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鄂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2-14426 文      号: 鄂州政发〔2012〕6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2年04月20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鄂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鄂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鄂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
  前    言
  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发展妇女事业。进入新世纪以来,为统筹妇女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鄂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顺利实施,市委、市政府将妇女发展纳入了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完善维护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强化政府管理妇女事务的主体责任,加大实施妇女发展规划的经费投入,加强全社会的宣传动员,有力促进了妇女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截至2010年底,《鄂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妇女享有社会保障的程度普遍提高,贫困状况进一步改善;妇女参政议政的水平不断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人数进一步增加;妇女受教育水平显著提高,男女受教育差距进一步缩小;妇女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均预期寿命进一步延长;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执法力度持续加大,妇女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普及程度提高,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改善。新世纪以来的10年,是我市妇女事业发展最快的10年,全市在促进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但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市妇女发展仍然面临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特别是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妇女的生存、发展与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妇女发展程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还不相适应;城乡、区域之间妇女生存、发展、权益保障的条件和水平存在明显差异;现实生活中男女两性平等地享有发展机会、发展资源和发展成果还没有完全实现;妇女工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健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推动落实男女平等将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历史任务。
  当前,我市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和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重要关口。未来的10年,随着改革不断深入、经济快速增长、社会持续进步,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将更加受到全社会关注。鄂州市妇女事业发展正迎来前所未有、千载难逢的重要战略机遇。制定和实施下一个10年的妇女发展规划,对促进妇女与全市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规定,按照《鄂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有关目标和要求,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湖北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 结合我市妇女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为主题,围绕建设产业鄂州、创新鄂州、全域鄂州、灵秀鄂州、幸福鄂州,着力推进综合改革示范工作,全面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提高妇女地位,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全面推进妇女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和长远问题,积极促进妇女在身心健康、文化教育、经济参与、决策管理、社会保障、法律保护和环境优化方面的发展。
  2、坚持男女平等,促进两性和谐发展。注重社会公平,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进一步缩小两性社会地位差距,实现两性协调发展,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3、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城乡和区域妇女协调发展。加大对农村及贫困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制度建设、政策扶持、资金投入、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和不同区域妇女在收入水平、社会地位、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医疗服务、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差距。
  4、坚持妇女参与,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和发展。
  二、总目标
  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体系和公共政策。保障妇女平等享受公共卫生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等获得教育资源的权利和机会,受教育程度和质量持续提高;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决策与管理,参政水平逐步提高;平等享受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发展环境更为优化;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逐步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确保妇女享有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提高妇女人均预期寿命。
  2、加强围产期保健。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100%,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7/10万以内,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3、妇女常见病筛查覆盖率达到85%以上。宫颈癌、乳腺癌等重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4、妇女艾滋病、性病感染率得到有效控制。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到90%以上,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率达到95%以上。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70%以上。
  5、降低孕产期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6、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7、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普及工作,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8、提高妇女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策略措施
  1、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完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妇女保健科建设。落实妇幼保健责任医生或妇幼保健员。为全市所有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必要的保健设备。加强人员培训,规范保健服务,提高基层妇幼保健人员服务能力。
  2、加强围产保健管理,开展适宜技术推广,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加大孕产期保健宣传力度,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产科建设,推广适宜助产技术,完善孕产妇医疗急救网络,加强孕产妇危重症救助。落实农村贫困地区孕产妇和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普及自然分娩知识,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帮助其科学选择分娩方式。
  3、实施重大妇幼卫生项目和基本妇幼卫生项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重点抓好人员培训、健康教育、宣传发动、项目督导等环节,落实好项目措施。发挥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作用,制定考核标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扎实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加强服务质量评估。
  4、加强妇女健康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充分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统筹和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安排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组建临床研究中心,加强对妇女疾病预防和治疗技术研究,积极推广诊疗技术科研成果。
  5、构建青少年生殖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帮助青少年形成安全性行为观念,减少青少年妊娠。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提供青少年生殖健康友好服务,并逐步提高服务利用率和可及性,满足青少年对生殖健康的咨询与治疗需求。
  6、提高青春期、更年期、老年期妇女保健质量。在医疗保健机构开设相应专科门诊,提供青春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保健服务。加强医疗保健专业队伍的能力建设,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妇女生命质量。
  7、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加强对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加大预防和治疗重大疾病专项资金投入,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检查制度。落实定期开展女职工妇女病检查的规定。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和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培训,提高妇女病预防和治疗水平。进一步加大投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范围。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宫颈癌、乳腺癌早防、早治水平,对贫困、重症患者的治疗按规定给予补助。
  8、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有效控制传染传播。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积极实施医疗救治,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
  9、提高妇女的营养水平。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加强合理膳食指导,提倡合理、科学的膳食结构。面向孕妇、乳母等贫血高危人群开展针对性的干预。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
  10、提高妇女的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心理咨询及相关服务,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的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
