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5年上半年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5-20215 文      号: 鄂州政发〔2015〕14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5年08月18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化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州)级和县(市区)级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鄂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5年上半年版)》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审批项目和调整更新市级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鄂州政发〔2014〕12号)同时废止。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运用监督

  除国务院、省政府新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各部门一律不得在《鄂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5年上半年版)》外实施自行增加的审批事项,凡列入目录的审批事项必须依法行使,凡未经市政府审议同意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行使。市审改办要加强对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二、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调整机制

  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对因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需要对目录提出相应的增加、取消或者其他变更的,需经市审改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执行。市政府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适时对《鄂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调整更新,并通过市政务服务网予以公告。

  三、积极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各部门要迅速开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梳理和制定工作,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进一步优化流程,减少自由裁量权,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无差别化的审批服务。同时,要积极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审批、并联审批、集中审批,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附件:鄂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5年上半年版)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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