的重要意义。民政工作是为党和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愁的重要工作,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重要载体,是密切党群、政群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在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市委、市政府正在按照“全域鄂州、四位一体”的发展规划,积极推进“两型社会”示范区、城乡一体化先行区和宜居宜业组群式大城市建设,民政工作调节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越来越凸显,人民群众对民政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全面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民生支持和保障,创造安定和谐的民生环境,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民政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为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二)明确新时期民政工作的主要目标。通过3至5年的努力,力争到“十二五”末,进一步形成与民政工作的社会性、敏感性、特殊性相协调的城乡一体化工作机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同步的适度普惠型民政公共服务体系,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相适应的民生保障能力,促进民政工作规范化、信息化、社会化,努力实现民生保障有力、社会救助及时、社会福利提升、基层民主有序、事务管理规范、军民关系良好,以民政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三)准确把握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鄂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的,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加大投入、夯实基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着力发挥民政工作“保障民生、发展民主、维护稳定”的重要作用,全面提高我市民政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紧紧围绕“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努力推进民政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四)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完善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
  1、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鄂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合理调配低保资源,统筹使用低保资金,逐步缩小保障差别,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做到制度统一,水平均衡,使城乡困难居民享受均等社会救助待遇。完善城乡全覆盖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网络,及时将需要保障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强化动态管理,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效率和质量。积极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建设。
  2、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全面开展社会临时救助工作,及时缓解困难群众的突发性、暂时性困难。加大资金筹措力度,适当提高救助标准。积极探索简化审批程序、适当赋予乡镇(街道)审批权、发放“消费券”和通过“慈善超市”开展实物救助等办法,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救难作用。
  3、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出台《鄂州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坚持“政府主导、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便捷”的原则,逐步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扩大医疗救助范围,提升医疗救助水平,筑牢医疗保障基础。“十二五”期间,在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减少中间环节,方便群众,提高大病救助的效率。建立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控制医疗救助经费不合理的过度增长。
  4、进一步完善流动困难人群救助管理制度。“十二五”期间,按照国家二级救助管理站标准,将市救助管理站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扩建到4000平方米以上,达到设施完备、功能齐全、服务规范的要求。在政府开展无偿救助的基础上,建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联动机制。民政、公安、卫生、城管、财政等部门要全面落实《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各项职责,保障需要救助的人员都能得到救助,充分发挥流动困难人群救助管理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预防违法犯罪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以建设市区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为重点,不断提高灾害应急救助能力
“十二五”期间,要建设好市、区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逐步形成覆盖全市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特别是要新建初具规模,储备条件优良,储备物资齐全,管理规范,交通便捷的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确保全市救灾物资储备和应急保障。各区也要建设一定规模的救灾物资储备设施,确保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救灾物资能运达灾区。适时扩大救灾物资储备的品种和数量,切实提高灾害应急保障能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在灾后24小时内得到有效救助。各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小组要责任到位,正常运行。建立完善市、区、乡(镇)三级减灾、防灾、救灾应急指挥平台,建立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和灾情会商机制,不断完善市、区两级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深入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建立减灾救灾志愿者队伍,不断完善防灾减灾社会动员机制。
  (六)举办多层次社会福利机构,不断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1、积极推进公办福利机构建设。抓好城市福利中心总体建设,充分发挥城市福利中心在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方面的探索和示范作用;巩固“福星工程”成果,加大农村福利院维修、改造力度,扶持农村福利院提档升级。“十二五”期间,40%的农村福利院要达到省模范福利院标准,80%的农村福利院达到市级模范福利院标准。积极探索“三无”老人、五保老人和孤儿集中供养、分散供养有效途径,到“十二五”末,实现城乡“三无”对象自愿条件下的全部集中供养。公办福利机构需要配备工作人员的,按照“以钱养事”的原则,核定公益性服务岗位,所需公益性服务经费由各级政府统筹解决。
  2、大力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支持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床位补贴、运营补贴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利用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组织闲置土地、场所、设施等,开办各种模式的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养老服务机构,财政部门按政策给予资金支持。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收减免政策,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营业税,符合相关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民用收费标准执行;安装电话、计算机网络、有线电视等实行价格优惠;对新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减免公用设施配套费。