  11、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地方公共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区乡技术服务体系,启动关爱妇女幸福工程,培育一批生殖健康咨询师,依托计生网络,对育龄妇女宣传普及保健知识。有效整合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形成预防与治疗相结合的防治体系,开展以生殖道感染为主的妇科病普查普治。积极稳妥地推进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保证避孕措施及时有效,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发生率,手术并发症控制在1‰以下。健全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网络,努力扩大销售网络,最大限度地向不同人群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药具产品。
  12、加强流动人口妇女保健工作。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机制,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为流动人口中的贫困妇女提供医疗救助。卫生行政部门将流动孕产妇保健纳入医疗保健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13、引导和鼓励妇女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全面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实施“健康惠民”工程,建设更多的适合妇女健身的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开放力度,完善妇女体育健身组织,建立妇女健身示范点,引导和鼓励妇女广泛参与科学的体育锻炼,提高妇女身体素质。妇女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人数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在教育法规政策及规划的制定、执行和评估中,落实性别平等原则。
  2、学前三年女童毛入园率达到85%。
  3、适龄女童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消除女童辍学现象。
  4、女性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7%。
  5、女性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60%。
  6、高等学校女性学课程普及程度提高。
  7、妇女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逐步提高。
  8、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受教育年限达到12.1年。
  9、妇女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1%以下。
  10、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策略措施
  1、教育工作中贯彻性别平等原则。在有关教育的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修订和评估中,增加性别视角,体现社会性别意识。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考核范围。
  2、切实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女童接受较高质量的学前教育。着力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
  3、确保适龄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大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家长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自觉性。
  4、保障女童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加大对农村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满足农村女童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女童给予资助,保障女童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辍学。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童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5、提高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保障妇女平等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在校生中的男女比例保持均衡。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女性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多渠道、多形式为贫困女大学生提供资助,提高农村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
  6、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并举,为妇女接受职业教育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的女生资助政策。建立面向农村妇女的多层次职业教育网络体系,统筹各类培训资源和项目,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7、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将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目标。鼓励妇女接受多形式的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加强以卫星、互联网、电视等为载体的远程开放继续教育及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新闻媒体的社会教育职能,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8、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加快发展城乡社区教育,争创国家社区教育示范区。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9、继续扫除妇女文盲。改革完善扫盲计划,加大扫除女性青壮年文盲工作力度。通过补偿学习,深化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巩固发展扫盲成果。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扫除妇女文盲。
  10、完善妇女人才培养的政策环境。改革和完善人才政策,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女性人才培养体系。
  11、对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进行性别评估。在课程与教材相关的指导委员会等机构中增加性别平等专家,建立对课程评价和教材的性别评估制度。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理念,引导学生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观念。
  12、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加大对教育管理者社会性别理论的培训力度,强化教育管理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在师资培训计划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提高教师队伍的性别敏感度。
  13、改善教育管理者的性别结构。以政策形式对教育决策和管理层的性别比例作出规定,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
  14、均衡中、高等教育学科领域学生的性别结构。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弱化性别因素对学生专业选择的影响。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妇女占从业人员比例保持在40%以上,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数逐步增长。
  2、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促进妇女新增劳动力就业。
  3、缩小男女非农就业率和缩小男女收入差距。
  4、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女性比例,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女性比例达到35%以上。
  5、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6、减少妇女贫困,保障贫困妇女的生产生活。
  7、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8、提高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
  策略措施
  1、加强妇女就业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严格执行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2、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岗位或工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招录(招聘)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招录(招聘)女性或提高女性的招录(招聘)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的内容。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禁止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市场中的性别歧视行为,严惩违反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用人单位。
  3、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对同种岗位,从事同种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动成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同等劳动报酬。
  4、扩大妇女就业渠道。大力推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不断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型行业就业。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采取技能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和帮助妇女成功创业。
  5、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引导用人单位转变用人观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女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训,满足女大学生创业需求。
  6、为就业困难妇女创造有利的就业条件。政府公益性岗位安置向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倾斜。严格贯彻有关法律规定,支持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失业妇女再就业。
  7、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完善国家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加大针对妇女的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女性比例。引导推动妇女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技术领域的发展,为她们成长创造条件。提高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女性比例。
  8、有序推进农村妇女实现非农就业。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减少制约妇女劳动力非农转移的制度障碍。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加大新型农民(妇女)科技培训力度,增强其非农就业和适应城镇生活的能力。
  9、提高农村妇女的收入水平。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让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提升农业生产规模和经营收益。围绕农产品深加工和农民需要,发展二三产业,增加农产品附加值。开展便于农村妇女参与的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实现多种形式的创业。支持金融机构、企业等与妇女组织合作,面向农村妇女开展金融服务和相关培训。
  10、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制定有利于贫困妇女发展的扶贫措施,保障贫困妇女的资源供给。开展针对城乡贫困妇女小额信贷、雨露计划和贫困村互助资金扶贫项目。帮助、支持农村妇女家庭脱贫致富。全面开展医疗、住房、教育、临时救助,保障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
