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6-17785 文      号: 鄂州政发〔2016〕9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6年05月19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残疾人是一个特别困难的社会群体,需要格外关心、重点关注。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是我市推进"一改两化"战略目标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为全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作贡献、打头阵的目标和"一改两化"建设的战略部署,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断释放改革红利,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全市残疾人。
  (二)基本原则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既要通过普惠性制度给予残疾人公平待遇和优先保障,又要通过特惠性制度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
  坚持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既要突出政府责任,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又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为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创造更好环境。
  坚持政府主责、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既要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又要鼓励社会帮扶,还要促进残疾人增强自身发展能力,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
  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既要着眼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又要使残疾人小康进程与全市全面小康进程相协调、相适应。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健全,残疾人充分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各项保障制度在对象范围、保障内容、待遇标准等方面实现有效衔接,切实保障残疾人的衣食住行、保教医养等基本生活需求,解决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和特殊困难。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得到加强和改进,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残疾人服务体系,为残疾人融合发展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和更加友好的环境,让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能积极主动参与社会生活。
  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市场推动,将更加广泛的社会资源用于残疾人事业。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扎实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
  (四)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和保障力度。民政部门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全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一户多残或者老残一体的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按不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20%比例实行分类救助,增发补助资金;对城乡因火灾、交通事故、身患重大疾病或因子女就学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低保或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临时救助;对城乡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优先纳入集中供养,并逐步改善供养条件。民政和人社部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住院治疗低保或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贫困重性精神病患者等贫困重度残疾人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民政、医保、残联和区级政府给予兜底保障,并给予门诊药物定额补贴。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于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要及时受理并提供便利。
  (五)建立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补贴标准逐步提高,做到应补尽补。对低保或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给予生活扶助,其家庭安装电话、互联网、自来水、天然气和有线电视,只收取工料费、人工费,并在通信费、网费、水费、燃气费和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给予扣除免费使用基数的优惠或者费用减免照顾。盲人、下肢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并逐步覆盖到全体持证残疾人。
  (六)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帮助残疾人加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落实贫困和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低保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负责补贴,非低保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区两级各按50%负责补贴,农村中轻度(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市、区两级各按25%补贴;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市、区两级各按50%补贴最低缴费档次的个人缴费部分。根据医疗基金承受能力,按照保障基本需求的原则适当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将偏瘫、截瘫、脑瘫、截肢、小儿麻痹后遗症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医疗机构免收普通挂号费,减收20%的床位费、检查费和手术费。
  (七)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将城镇低收入和低保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房产部门对无房或住房困难的城镇残疾人家庭通过货币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急需救助的可不经轮候直接给予救助。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住建部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对落实了危房改造资金仍无力自筹资金的低保残疾人家庭,住建部门联合区、街办和乡镇、村组给予兜底保障,到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在城市建设规划、城乡一体化和小城镇建设过程中,需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对贫困残疾人给予照顾,按高于规定20%的标准安置拆迁住房、发放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停业补助费。
  三、进一步增加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收入
  (八)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和促进发展集中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从2016年起,要积极探索公开招录残疾人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办法,应当预留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到2020年,所有市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市直文明单位考核体系,对达不到比例要求的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处罚,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提高残疾人集中就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积极性,采取资金扶持、规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措施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搭建市级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专销平台,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优先购买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九)大力支持残疾人就业增收。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工程,通过小额贷款、创业贷款、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安置和资金扶持等措施,对就业困难残疾人给予就业救助。鼓励和引导残疾人自主创业,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提供优惠政策吸纳残疾人入驻,扶持农村残疾人开展种养殖业,养殖规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创业资金补贴,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5人以上的给予2-4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推进灵活就业,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推动残疾人个体就业,城乡残疾人开办百货店、按摩店等小型服务性店铺,可以帮助安排经营场所,给予2000-5000元开业启动资金补贴。大力发展残疾人网络就业,对实现网络就业的残疾人购买电脑等硬件设施补贴扶持资金2000-3000元,电信部门在网络费用上优惠20%。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按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就业困难残疾人,"千村百店"、"农家书屋"等政府公益性项目要优先吸纳残疾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安置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按安置残疾人数给予人均3000元建设资金补贴,并在日常运营上给予扶持。建立残疾人就业创业担保基金,为金融机构发放支持残疾人创业就业贷款提供担保。
