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4-27657 文      号: 鄂州政发〔2014〕9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4年04月18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发 有效性: 有效
鄂州政发〔201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新形势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和《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省政府362号令)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鼓励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
  (一)及时兑现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除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且选择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外,其他城乡退役士兵均实行自主就业。对自主就业的城乡退役士兵,由征集地的区(含开发区,下同)、街道办事处按照省有关规定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市财政对各区按照所需经费的50%比例给予补贴,对街道办事处按照所需经费的80%比例给予补贴。市财政对鄂钢和普通高校2012年(含)以前直接征集的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凡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役一年内可按规定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培训期间按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退役士兵退役一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由市、区、街道办事处财政承担。
  (三)切实落实国家、省退役士兵就业安置优惠政策。执行针对退役士兵的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优惠政策,为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创造条件。
  二、依法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为5至8级残疾等级。
  4、烈士子女。
  (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属地安置原则确定安置地。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经批准后方可异地安置。接收安置单位的确定按《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从有编制空缺的事业单位(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和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中选择确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计划,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编制,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安置主管部门根据退役士兵的档案积分进行排序,并组织退役士兵依次选择接收单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待安排期间,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三)依法维护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由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由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接收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所在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接收单位应当在收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介绍信一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八十的标准按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排的退役士兵,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各区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参照市直安置办法落实。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领导,高度重视。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安置工作中的各种问题。要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能力建设,充实力量,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牵头组织、统筹协调作用。
  (二)加强协调配合,注重舆论宣传。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主管部门的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提供事业单位编制、人力资源、用人计划等有关信息,参与拟订安置计划,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及待遇落实;各级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考学优惠、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安置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切实抓好拥军优属的舆论宣传,积极营造爱国拥军、关爱退役士兵的良好氛围。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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