  11、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制定和完善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中提出明确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条款。贯彻落实《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村妇女对集体资产享有平等的管理权和收益权。全面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试点工作,在确权的过程中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信访、仲裁等多种途径,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12、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减少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
  13、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并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点内容,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确保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女性保持适当比例,并逐步提高。
  2、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至少要各配备1名女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要配备1名女干部。
  3、市、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数量要在2010年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工作部门内设机构中的女领导干部达到15%以上。
  4、区、乡(科)级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担任区、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女干部的数量达到区、乡镇(街道)总数的15%以上。
  5、公务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6、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女干部,推荐、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在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和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应有女干部。
  7、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人员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8、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逐步提高。
  9、村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的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居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10、新发展的党员中女性比例达到25%以上。
  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政策。在政策中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做出明确规定。
  2、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妇女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加强对各级各类女干部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女干部的政治素质、科学文化水平和决策管理能力。
  3、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在干部的选拔、聘用和晋升上要切实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加强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轮岗、交流、晋升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妇女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4、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力度。制定和实施培养选拔女干部规划,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比例做出明确规定。加大女干部培养、挂职、交流力度,让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工作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
  5、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让更多的妇女进入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6、落实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权利。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及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中妇女要有30%的比例,确保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个妇女名额。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促进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为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7、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共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充分听取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和各阶层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多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
  8、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作用。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把妇联组织的妇女人才库作为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来源。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2、城镇女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医疗保险参保率持续提高,农村妇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稳步提高。
  3、妇女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继续扩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在2010年的基础上大幅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
  4、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5、继续扩大就业妇女工伤保险覆盖面。
  6、保障符合条件的特困妇女依法平等享有社会救助。
  7、提高妇女的养老服务水平,以城乡社区为单位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8、妇女家务劳动负担减轻,男女自我支配时间差距缩小。
  策略措施
  1、加强社会保障的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政策保障。
  2、形成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未从业妇女生育保障水平。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农村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
  3、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进程,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提高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农村妇女医疗保险参保率提供制度保障。
  4、提高妇女的医疗保障水平。将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以及城镇未从业妇女和农村妇女孕产期保健等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
  5、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农村妇女养老保险参保率。
  6、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女性职业者的失业保险合法权益。
  7、保障就业妇女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到2020年,基本实现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8、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实施分类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加大对城乡妇女儿童困难家庭救助力度。全面开展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落实救助资金,简化救助手续,及时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暂时性困难。实现农村低保应保尽保,保障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建立特困群体生活补贴与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联动机制,适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确保城乡妇女儿童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
  9、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通过制定优惠鼓励政策,完善相关救助制度,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发展慈善事业,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激励各类慈善组织积极参与对困难妇女的救助。
  10、建立养老社会服务体系,保障老龄妇女得到必要的照料和关怀。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11、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市 、区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
  12、发展家庭服务业,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倡导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消除大众传媒中的性别歧视、忽视和成见。
  2、满足不同阶层妇女的精神文化需求。
  3、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4、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提高到90%以上,安全饮水普及率提高到97%以上。
  5、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90%以上。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6、扩大农村清洁能源覆盖面,全市城乡供气网络覆盖率达95%以上。
  7、改善城市环境卫生。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 %以上,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8、加强环境保护,降低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程度。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超过310天,区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9%,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85%,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小于55dB的比例≧75%。
  9、增强妇女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确保受灾妇女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策略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理论的研究,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培训纳入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的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社会宣传,提高全社会男女平等的社会性别意识,创建两性和谐发展的人文环境。