  (十)进一步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认真落实《湖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按照"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的要求,把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贫困残疾人脱贫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精准扶贫主体责任考核体系。建立精准扶贫包保责任制,实行"市领导包新区、街办、乡镇,县级领导包村(社区),科级干部包组,全体干部包户,定对象、定责任、定规划、定措施、定考核、定奖惩",采取开发扶持、助学扶智、低保兜底、医疗救助等措施,确保每年残疾人脱贫比例不低于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总数的25%,到2019年,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全部脱贫销号。
  (十一)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加强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完善鄂州市残疾人就业直通车信息网络平台功能,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交流服务。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对通过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残疾人免收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对自主参加职业培训的残疾人按规定予以补贴。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切实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四、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十二)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建立和完善残疾预防和控制网络,制定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的覆盖全人群和生命全周期的残疾预防工作计划。做好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卫生部门在开展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等防控和婚前、孕前、孕期健康检查以及重大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等工作时,应当针对遗传、疾病、药物等致残因素,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开展交通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等管理工作时,应当针对事故、灾害、环境污染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残疾的发生。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推动卫生、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建立综合性、社会化的新生儿出生缺陷、残疾儿童筛查、申报、预防和联合防治网络,建立致残性疾病和致残性交通安全、生产事故通报制度,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报告机制。
  卫生、民政、教育等部门和残联要整合康复服务机构、设施和人员等资源,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力度,逐步实现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治疗、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对进入康复机构接受训练的贫困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给予适当的住宿、交通、生活等补助。实施精神病综合防治、辅助器具适配等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加快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三级或以上医疗机构要设立康复医学科,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完善基层村(社区)残疾人康复站建设,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专业化的康复服务,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社区公共服务和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加强各级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和人才培养。
  (十三)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落实《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及后续行动。扩大残疾人特殊教育规模,重点建设市级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开设学前教育班,接受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开展学前教育,开设门类齐全的视力、听力言语和智障残疾儿童义务教学班,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加大市残疾儿童康复幼儿园教育资源投入,纳入市直学前教育机构统一管理。积极推行全纳教育,千方百计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率,普通幼儿教育机构要积极主动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普通义务教育学校要接受能适应其教学的残疾少年儿童随班就读,市属中高等职院校要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人进入大中专院校接受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要开展送教上门服务,为辖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加大对贫困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对接受学前教育的特困残疾儿童减免保教费,对接受义务教育的特困残疾少年儿童免收学杂费、书本费、试卷费、校服费和早餐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因种种原因不能参加随班就读,但参加特殊教育或培训的,由教育部门按免费义务教育给予补贴。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人免费教育,对在普通高中就读的特困残疾学生发放助学金,对在中职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贫困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发放助学金,对考上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发放一次性助学奖金,优先提供助学金、奖学金和生源地贷款。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完善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承担残疾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的普通学校教师的人才引进和培训力度,增进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落实国家统一规定的特殊教师特教津贴政策。实施国家手语、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
  (十四)强化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继续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建立以市残疾人服务设施为龙头、区(开发区、街办、乡镇)残疾人服务设施为骨干、村(社区)残疾人服务设施为基础、覆盖全市的残疾人服务设施网络。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就业中心完善功能与服务,发挥服务示范指导作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积极开展规范化建设,融入国家辅助器具华中区域中心,加快市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建设,各区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设施发挥功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服务。加强与创新残联组织社会管理,建立完善各级残疾人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机制,采取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形式,确保残疾人服务设施发挥作用。按照文化体育均等化服务的要求,将残疾人文化、体育需求纳入各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与服务平台规划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市图书馆要设立盲人阅览室或盲人阅览区,配置盲文读物及相关设备,帮助残疾人获得公共文化服务。推动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建设,通过残疾人社会体育指导员普及一批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
