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3-24293 文      号: 鄂州政发〔2013〕9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3年03月06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经济普查的通知》(鄂政发〔2012〕10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市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开展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提高宏观管理和决策水平,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供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时间、对象、范围和内容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地域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的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切实做好经济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全市第三次经济普查任务圆满完成。
  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鄂州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与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编办、市住建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局、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国家统计局鄂州调查队、市银监局、市人行、市邮政局、市供销社、市规划局和市房产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其中,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普查宣传动员工作;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普查经费、物资保障工作;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和协调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工作;市编办负责和协调机关、事业单位名录方面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工作;市质监局负责和协调组织机构代码方面工作;市规划局、市国土局负责和协调电子地图方面工作;市经信委、人行、银监局等部门负责和协调金融、保险、证券、通信等方面工作;市住建委、房产局负责和协调房地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方面工作;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如在普查工作中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由市统计局负责处理;其它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由市监察局负责处理。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区(开发区)、各街办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市政府普查领导机构的统一布署下,切实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尚未成立普查中心和普查队伍的区要尽快成立。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指定各调查对象的普查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各有关单位要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确保商调人员的基本权益不受影响。
  四、落实普查经费
  各地要针对本次普查工作在手段和方式方法上的新特点、新变化,积极落实好普查工作经费,以适应普查数据的采集、报送、处理等信息化的新要求。在安排普查经费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的发展规模,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及时将普查经费列入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普查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五、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我市区域内的所有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普查表,并按照普查制度规定的报送方式上报各项普查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和其他用途。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普查工作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层层建立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培训、单位清查、登记录入、基层表审核、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确保数据质量。
  (三)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各级普查机构在普查登记中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
  (四)切实做好普查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广泛深入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与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强化统计基础建设。各地要指导各普查对象建立、健全统计基础台账,特别要加强对基础数据的登记、整理,高质量填报好相应的普查表。各级普查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并积极利用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为提高宏观管理水平提供可靠依据。
                                                                                              20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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