  2、宣传妇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3、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活动。监督新闻媒体和广告机构严格自律。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以及将妇女商品化、庸俗化、娱乐化等性别歧视现象。
  4、提高妇女运用媒体的能力。为不同阶层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和促进边远农村和贫困、流动等妇女使用媒体和通讯传播技术。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讯技术帮助边远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5、促进妇女参与媒体管理。传媒机构为媒体从业妇女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提高其传播、管理、制作和研究能力。对重点新闻媒体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作出明确规定,并纳入部门工作考核范围。
  6、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实施市、区级“两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建设工程和乡镇文化中心(文化站)、社区文化室设备购置工程。使全市、区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得到建设和维修改造,让全市现有的乡镇文化中心(文化站)及社区文化活动室设备都得到更新或完善,为广大妇女开展文化活动提供良好、充足的文化服务场所。
  7、保障妇女基本文化权益。加强妇女题材文艺作品创作。积极开展送戏下乡和文化惠民演出活动,组织全市专业文艺团体的优秀剧节目,深入社区和农村演出。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大力推进社区文化、村落文化、广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建设。不断健全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丰富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
  8、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保障供水水质。加强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饮用水安全监理。
  9、提高农村卫生厕所的普及程度。加强对农村卫生厕所建设的资金扶持和技术指导。将改厕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将改厕成效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提高农村改厕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卫生效益。
  10、在公共厕所和公共场所建设规划中,从性别视角进行男女使用需求和效率的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11、加强农村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推进农村低碳生活的进程。稳步发展户用沼气,提高农村沼气的覆盖面和使用效率。改造传统灶,积极推广节柴省煤灶(生物气化炉)。在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大力建设沼气工程,在农作物秸秆丰富地区建设秸秆(炭气联产)工程,发展集中供气。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器,有效解决农村地区生活用热水问题。
  12、加大城市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全面启动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作,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13、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防治,改善环境质量。加强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从性别视角分析评估工业、农业、生活等环境污染特别是饮用水、室内空气污染、噪声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有效减少各类污染对环境影响的程度。控制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14、大力植树造林,保护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妇女宜居的生态环境,促进妇女身心健康。
  15、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的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能力。运用行政、经济、技术、宣传、教育、培训等手段,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崇尚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
  16、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和减灾中的性别工作。把性别统计纳入灾情统计工作。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气候变化和灾情的能力,并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提高妇女权益保护的法治化水平。
  2、依法加强对法规和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
  3、预防和严厉打击拐卖、强奸、强迫妇女卖淫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4、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完善家庭暴力110接处警工作机制及救助机制。
  5、保障妇女平等的财产权利和劳动权益。
  6、保障符合条件的妇女享有及时获得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权利。
  7、提高妇女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策略措施
  1、加大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的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各级人大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2、加强普法工作,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将保障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规划,推动城乡社区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3、对司法、执法者进行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司法、执法部门的常规培训,提高司法、执法者的社会性别意识。
  4、提高妇女在执法和司法中的影响力。逐步提高检察官、法官以及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中的女性比例。
  5、坚持打防并举的原则,适时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严厉打击拐卖、强奸、组织、强迫卖淫、限制自由等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鼓励群众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监督和举报。加强公安基础工作,加大社会面的控制和法制宣传,提高妇女的自我防范意识,减少犯罪的发生。
  6、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推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进程。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建立公安派出所与街道、村(居)委会、妇联的定期联系制度,加强家庭纠纷调处和家庭暴力110接处警工作,进一步完善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的工作机制。
  7、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律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惩处力度。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8、维护妇女合法的财产权利和劳动权益。在基层法院设立妇女儿童维权法庭。各级法院在审理离婚、继承等涉及家庭纠纷和劳动争议的民事案件中,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利益,维护其合法权益。
  9、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加大宣传,提高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意识。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政府对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10、在司法实践中注意保护妇女当事人的隐私。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匿名诉讼、不公开审理、调查保密、证人保密与保护等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
  11、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
  12、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加大对妇女的法律援助宣传,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加大对妇女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力度。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鼓励和支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和援助。
  13、提高妇女的法律素养,树立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引导妇女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增强妇女学法用法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贯彻实施本规划。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并分解工作任务。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
  (二)制定区级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区级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解,制定本部门实施妇女发展规划方案,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市和区妇女发展规划的主要目标分别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市和区经济社会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中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与妇女发展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优化规划实施的法律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妇女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
  (五)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财政加大对妇女事业发展经费的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同步增加。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实施相应项目,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目标如期实现。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妇女事业的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事业发展。
  (六)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妇儿工委协调、职能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制,将妇女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并接受同级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健全述职制度,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在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委会上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委会、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通报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成立由统计部门牵头的统计监测组,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工作;成立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的专家评估组,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
