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重大招商项目异地落户(飞地经济)利益共享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2-14430 文      号: 鄂州政发〔2012〕16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2年07月28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重大招商项目异地落户(飞地经济)利益共享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12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鄂州市重大招商项目异地落户(飞地经济)利益共享实施意见
  为引进更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重大项目落户我市,进一步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对经济发展的制约,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引导优势资源向优势项目集中,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加快构建我市现代产业体系,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针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在联合论证后异地落户问题,解决项目引进方和落户地利益分成上的财税利益合理分配,本着"谁投入、谁受益;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打造互利共赢的飞地经济模式。
  二、实行利益共享的项目范畴
  由市级和各区、开发区(街道)引进,拟落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类、商贸流通类、农业产业化类和社会发展类(房地产、资源开采、基础设施类项目除外)等国家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在联合论证后确定在非引进方落户的项目。
  三、利益共享具体办法
  (一)区级(街道)之间利益共享办法
  1、联合论证后,项目需要异地落户,项目引进方不作为受益主体的信息中介类项目,由市招商局牵头负责将项目的信息、前期跟踪情况等与落户地进行对接,项目谈判、签约、审批、落户过程中所有工作由落户地承担,项目税收登记及后期行政监管职责在落户地。项目落户地以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一次性奖励给引进方。
  2、联合论证后,项目需要异地落户,引进方作为项目受益主体的,由项目引进方负责项目谈判、签约、审批、落户过程中的具体工作。落户地负责项目落户建设过程中的集体土地征用手续(费用由引进方支付)、沟通协调、社会治安等工作,配合办理各项手续。税收登记及后期行政监管职责在落户地。项目用地占用引进方指标。项目投产后,对其所形成的税收(地方财政实得部分),项目引进方与落户地按7:3的比例分成。年终考核中,该项目按利益分配比例纳入双方考核范畴。
  3、联合论证后,项目需要异地落户,由项目引进方与落户地共同投资建设,共同参与项目的落户、沟通协调、社会治安等工作,项目投产后,对其所形成的分成比例(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在7:3的比例分成基础上,从项目利益分成主要受益方中再按投资的比例进行分成。
  (二)市区级(街道)利益共享比例
  4、联合论证后,市级引进的项目落户各区、开发区、街道,市级不参与投资,由市招商局将项目信息、前期跟踪情况等与落户方进行对接,项目谈判、签约、审批、落户等过程中工作由落户方承担。市级不参与利益共享分成,后期行政监管职责由落户地承担。
  5、联合论证后,市级引进的项目在区级(街道)落户,市级作为项目利益主要受益方的,市级参与项目谈判、签约、审批、落户过程,在落户地的基础设施建设、规费等方面,由市级投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在市级。土地指标由市级承担。后期行政监管职责由落户地承担。双方共同签订第三方协议,细化责任,明确分工,限定项目投产后税收分成的期限及操作程序等。落户地负责项目落户建设过程中的农民土地征用(费用由市级承担)、沟通协调、社会治安等方面工作。在项目投产后,对其所形成的税收(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市级与落户地按7:3的比例分成。年终考核中,该项目纳入落户地考核范畴。
  6、联合论证后,区(街)级引进的项目需市级投资,利益共享分成参照本办法第5条。
  7、联合论证后,由市级与落户地共同投资建设,共同参与项目的落户、沟通协调、社会治安等工作,在项目投产后,对其所形成的税收分成比例(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在市级分成的比例中再按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成。后期行政监管职责由落户地承担。
  (三)"园中园"利益共享比例
  8、区、街道在其它区的园区内建立"园中园",引进项目所产生的收益,继续按鄂州发〔2011〕7号文件第1条规定实行,即引进项目所产生的效益,由引进方与园区按7:3的比例分成。土地指标、项目落户工作、土地平整、沟通协调、基础建设等工作责任分配由双方自行商定。
  四、税收界定
  9、税收分成界定。由市级投资的项目,建设期间及投产后税收属市级;以市级投资为主体的项目,建设期间税收属落户地,投产后税收按比例分成。
  10、税收分成办法。税收利益分成通过财政体制结算。
  11、上述税收分配办法只适用于新引进的企业。原有企业异地扩建另行商议。
  12、跨行政区域落户的项目利益分成可自行商定。
  13、本意见实施后,市级税收、财政体制有新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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