  3、着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行业。把社区作为养老服务的重要阵地,积极发展以社区“老年之家”短期养护为基础,各类居家养老服务为主体,以专业队伍、志愿者队伍互为补充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为依托的社区托养服务行业。每个社区要建立一支不少于50人的志愿者队伍,积极开拓短期托养、生活照料、疾病护理、情感慰藉、精神文化生活等有需要的多种托养服务。
  4、加大福利彩票发行力度。认真贯彻执行《彩票管理条例》,按照“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宗旨,加强福利彩票发行销售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加大对私彩、六合彩等非法彩票打击力度,净化公益彩票市场环境。支持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建立、完善与福利彩票发展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品质,促使福利彩票成为体制科学、运作合理、技术先进、诚信高效、人民满意的公益事业,为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筹集更多的资金。
  (七)加强城乡社区服务中心建设,不断夯实基层民主政治基础
  1、进一步加快城乡社区建设步伐。各级政府要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加大对社区建设的财政投入和相关资金的统筹利用力度,要按照“有地方议事”的要求,着力推进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解决社区办公、服务场所不足的问题。到“十二五”末,中心城区每个街道要建设一所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中心,每个城市社区和农村新社区都要建设一所不低于3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中心,为社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积极推进社区管理服务信息化,逐步实现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四级联网。按照“有人干事”的要求,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逐步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促进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十二五”期间,基本实现社区工作者工资及社会保险由财政全额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做好从社区主职干部和到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中招录乡镇(街道)公务员工作。
  2、进一步理顺城乡社区管理与服务体制。明确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在社区管理与服务中的功能及权责划分,凡属于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 1+8”部门工作进社区实行“权随责走、责随事转、费随事到”。按照有利于服务管理、有利于居民自治和有利于资源整合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社区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优化社区布局,重点是理顺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社区管理体制,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组建工作,实现社区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全覆盖。按照全市中心村(社区)的规划,大力开展撤村并社试点,积极探索农村城镇化的新途径、新模式。全面推行城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规范村(居)民代表推选程序,完善农村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积极探索创新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的实现形式,全面实施村(居)务公开,总结推广“居民说事”、“五议五公开”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逐步扩大城乡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健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
   (八) 落实各项涉军政策,切实保障优抚安置对象切身利益
  1、进一步提高优抚工作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与国防建设相适应、与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新优抚医疗保障制度,大力推行医疗费用结算“一站式”服务,确保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政策得到落实。继续通过“关爱行动”等有效措施,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难、医疗难、住房难”等问题。通过减免学费等途径,有效解决特困残疾军人子女上学难问题。
  2、进一步提高复退军人安置和军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政策,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就业服务、贷款、税收等优惠政策,逐步建立政策扶持就业、培训促进就业与自谋职业、推荐就业相配套的城乡一体化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充分利用现有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全面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各项政治、生活待遇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地方性生活补贴,将军休人员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服务管理机制。
  3、进一步提高拥军工作水平。进一步完善双拥工作领导机制,加大拥军工作力度,完善军人及其家属优待办法,定期开展军地军民联欢、座谈等沟通交流活动,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和“双拥共建”活动,积极为部队建设解难题、办实事。
  (九)改革创新社会组织管理方式,不断提高新型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发展的能力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工作,全面指导、协调本区域内社会组织的发展。要建立管理规范、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到位、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重点扶持一批与我市优势行业和支柱产业相关,与“两个率先”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和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在人员配备、资产剥离、办公场所、工作经费上给予扶持,财税部门要按政策规定对公益服务类组织给予税费减免,大力支持协会和公益性组织做大做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对社会组织在人事制度、社会保障、职称评定、职业建设以及税收等方面落实优惠政策,为社会组织发展壮大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鼓励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积极参政议政,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适当增加社会组织代表的比例。以规范发展行业协会为重点,逐步实行人员、资产、财务、职能、办公场所“五脱钩”。理顺社会组织的党组织管理体系,设立社会组织党工委,加强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建设,切实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扩大社会组织的党组织覆盖面,使社会组织成为党领导下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可靠力量。
  (十)满足群众日益增加的社会服务需求,不断提高社会专项事务管理水平