  (七)加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各级政府要确保本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机构单设、编制单列,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
  (八)探索总结实施规划的工作方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对妇女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在规划实施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妇女办实事等运作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表彰、交流推广经验等,推进规划实施。
  (九)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规划的重要内容,宣传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
  (十)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党校、行政学院课程。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研讨会等,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将实施规划所需业务知识纳入部门培训计划,开展对相关专业工作者的培训。
  (十一)鼓励妇女参与规划的实施。在实施规划过程中,注重发挥妇女的作用,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结合本职工作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规划实行年度监测评估、阶段性评估(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监测评估是实施规划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通过定期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妇女发展状况,分析预测发展趋势,制定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如期实现。规划实行年度监测评估,3—5年进行阶段性评估(中期评估),2021年进行终期评估。
  (二)建立监测评估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统计部门负责,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统计和相关业务人员组成。监测组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监测报告等。评估组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机构业务人员和专家组成。评估组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监测评估工作步骤。科学设计规划监测指标体系。包括确定监测指标;区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定义、明确判断标准等。制定监测方案。在方案中明确监测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监测的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开展监测并撰写报告。通过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收集数据,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及时分析数据,全面、客观评价规划目标进展情况,撰写监测报告。
  (四)监测评估工作要求。完善监测评估相关制度。健全性别统计制度,规范并完善分性别统计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并完善市、区级性别统计数据库,规范数据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监测组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年度监测报告。评估组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分别向上一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下级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鄂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
  前   言
  儿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继承者,是中华民族美好未来的创造者。儿童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对于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的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儿童和儿童事业的发展。2001年,在贯彻实施《湖北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基础上,市政府颁布实施了《鄂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从健康、教育、法律保护和环境四个领域提出了儿童发展的目标和策略措施。儿童发展规划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营造了全社会尊重、关心、爱护儿童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管理儿童事务的责任,进一步推动了儿童工作的法制化和科学化,进一步促进了儿童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2001年以来的10年,是我市儿童事业发展最好最快的10年,儿童事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鄂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儿童健康、营养状况持续改善;儿童教育普及程度继续提高,义务教育成果进一步巩固,高中阶段教育逐步普及;儿童的法律保护进一步加强,保障儿童权利的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家庭儿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等弱势儿童群体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怀和社会救助,儿童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但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和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我市儿童和儿童事业发展仍然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与挑战。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儿童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农村、贫困地区儿童整体健康水平和受教育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儿童的法律保护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对弱势儿童群体的保护救助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儿童成长的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净化和优化;多部门合作的儿童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解决儿童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和权利实现,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儿童工作面临的重大任务。
  未来10年,是我市实现率先融入武汉城市圈、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建设宜居宜业组群式大城市的关键时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将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社会环境。继续制定和实施儿童发展规划,将为促进社会和谐、推动鄂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按照国家、省、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湖北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结合我市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为主题,围绕建设产业鄂州、创新鄂州、全域鄂州、灵秀鄂州、幸福鄂州,着力推进综合改革示范工作,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以优先保护、平等发展、普惠福利为主线,全面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别,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处理与儿童相关的一切事务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平等发展原则。为所有儿童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鼓励、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畅通儿童表达的渠道,尊重儿童的参与权利和愿望,重视吸收采纳儿童的意见。
  二、总目标
  完善覆盖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落实儿童福利政策,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完善保护儿童的法规体系和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全市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7‰和9‰以下,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的差距。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4、控制儿童常见多发性疾病和艾滋病、结核病、乙肝等传染性疾病。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率达到95%以上。
  5、扩大儿童计划免疫范围,提高免疫接种率。纳入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
  6、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区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7、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
  8、0-6个月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90%以上,0-4个月纯母乳喂养率达到60%以上,适时、合理添加辅食。
  9、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生长迟缓率降低到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
  10、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11、对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到2020年底,目标人群增补叶酸知识知晓率达到100%,叶酸服用率达100%,叶酸服用依从率达到90%。
  12、增强儿童身体素质,提高中小学生《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中小学生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控制中小学生近视、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13、加强儿童心理保健,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4、提高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5、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投入。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的方针,以提高基层儿童卫生服务能力为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设备配备。开展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加强儿童医疗保健人才队伍建设和儿科学科建设。充分利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2、加强儿童保健管理和服务。为0 一6 岁儿童提供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基本保健服务。为3 岁以下儿童免费提供保健服务,加大留守儿童的保健服务力度,提高3岁以下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
