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6-17786 文      号: 鄂州政发〔2016〕12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6年06月30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鄂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9日

                 鄂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指导思想:以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纲领,以《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为指南,结合《鄂州市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的要求,突出鄂州市滨湖滨江城市特色,系统推进"治水、净水、保水、节水"工作。确定辖区内地表水、地下水等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计划工作进程,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强化政府市场协同,严格落实各方责任,大力引导全民参与,基本建成"政府统领、多方联动、全民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全市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建设"水宁、水丰、水活、水净、水美"的美丽鄂州。
  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优良水体比例增加,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良好。
  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市主要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基本消除,新区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一、全面控制水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全面整治重污染行业。2016年底前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电镀等小型工业企业,重点整治矿山采选行业,取缔所有无证、非法采(选)矿。制定钢铁、化工、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医药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现状水质达标区域实施等量置换,现状水质超标区域实施减量置换,下同)。2017年底前,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供电公司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街道办事处落实,不再列出)
  2.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葛店开发区、鄂州开发区、花湖开发区、红莲湖旅游度假区、三江港区、梧桐湖新区、城东新区等七大园区于2016年底前完成规划环评工作。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成前,集聚区内所有企业需确保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采取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等措施。清查葛店开发区、鄂州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的污染治理设施,列出集聚区内废水预处理未达标的企业清单及运行不正常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清单,限期完成整改。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工业集聚区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实现污水处理全覆盖,确保达标稳定运行;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城建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二)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3.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加快实施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2017年底前,全市集镇污水处理厂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实现稳定运行。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需强化脱氮除磷。梁子湖区作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涂家垴镇、沼山镇、东沟镇、梧桐湖新区四个集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要求。到2020年,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市城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4.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在城市新区建设中,污水处理设施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老城区雨污分流、截流、调蓄和治理改造工程,对整个排水系统进行全面维修和维护。2017年底前,全市基本实现城乡一体化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覆盖。(市城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5.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实行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监管,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严厉查处污泥违法倾倒行为,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将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范围统筹实施,因地制宜建成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设施。2017年底前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城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农委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6.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年度方案。科学规划布局,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2016 年底前完成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因地制宜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模式,规范和引导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全市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便利用率达到85%以上, 85%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完善粪污贮存设施,30%以上的养殖专业户实施粪污集中收集处理和利用。(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7.防治水产养殖污染。按照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水体功能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严格控制湖库养殖面积。洋澜湖禁止渔业养殖。全市范围内5Km2及以上面积的湖泊应按照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容量要求编制渔业养殖方案,实行持证养殖;禁止围网(围栏)养殖;禁止投肥养殖;禁止高密度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使用有毒有害污染水体的渔用饲料和渔药等影响湖泊水环境的养殖生产行为。加强湖泊周边人工围垦形成的养殖垸塘的退垸还湖工作。开展水产健康养殖,大力开展池塘标准化改造工作,配套建设进水净化、排水处理设施,减少养殖废水排放,逐步实现养殖用水的循环使用和养殖废水零排放;加强生态沟渠和池塘水质调控等生态化工程的建设,修复池塘生态环境。加强水产养殖集中区域水环境监测,对达不到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严重污染水体的水产养殖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建立水产养殖水体重金属和抗生素污染监管体系,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深化水产养殖水污染治理,进一步优化和推广清水养殖、稻田养殖等生态养殖技术。2017年底前完成集中养殖区域内环境激素类化学品使用情况调查,强化风险监控。(市水产局牵头,市农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8.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大力推进新肥料新技术应用,推进有机肥资源合理利用,减少化肥投入,提高耕地质量水平。大力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高效大中型药械,重点推行精准对靶施药、对症适时适量施药,推广以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生态调控等为重点的农业病虫害绿色防控  和专业化统防统治,实现农药减量减污。到2020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提高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0%,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9.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落实"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完成新社区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市城建委、市城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深入推进全市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健全收运管理和运行体系。到2020年,以行政村为单位,全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提高到90%。(市城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在农村积极开展河道、小塘坝、小水库的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河渠连通等集中整治,建设生态河塘,提高农村地区水源调配能力、防灾减灾能力、河湖保护能力,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河流生态。(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10.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全面排查现有运输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增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船舶水上拆解行为,禁止船舶冲滩拆解。以五丈港等长江港口和长岭、磨刀矶、梁子岛码头为重点,建立海事、港航、环保、城建等部门联合监管的船舶污染接收、转运、处置监管机制。推广使用LNG等清洁燃料,大力推进内湖(河)船舶动力实行油改气、油改电。2016年起,禁止单壳化学品船舶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水域航行。2017年底前,继续开展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船提前报废更新。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有关设施、设备的配备或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市交通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质监局等参与)
  11.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完善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处理,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重点推进港口、船舶修造厂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全部建成并实现与市政环卫设施的衔接。(市交通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城建委、市港口建设管理办、市农委等参与)
  二、推进经济发展绿色转型
  (五)优化空间布局