  1、不断提高行政区划管理水平。按照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积极推进行政区划体制改革创新,优化城市布局,合理设置乡镇,适度建设中心村,不断完善全市行政区划体系。
  2、不断提高地名管理水平。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规范地名命名和更名的意识,及时清理整顿不规范的地名命名和更名行为,及时公布新的地名命名和更名,迅速完成乡镇地名设标工作,不断完善地名网建设,努力形成命名规范、全域覆盖、方便快捷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
  3、不断提高婚姻登记管理水平。进一步研究将婚姻登记机构作为向社会无偿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纳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序列。市财政要加大对婚姻登记工作的投入,切实保障婚姻登记机关正常运转。婚姻登记机关要创新工作思路,通过名人颁证、集体婚礼、周年纪念,设立冷静室等途径,积极引导全社会逐步形成重视婚姻、重视家庭的良好风尚。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服务程序,优化服务环境,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4、不断提高殡葬管理水平。积极推进殡葬改革,按照公共财政支付、低保对象受益的思路,建立城乡低保对象殡仪馆免费服务、年底财政集中核销的殡葬救助制度。新建一座城市生态公墓,大力倡导和推行生态殡葬、绿色殡葬。加快村级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和发展,节约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
  (十一)积极营造浓厚的慈善氛围,大力发展慈善事业
  各级政府要把慈善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机关(企事业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考评内容,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积极倡导慈善献爱心风尚,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慈善工作网络。创新慈善工作机制,广泛开展社会募捐和社会救助活动,抓好年度“慈善一日捐”、“慈善温暖工程”、“慈善阳光班”、“大病关爱救助”等重点慈善项目。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定向捐赠,支持以基金冠名和项目冠名等形式进行慈善捐赠。完善慈善激励措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企业向慈善机构的捐赠,财税部门要按政策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开展“鄂州慈善公益之星”评比表彰和慈善宣传活动,激发全社会慈善捐赠热情,营造全民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
  三、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组织领导,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十二)大力加强促进民政工作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建设
  1、完善民政工作领导机制。各级政府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民政工作纳入更加重要的工作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的考评体系,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落实领导责任制,建立检查督办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要切实加强对民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事关民政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2、建立民政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民政工作协调机构,制定民政工作协调制度,积极整合民政工作社会资源,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衔接,切实提高民政工作行政效能。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经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促民政工作发展。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不断提高管理民政事务、开展民政工作的能力。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团体,要积极支持、配合民政事业发展,努力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齐抓共管的大民政工作格局。
  3、健全民政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的要求,增加民政事业的投入,建立民政事业经费自然增长机制。各级财政要按照规定的比例足额安排民政事业所需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工作经费分别按照上年度上级下达民政资金总量的3%左右安排。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民政事业发展,完善政策扶持体系,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广泛参与的多渠道筹集民政事业经费的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民政事业经费分配、使用和发放的管理与监督,严格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4、探索民政事业社会参与机制。要积极探索公开采购、以钱养事等方式,向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购买民政服务。要进一步探索和健全民政服务工作专业培训、岗位设置、职业水平评价等相关配套制度,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加入民政工作行列。要大力倡导社会互助理念,完善激励机制,每个社区都要建立一支不同形式的民间社会福利志愿者队伍,规范开展民政志愿服务工作。
  (十三)大力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是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事关群众利益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要把基本养老、减灾救灾、城乡社区、优抚医院、革命烈士陵园等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作为民生建设的重要项目列入规划,并通过现行政策许可的土地划拨、规费减免等方式,加强民政事业薄弱或重点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促使民政公共服务设施不断完善,规划布局不断优化,综合保障能力不断增强。
  (十四)不断加强和充实民政工作队伍
各级民政部门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理论学习,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教育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民政干部职工队伍,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按照建设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建设、残障康复、家庭生活服务和发展公益性民间组织等领域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多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引导社会工作队伍向职业化方向发展,推进民政工作逐步走上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管理道路。各级政府要特别重视基层民政机构和民政工作队伍建设。在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加挂民政办公室牌子,配备2名公务员专职从事民政工作。采取“以钱养事”的方式,按照3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设1个岗位、3—6万人的乡镇(街道)设2个岗位、6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设3个岗位的标准,增设民政公益性服务工作岗位,所需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工作人员由区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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