  3、健全完善市、乡(镇)、村三级卫生网络。巩固和提高农村基础卫生队伍,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加强乡(镇)卫生院产科、儿科建设,配备产、儿科基本设备和急救设施,提高服务水平和急救能力。建立以三级防治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提高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覆盖率。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知识宣传和儿童先天性、遗传性疾病防治咨询指导。落实《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8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60%以上,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降低致残率,改善儿童生命质量。
  4、预防和控制儿童疾病。开展儿童多发性疾病和结核病、艾滋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进一步推行和应用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食盐加碘、婴幼儿科学喂养、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技术。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加强儿童口腔、眼等五官保健。在贫困地区和维生素A缺乏地区,做好维生素A缺乏的干预工作。继续研究减少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或营养过剩、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儿童意外伤害等预防措施。
  5、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卫生、教育、公安、交通、住建、质监等部门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交通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学生和幼儿自护、自救、防灾和逃生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减少各类灾害对儿童的影响,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游戏、娱乐、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6、加强对孕产妇的保健服务。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管理,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加强产后出血等主要死因的预防措施,建立有效的就诊急救系统,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严格按照《鄂州市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健人员为农村妇女在孕前及孕早期免费发放叶酸,并做好随访工作。
  7、积极推行母婴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及儿童危重疾病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公众享受妇幼保健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8、积极倡导母乳喂养。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的销售管理办法》,大力开展母乳喂养宣传活动,加强爱婴医院管理,开展爱婴医院复核工作,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开展健康教育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的科学喂养知识水平。
  9、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媒体宣传力度,通过“新婚学校”、“孕产学校”及各类家长学校深入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意识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在儿童中普及心理卫生知识,提高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对中小学生进行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帮助学生掌握健康知识、提高健康技能、养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10、提高儿童的身体素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展“阳光体育活动”,在校学生每天运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提高儿童身体素质。
  11、构建儿童生殖健康公共服务网络,提高儿童生殖保健服务的可及性和服务质量。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帮助儿童掌握全面的知识,形成正确的观念,做出知情选择。增加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提供适合适龄儿童的服务,满足适龄儿童的咨询与治疗需求。
  12、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建立更加完善的环境监测网络,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健康的影响。有效控制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加强土壤环境监测与评估,到2020年,初步形成市、区一体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全面开展创建全国环保模范城区、生态区和“绿色校园”工作,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升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儿童生活环境。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学前三年儿童毛入园率达到 85 %,学前一年儿童毛入园率达到95%;农村每个乡镇应建立并办好公办中心幼儿园和村幼儿园。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4、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7% 。
  5、扩大中等职业教育的规模,提高办学质量。
  6、促进社会教育有序发展。
  7、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
  8、加强学校规范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化。
  9、提高各类学校思想道德教育水平。
  10、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策略措施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各级政府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基本要求,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首要任务,在投入上更加优先,在服务上更加自觉,在宣传上力度更大。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2、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按照《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保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切实提高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提高教育事业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教育投入保障体系。
  3、促进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各项资源,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薄弱学校改造,2020年前完成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任务。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完善教师交流制度,缩小办学条件、师资素质、教育质量上的差距。继续实施义务教育助学工程,完善奖学金、困难补助和勤工俭学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让所有儿童共享教育发展改革成果。
  4、坚持依法治教,加大教育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建立教育行政执法制度和执法监督制度,加强教育执法队伍建设。
  5、支持发展0 一3 岁儿童综合发展指导机构。发展公益性的托儿机构和以社区为依托多样化的儿童早期发展指导场所,为0 一3 岁儿童家庭提供儿童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
  6、加快发展3 一6 岁学前教育。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加大财政投入,积极发展公益性幼教机构。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农村学前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公办、扶持民办幼儿园接受农民工子女。保障流动儿童、女童接受学前教育。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办园标准和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制定合理的幼儿园收费标准。
  7、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师德修养水平。将师德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加强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业准入制度。提高教师队伍质量。加快培训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造就一批能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名教师。
  8、大力实施素质教育。把素质教育贯穿于中小学幼儿教育之中,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各个方面,贯穿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各个环节,贯穿于青少年成长和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进一步增强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觉悟;注重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在加强文化基础知识教育的同时,注重学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学生的思想品德、人文素养、科学精神及身心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9、有序发展社会教育。大力支持各类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针对儿童的社会教育。积极扶持各级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和社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等阵地加快发展。规范各类夏令营等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加强对民办社会教育机构的管理,引导各类早教、艺术、体育等培训机构有序发展。
  10、加快推进教育改革。深化中小学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推进学校实施素质教育评价。探索建立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建立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监测、举报、公告和问责制度,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坚持实行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制度,逐步实行高中阶段学校统一的招生录取办法。
  11、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加强学校图书室、实验室和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狠抓远程教育装备的应用管理,积极推进“班班通、堂堂用”,加强课堂教学的应用与研究,提高应用效益,促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整体提高。