  12.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产业布局要以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水生态功能分区、城市规划蓝线为依据,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全面落实《鄂州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发挥主体功能区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基础制度的作用。建立主城区和八大新区的产业准入、土地利用等负面清单,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等相配套的政策和投入机制。主城区和葛店开发区、鄂城临空新区、三江港区、鄂州开发区、花湖开发区等重点开发区域,坚持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增产不增污。梁子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梧桐湖新区、红莲湖新区3个限制开发区域,坚持保护第一,全面退出一般工业,突出生态环境、生态产业、生态社区协同发展,大力发展临空配套生活性服务业、创意产业、生态康体休闲业和临空生态农业,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在新区实施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建设。加强城乡规划"三区四线"(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绿线、蓝线、紫线和黄线)管理,杜绝大拆大建。(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委、市水务局等参与)
  13.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和工业进园区工作。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造纸、化工、电镀、医药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城市建成区内的现有污染型工业企业在2018 年底前分期分批按照各产业园区产业规划定位搬迁入园,建成区外的污染型现有工业企业也应分期分批按照各产业园区产业规划定位搬迁入园,逐步实现全市工业企业布局与城市总体规划、各产业园区有关规划相协调的目标。(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六)积极保护生态空间
  14.强化生态红线空间管控。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按要素分类管控政策,实行差别化管控措施,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城建委参与)
  15.严格落实城市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湿地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市规划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城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七)调整产业结构
  16.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国家落后产能淘汰目录的行业和生产线,一律纳入年度计划予以淘汰。对存在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产品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工艺技术装备落后的生产线,由各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经信委纳入市政府年度淘汰计划予以淘汰。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17.严格环境准入。严禁审批高污染、高消耗和资源型的"两高一资"项目。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开展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评价研究,把承载力作为城市发展的刚性约束,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实行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区域要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污染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区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现状评价。(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城建委、市规划局等参与)
  (八)积极推进循环发展
  18.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加快园区(新区)循环化建设和改造步伐,实施鄂州开发区、葛店开发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加强采选矿废水、电厂冷却水等循环利用。鼓励钢铁、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开展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水务局参与)
  19.促进再生水利用。大力推进再生水利用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积极推动新建建筑安装中水设施,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主城区及新区的污水再生利用率应达到20%。(市城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等参与)
  三、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九)保障饮用水安全
  20.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形成以长江为主、水库为辅的供水水源体系。2017年底前,依法划定辖区内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市环保局牵头,市城建委、市水务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21.完善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市环保局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按月及时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完善水质检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频次,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并每日向城镇供水、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市卫计委应当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测,按日发布饮用水卫生检测信息。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各区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每季度都要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分别负责)
  22.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源保护区要设置明显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及护栏围网等设施,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完成物理或生物隔离设施建设。依法拆除或关闭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及与供水作业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餐饮、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依法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源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关闭。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查处结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城建委、市水务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23.积极推进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梁子湖等应急备用水源地及供水系统建设,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预警、水质应急处置和供水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进一步按照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要求对梁子湖进行重点保护和管理。(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城建委等参与)
  24.加强农村饮水供水设施建设及保护。加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规划、建设、监督与管理,发改、财政、国土、环保、住建、农业、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饮用水卫生监督、水质监测和水源保护等有关工作。(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委、市农委、市卫计委、市物价局等参与)
  (十)深化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
  25.实施重点流域水环境分区管控、联防联控。以长江、梁子湖等重点流域的保护与治理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全市优良水体比例。推进实施水环境分区管控。重点开展水污染风险防控,强化水环境应急管理,对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重点行业的应急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在梁子湖、花马湖、五四湖、长港等流域重点开展城镇污水收集及集中处理、农村垃圾收集转运及集中处理、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措施,优化排水体制,合理调配流量,确保水质稳定达标;在洋澜湖流域重点开展雨污分流和截污清淤改造、排污管网建设和维护、湿地公园建设和生态修复等综合治理工作。(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城建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以饮用水水源保护为重点,建立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农委、市城建委、市卫计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城管局等参与)
  26.加强湖泊和水库水生态环境保护。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鄂州市湖泊保护实施细则》。严格落实"湖长"、"岸线长"等湖泊保护管理责任制度。制定重点湖泊水库保护规划;划定并严守湖泊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湖滨生态敏感区;加强湖泊水库水资源统一管理和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建设生态护坡护岸,减少坡岸硬化,大力实施湖泊水库生态建设和保护工程,进一步提高全市湖泊水库的优良水体比例;加强湖泊水库水环境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开展湖泊水库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试点工作。(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城管局、市城建委等参与)
  以梁子湖为重点,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确保水生态环境良好;强化控源减排,开展湿地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增强自然修复能力,确保水质保持或优于现状。(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十一)积极防治地下水污染
  27.防控地下水污染。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重点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定期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开展安全检查。逐步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风险防范体系和监测体系,建立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城建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市国土局牵头,市水务局参与)