  (十五)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住建部门要联合残疾人联合会对新建、改建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区的无障碍设施按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标准严格监管。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学校、社区、社会福利、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设立残疾人无障碍出行通道、无障碍厕位、低位配套服务设施,并设立无障碍标识;城市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城市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按无障碍设施的要求设立语音报站系统,并逐步配置无障碍交通车,城市的主要道路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按无障碍服务功能要求设立语音和字幕系统;逐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小城镇建设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对贫困盲、聋哑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有损毁或故障的及时维修,占用的及时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完善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逐步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残疾人组织和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鄂州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电信部门研究制定聋人、盲人特定的短信和语音信息消费支持政策。
  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十六)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鼓励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引导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提供康复护理服务,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资金、场地、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企事业单位要增加社会责任感,国有企业应带头履行助残义务,共同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组建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与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慈善公益组织一起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和社会公益活动,培育残疾人慈善项目品牌。
  (十七)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积极打造"苏柳英小组"志愿助残服务品牌,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助残服务。广泛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助残扶贫"、"手拉手红领巾助残"等群众性助残和"三支一扶"助残活动。倡导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普遍成立"苏柳英小组"志愿助残组织,推行"苏柳英工作法",鼓励干部职工参加服务残疾人志愿活动,扎实开展结对帮扶服务。支持各残疾人专门协会和村、社区残疾人协会等残疾人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弘扬扶残助残的优良传统,积极引导社会服务窗口行业设立"苏柳英助残服务岗",开展"助残文明号"创建活动。
  (十八)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形成多元化的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特殊性、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统筹规划残疾人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中小企业和社会组织,培育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和社会组织,在用地、金融、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以培育推广残疾人服务品牌和先进技术为重点,加大政府采购力度。落实国家有关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的规定,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适合残疾人的保险产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贫困残疾人参加商业保险给予补贴。扶持盲人读物、残疾人题材图书和音像制品出版。扶持特殊教育机构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发展特殊艺术,培养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制定残疾人服务行业规范和管理制度,发挥残疾人服务行业组织自律监督作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十九)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将残疾人公共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范围,逐步建立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就业等服务为重点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创新社会助残组织管理,积极培育社会助残组织,帮助完善规范化建设,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康复教育、就业指导、扶贫托养、法律援助、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方面的作用。支持残联系统服务机构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成立社会助残组织管理机构,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服务质量评价监测体系,完善科学评估机制,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
  六、加强对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组织领导
  (二十)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出台残工委议事工作规则、残工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残工委秘书处工作制度等制度,建立工作会议制度,专题研究残疾人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成立残工委秘书处,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残联要加强规范化建设,实行计划单列,人员专职,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为实现残疾人小康铺路搭桥。
  (二十一)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按照相关规定安排残疾人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随国民经济发展逐年增长。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救助等福利事业;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财政部门加强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有关政策、资金、项目要重点向贫困地区、农村和基层倾斜。将基层残疾人康复站、托养服务站等服务网络纳入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残疾人工作信息化建设,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残疾人人口综合信息库,实现动态管理。推进残疾人证智能化工作。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强化职业素质,增强服务意识,更好地服务残疾人。
  (二十二)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各项规定,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发展紧密相关的残疾人教育、康复等地方立法工作,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和标准体系。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完善每月一次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日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残疾人特点的法律服务保障体系,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实现应援尽援;建设全市统一的维权热线、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的作用,市委宣传部要指导鄂州日报拿出专门版面,鄂州电视台在重点时间段,刊登或播放残疾人事业公益广告,鄂州电台开辟残疾人专题节目,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树立社会助残典型和残疾人自主创业的典型,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与全市人民一道共创共享小康社会。
  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按照部门职责、重点任务分工和国家、省相关部门做法,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将开展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督促检查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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