  12、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构建大中小学有效衔接的德育体系,把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各个方面。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体系,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评先前置条件。
  13、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
  14、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安全的友好型学校。建立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提供有利于学生身体健康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服务设施,改善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和住宿条件。依法保护学生权益,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对学生实施奖励与处分。加强学校及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公共安全意识和防险避灾能力。
  15、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和监督机制。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
  (三)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大力发展儿童福利事业,推进由补缺型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福利的转变。
  2、扩大儿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为贫困家庭儿童和残疾儿童提供生活救助。
  4、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妥善安置孤儿,积极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5、促进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和就业。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6、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岁事实无人抚养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和就业等权利。
  7、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策略措施
  1、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投资的预算,逐步实现儿童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2、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强化对儿童的保障力度,适当扩大儿童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3、建立和完善儿童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全面开展0-14周岁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提高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到2015年,全市普遍建立城乡儿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4、大力发展儿童福利事业,保障贫困家庭儿童和残疾儿童的基本生活。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的生活保障标准。加大对城乡儿童困难家庭救助力度,确保城乡儿童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到2015年,全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从城乡低保家庭延伸到所有低收入家庭。
  5、建立孤儿包括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福利制度,提高孤儿福利水平。落实孤儿社会保障政策,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需求。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孤儿就业。对孤儿参加城镇儿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政府补贴。
  6、完善孤儿养育和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儿童福利院建设,提高儿童福利院的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孤儿养育和服务模式。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全面健康成长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进一步拓展孤儿安置渠道,规范收养和家庭寄养。
  7、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0-6岁残疾儿童筛查长效工作机制,实施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对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给予政府补贴。健全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积极探索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的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无障碍。
  8、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探索预防干预机制。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探索流浪儿童的早期预防干预机制,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和技能培训,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
  9、建立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医疗、教育、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忽视、歧视和伤害。
  2、基本建成适应城乡以及区域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提升儿童家长家庭教育水平。
  3、为儿童提供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提高儿童的科学素养。
  4、保护儿童免受各类传媒不良信息的影响。
  5、提高儿童课外阅读的数量和质量。90%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一本图书。
  6、建设区、乡、村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的儿童工作者。
  7、9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立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一体化服务的儿童友好家园。
  8、为流动和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9、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社会实践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10、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策略措施
  1、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政府及学校等公共机构在制定出台涉及儿童的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和提供相关服务前,充分了解并考虑儿童自身的意愿和需求。
  2、建立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将家庭教育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普遍建立各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90%的城市社区和80%的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格认证和指导服务机构准入等制度,培养专兼职的家庭教育工作队伍。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各类民办社会教育机构要建立家长学校,每学期至少安排2课时的免费家庭教育课。
  3、提高家长家庭教育水平。加大对家长有关儿童心理行为知识的普及力度,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多渠道举办多元化家长学校,建立社区家长学校或家庭育儿、教育指导中心。规范家长学校的管理,完善家长学校的运行机制。加强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培养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宣传普及家庭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
  4、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预防和控制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5、实施社会文化环境净化工程,规范儿童文化市场,减少不良信息对儿童身心健康的危害。将净化社会文化环境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畴,加大对网络网吧、银屏声频、校园周边环境、出版物市场等四个方面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扫黄打非”工作力度和暑期集中行动力度,建立暗访机制,公开举报电话,严厉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及儿童玩具饰品的违法行为,严格控制不适于儿童观看的广播影视节目在大众传媒的播出。
  6、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严把广告发布审查关,大力整治低俗不良广告,净化广告市场环境。禁止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
  7、净化校园周边环境。按照一校一警的标准,加强对幼儿园、学校的安全保护。探索建立幼儿园安全准入制度,大力推行落实保安等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大校园周边环境整治,严格落实网吧、娱乐场所的选址和经营规定。完善相关设施,加强警力配备,确保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
  8、区以上公共图书馆均设立少儿图书阅览室和少儿电子阅览室。在实施乡镇(街)文化中心(文化站)、社区文化室设备购置工程和“农家书屋”建设中,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和数字资源。公共图书馆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青少年读书活动,定期举办少儿读书竞赛活动,增强青少年科学文明素养。
  9、加大对儿童活动场所的建设和运行扶持力度。将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增加财政资金和福利、体育彩票资金对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投入。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加强和完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
  10、强化街道、乡镇和社区对儿童的服务和管理功能。以街道、乡镇和社区综合性服务机构为依托,各类社会性服务组织、社会团体、志愿者共同参与,开展儿童福利、卫生、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法律、安全、托管等服务活动。整合社区资源建立儿童活动场所,提高运行能力,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
  11、建立健全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保障流动儿童享有平等的公共教育、公共卫生服务和社会保障。设立农民工留守家属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在乡镇、村分别建设留守家属综合服务中心和留守儿童服务站,配备公益岗位,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教育培训、文化娱乐、安全防范、生活辅导等全方位服务。
  12、促进儿童参与社会实践。各区采取联建、挂建、独建等方式,至少建设3个以上的儿童实践活动基地。通过基地组织开展儿童小种植、小发明、小制作、小实验、小调查等教育实践体验活动。鼓励建立专门的儿童委员会、小记者协会等儿童团体,增加儿童的社会实践机会,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13、保障儿童的参与权和表达权利。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决策过程,决策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增加儿童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14、增强儿童环保意识。开展环境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落实儿童优先和最大限度保障儿童利益的原则。