  (十二)切实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28.全面整治黑臭水体。开展全市城市黑臭水体状况摸底调查,按照"一水一策"要求,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要按国家要求完成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制定黑臭水体总体整治计划,并逐一编制整治方案。城市建成区应于2017年实现河(港、湖)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港、湖)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城市建成区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市城建委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十三)加强水和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29.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严格湿地保护监管,合理划定湿地保护红线,大力实施退耕还湿、退渔还湿、天然植被恢复和滨河(湖)生态建设等工程,恢复湿地功能;严禁非法侵占湿地,严格限制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开发利用活动;禁止开垦占用和随意改变湿地用途,充分利用湿地、坡岸以及水生生物的自然净化功能,强化农区周边湿地保护,开展农业湿地管护及农业湿地可持续综合利用,实现湖泊生态系统的自然恢复。加强梁子湖湿地的保护,积极申报及建设梁子湖国家级湿地公园。到2020年底前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80%以上,湿地面积减少和功能退化趋势有效缓解。(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30.保护珍稀动植物。加大对生物资源的保护,严控外来物种入侵,重点加强梁子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监督和管理。严格种质资源保护,加强梁子湖等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加强本土鱼类产卵场的保护,重点恢复和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和我市特有珍稀水生物种及其栖息地、产卵场。开展重要经济水生动植物的增殖放流工作。积极推进梁子湖、红莲湖、花马湖等环梁子湖群东方白鹳、黑鹳、白琵鹭栖息地以及蓝睡莲、水车前、雨久花等珍稀水生动植物天然群落保护基地建设。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鄂州市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四、加强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十四)严控用水总量
  31.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城镇节水规划,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对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确定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0.64亿立方米以内。(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城建委、市农委等参与)
  32.严控地下水超采。依据《鄂州市地下水管理办法》严控地下水超采。在汀祖、泽林等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的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可到达区域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增取用地下水项目。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市水务局、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城建委、市农委等参与)
  (十五)提高用水效率
  33.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提高到10%以上,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城建委、市统计局等参与)
  34.抓好工业节水。严格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加强工业节水先进技术的推广,鼓励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化工、农副食品加工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城建委、市水务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35.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城建委、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经信委、市质监局等参与)
  36.加大农业节水力度。严格执行《鄂州市生态农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优化种植结构,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重点实施提高农田灌溉基础设施水平、改进耕作和排灌方式、保水保墒等技术措施,实现农业种植制度和栽培技术从传统粗放型向现代集约节水型转变,农田用水从高耗低效型向节水高效型转变。以农产品主产区为重点,全面开展农业节水,积极建设现代化灌排渠系。加快灌区及田间节水改造,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扩大管道输水和喷微灌面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加强灌溉试验工作,建立灌区墒情测报网络,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大力发展养殖业节水,构建集约型养殖模式。到2020年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9.13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市水务局、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参与)
  (十六)科学保护水资源
  37.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加强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完善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的审查管理。对现状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或水功能区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入河(湖)排污口。(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38.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落实《鄂州市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加强水量调度管理。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港)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量。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构建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体系。以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为重要举措,优化"一主两翼"(以梁子湖为主,两翼即梁子湖-保安湖-三山湖-新港-长江通道;梁子湖-梧桐湖-红莲湖-严家湖-五四湖-薛家沟-长江通道)的水生态空间布局,构建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体系,优化水资源配置,恢复梁子湖、洋澜湖、花马湖、南迹湖四大水系与长江的联系,改善湖泊水质,恢复湖泊自然生态环境。(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五、加强水环境管理
  (十七)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39.制定实施不达标控制单元整治方案,提升水质优良断面比例。划定全市监测断面控制单元,建立控制单元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与考核制度。逐一排查本辖区内的地表水、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等各类水体水质达标状况和对应污染源排放状况,列出未达标水体清单,筛选控制单元。以未达标断面为整治重点,完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强化工业点源污染治理等,要制定本辖区水体达标工作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地区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确保未达标断面按期达到或优于相应断面水质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十八)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40.完善污染物统计控制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确定各地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严格控制总氮、总磷、COD等污染物排放总量。(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城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十九)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41.落实重点风险源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沿长江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定期评估辖区内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全面开展辖区内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2017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开展环境风险防控区域划分工作,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环境风险防控工作方案。(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城建委、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等参与)
  (二十)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管理
  42.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强化排污许可与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排污权交易、总量减排等制度措施的有效衔接。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应根据水质达标要求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并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按照国家时限要求依法完成全市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市环保局负责)
  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二十一)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
  43.加快水价改革。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城市建成区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逐步建立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加大工业用水差别水价实施力度,将实行差别水价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淘汰类和限制类的生产装备用水,适当提高加价标准。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制度。(市水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城建委、市物价局、市农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参与)
  44.完善排污费和水资源费的差异化收费政策。严格实施排污费征收管理规定,逐步对废水中重金属、石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开征排污费。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排污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对未按照规定缴纳的,责令限期缴纳,做到应收尽收。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建委、市水务局等参与)
  (二十二)促进多元融资
  45.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积极推广PPP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和运营。(人行鄂州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建委、鄂州银监分局等参与)