  2、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安全自护和应急处理知识教育,儿童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明显增强。
  3、保障儿童获得出生实名登记和身份证登记。
  4、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稳步下降至合理水平。
  5、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切实保障儿童的人身权利,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发案数。
  7、依法保护儿童合法的财产权益。
  8、消除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等违法犯罪行为。
  9、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降低未成年人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0、保障符合条件的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的观念、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运用各类大众媒介和文化艺术载体,积极开展儿童相关法律知识的社会宣传。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在中小学校配齐由公安民警担任的法制副校长或校外辅导员。在全社会定期开展禁毒、“反拐”、“防拐”、道路交通安全、互联网有害信息等方面的知识宣传,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和儿童本人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4、实施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女孩、关怀女性、有利于女性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继续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和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抓好各项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建立完善和落实有利于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体系。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深入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活动,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5、建立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6、保护儿童人身权利。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胁迫、诱骗、组织操纵儿童进行扒窃、卖淫的刑事犯罪行为。及时查处利用儿童进行乞讨的违法犯罪行为。
  7、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8、依法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禁止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儿童,禁止为不满16周岁的儿童介绍就业。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9、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开展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专项活动,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不断扩大儿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在学校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10、建立和完善适合儿童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机构。坚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实行律师提前介入,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女检察人员参加。推广建立社会调查制度,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慎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探索适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强化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在公安、检察、法院逐步设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由专门机构执行刑罚。对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及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吸毒人员,与成年人分别收容、收戒。
  11、完善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处理制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儿童的刑事处罚。
  12、完善未成年人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进行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运用立体的教育工作体系,多内容、多渠道、多角度地强化教育,增强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未成年刑释解教人员安置机制,积极解决他们在就业、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帮助未成年刑释解教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
  13、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贯彻实施本规划。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并分解工作任务。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
  (二)制定地方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各区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解,制定本部门实施儿童发展规划方案,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各区儿童发展规划的主要目标要纳入各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各区经济社会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中体现儿童优先原则,与儿童发展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优化规划实施的法律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在法规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儿童优先,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儿童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
  (五)保障儿童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财政加大对儿童事业发展经费的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同步增加。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实施相应项目,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目标如期实现。重点扶持农村贫困地区儿童事业的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事业发展。
  (六)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妇儿工委协调,职能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制,将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并接受同级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健全述职制度,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在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委会上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委会、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成立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的监测组,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工作;成立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的评估组,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
  (七)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各级政府要确保本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机构单设、编制单列,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
  (八)探索总结实施规划的工作方法。及时开展对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对儿童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儿童发展规律和儿童工作规律。在规划实施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儿童办实事等运作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表彰、交流推广经验等,推进规划实施。
  (九)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宣传规划的重要内容,宣传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五、监测评估
  (一)规划实行年度监测评估、阶段性评估(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监测评估是实施规划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通过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把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规划目标如期实现,为制定未来儿童发展规划奠定基础。各地规划实行年度监测评估,3—5年进行阶段性评估(中期评估),2021年进行终期评估。
  (二)建立监测评估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统计和业务人员组成。监测组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三)监测评估工作步骤。科学设计规划监测指标体系。包括确定监测指标;区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定义、明确判断标准等。制定监测方案。在方案中明确监测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监测的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开展监测并撰写报告。通过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收集数据,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及时分析数据,全面、客观评价规划目标进展情况,撰写监测报告。评估组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业务人员和专家组成。评估组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四)监测评估工作要求。完善监测评估相关制度。完善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将科学、准确地反映儿童保护和发展状况的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完善分性别统计。建立并完善市、区级儿童发展状况数据库,规范各级数据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有关部门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各级监测组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年度监测报告。各级评估组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区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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