  46.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将水环境保护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用于水环境保护的资金纳入本级年度预算。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各地加大水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二十三)建立激励机制
  47.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委、市水务局等参与)
  48.完善绿色信贷政策。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行鄂州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鄂州银监分局等参与)
  七、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二十四)完善地方环境保护立法
  49.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制定订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湿地保护、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等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地下水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监测、船舶港口和陆源污染防治等规章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计委等参与)
  (二十五)加大执法力度
  50.深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整治。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负责)
  51.规范环境监督执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工作有关要求,及时公开执法信息,加强环境执法督查稽查,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实行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市环保局负责)
  52.深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建立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实现环境污染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办案、网上审理。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司法鉴定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市环保局牵头,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参与)
  53.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定期开展环境保护检查工作,制定水环境监管执法计划,定期公布违法企业名单。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参与)
  (二十六)提升监管水平
  54.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管的工作机制,明确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完善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落实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自2016年起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监察局等参与)
  55.优化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统一监测技术标准,统一质量控制体系,实现监测数据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到2020年,建立各部门分工协作的水环境监测网络运行机制。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推进水生态环境监测,加强跨界断面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满足水环境质量管理和考核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城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计委等参与)
  56.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加强各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统筹配备各级环境监管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市财政局等参与)
  八、强化环保科技支撑
  (二十七)加强关键技术研发
  57.加快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研发。鼓励相关企业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重点骨干企业等,通过国家、省相关科技计划,积极参与水环境监测监控预警、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水环境综合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工业废水资源化能源化利用、地下水污染修复、有毒有害污染物控制、水资源综合利用、饮用水安全保障、生活垃圾与污泥处理处置等关键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二十八)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58.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的引进、转化、扩散和产业化。支持环保领域工程技术类研究中心、实验室和实验基地建设,完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机制,形成一批成果转化平台、中介服务机构,加快成熟适用技术的示范和推广。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加快清洁生产和污染物减排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城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二十九)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59.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发展环保服务业。全面清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扶持行业发展,建立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鼓励发展包括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的一体化环保服务模式。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等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政府采购环境监测与检测服务。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努力培育拥有知名品牌、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占有率高的环保骨干企业。(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委、市水务局等参与)
  九、严格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
  (三十)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60.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是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时听取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和问题,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9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实施计划,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并报市政府备案。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市环保局负责)
  61.加强协调联动。建立水污染防治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各自领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市环保局要加强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城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62.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排污单位应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环保责任。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参与)
  (三十一)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63.严格目标考核。市人民政府与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市人民政府制定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考核办法,按年度对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参与)
  64.严格目标奖惩。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生态补偿资金及与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65.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要求,予以督促;对相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或未能有效控制污染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连续两年未通过考核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加快推进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市监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等参与)
  十、加强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
  (三十二)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66.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市环保局定期公布各地水环境质量状况、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进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现状等信息。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所有国控、省控、市控等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按国家要求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城建委、市水务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三十三)加强社会监督
  67.多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投诉渠道。依法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环境信访积案化解制度,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反复投诉信访事项的跟踪督办,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邀请公众、社会组织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保局负责)
  (三十四)构建全民参与格局
  68.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动员社会参与。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水务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城建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到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综合整治,务求实效,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全市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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