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6-17791 文      号: 鄂州政发〔2016〕21号
发布机构 : 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19日
信息分类 : 鄂州政发 有效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实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结合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第十次党代会、十届四次、六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按照方案化、项目化、具体化、责任化、时限化的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二)总体目标
  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三)基本原则
  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坚持从鄂州市实际出发,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不断提高法治能力和法治服务水平。
  (四)衡量标准
  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承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并公开行政审批流程,压缩并明确行政审批时限;约束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直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2.完善“互联网+政务”管理模式。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准确把握时事政策,及时更新权责清单、负面清单、收费清单,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网,构建并良好运行“互联网+政务”模式。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根据国家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修订情况,修订我市核准目录,做好承接和取消下放投资审批权限工作,进一步完善开发区投资负面清单;加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研究制定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精简规范项目前置审批条件,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直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3.加强市场监管。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统一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科学规范的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者严厉惩处,营造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着力打造“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体系,不断探索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健全对外投资促进制度和服务体系,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推动装备、技术、标准和服务走出去。(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编办、市监察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4.优化政府公共服务。优化政府机构编制,创新政府管理模式,加大公共服务的信息化程度,提升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规范和发展市、区(开发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区服务职能。强化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扩大公共服务覆盖范围。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不断拓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领域,建立健全多层次、多样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全面梳理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加快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牵头单位:市政府办;配合单位: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5.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落实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编制自然资源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6.加强制度体系建设。紧紧围绕全市重大发展战略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加强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服务我市“一改两化”,围绕国际航空物流枢纽项目等重大项目建设,对标深圳及其他先进城市,着眼长远,及时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积极做好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重点做好发展规划、政府投资管理、财政管理、价格调控、推动自主创新、推进技术改造、保护知识产权、节约能源资源以及发展循环低碳经济、现代服务业、金融业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确保制度体系的针对性、前瞻性、创新性、可操作性。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实践证明已经成熟的改革经验和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7.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建立向社会公开征集政府立法议题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可以委托政府法律顾问、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联系沟通,建立政府立法协商机制。强化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审查,对拟设定行政处罚等限制相对人权利、赋予公民义务事项的,严格审查论证。积极探索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立法后评估工作。(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8.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按照《鄂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各类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清理工作。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实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建立监督管理网络平台。完善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依法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审查申请。定期开展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市直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9.认真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各级政府及部门应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报告。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实际操作中把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关,对未进行廉洁性评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一律不予进行合法性审查。(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0.健全依法决策体制机制。落实《鄂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议事和决策规程》等规定,将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法律审核、社会风险评估、廉洁性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各级政府常务会议,参与政府决策,确保依法决策。(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
  11.切实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制度,拓展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途径。关系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听证意见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公众号、微博等形式,采纳公众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意见,及时回告采纳情况和理由。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部门行业,建立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决策的民意调查制度,科学采纳民意,并做好说明解释。(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
  12.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借助省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立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严格执行《鄂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完善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提高风险评估质量。(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
  13.健全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完善政府及各部门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程序和规则,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及部门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内部多个方案比较制度。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在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前,应当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
  14.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监察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5.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区分各级各部门行政执法任务和重点,大幅减少市、区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适当下沉执法重心,充实基层执法力量。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城市管理、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商务等领域内推进综合执法。完善开发区(新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相对集中执法权。完善乡镇行政执法体制,探索依法授权或委托乡镇政府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改革办、市政府法制办、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16.细化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制定具体执法细则、裁量标准和操作流程,切实做到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公正。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申请回避权、监督权和救济权。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各个环节有据可查。(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17.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理合法。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深入推行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制度,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18.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强化新科技、新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19.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把法定的行政职权细化为政府和部门的各内设机构、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落实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20.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常态化培训和平时考核,建立执法人员退出机制,三至五年开展一次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实行信息化管理,接受社会公开查询与监督。(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21.加强行政执法保障。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氛围。对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责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保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保障机制,推行岗位定期轮换等工作制度,对长期在一线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考核、奖励等方面予以倾斜,逐步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特点的保障体系,建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
  22.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纪律约束机制,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3.健全权力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完善各方面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牵头单位:市政府办;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24.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各级政府定期向同级党委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定期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行政机关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及行政与司法衔接制度,尊重并自觉执行司法判决、裁定文件或调解书,及时反馈和落实司法建议;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及时办理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牵头单位:市政府办;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25.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加强政府及部门权力风险防控,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推进定期轮岗和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强化对行政权力的专门监督,保障审计、监察等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审计制度,加大审计力度,创新审计方式,加大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实现审计全覆盖。加强行政监察,促进行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牵头单位:市政府办;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26.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建立健全行政问责配套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细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程序;严格执行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把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牵头单位:市监察局;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
  27.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完善例行发布、应急发布、政策解读、热点回应等机制;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优化办理流程,规范受理、交办、承办和答复等环节,提高答复质量;深入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逐步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人财物管理等内部事项纳入网上运行系统;严格办事公开制度,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建立政务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政务公开监督体系。(牵头单位:市政府办;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8.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纠纷排查机制和化解机制。完善1+N纠纷调解机制,及时收集分析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依法加强对影响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加大普法力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牵头单位:市综治办;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29.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继续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积极创新受理模式,通过网上受理群众行政复议申请。规范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探索案件分类规范和管理,依法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强化听证审理,加大行政复议纠错力度,坚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引入约谈、通报、责令整改、督办等办案纠错手段,提高办案实效。强化行政复议保障,落实审理室、听证室、接待室、档案室等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各区人民政府要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监督、激励机制,强化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考核。(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
  30.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完善行政应诉制度,增强行政应诉力量,落实应诉人员和应诉保障。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制度,定期开展行政机关人员业务培训,适时组织观摩行政诉讼庭审,提高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能力。建立健全行政应诉案件败诉报告,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通报、公告、行政问责等制度,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
  31.完善行政裁决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完善行政裁决工作机制,明确行政裁决主体和适用范围,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鼓励和支持各区、开发区依托政府法制机构加强行政裁决队伍建设,探索开展集中行政裁决职权工作。(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配合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
  32.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深入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牵头单位:市信访局、市委政法委;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33.推动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增强领导干部学法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针对性,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部门办公会议学法、行政执法人员和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岗前培训等制度,定期举办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和专题法制讲座,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室;配合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办;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34.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完善学法制度,各级政府每年应当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各级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市委党校等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培训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探索建立行政执法部门、政府法制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人员双向交流、互聘等合作机制。强化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35.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7年底前)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36.自觉接受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每年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发挥牵引和突破作用,带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部署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评范围。(牵头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7年底前)
  37.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各地各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地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市政府各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政府办;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
  38.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评,结合实际改进依法行政考评方法,加大考评公开力度,强化考评结果运用。(牵头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39.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不断提高法制机构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加强法制工作力量,确保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加大法制机构人员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牵头单位:市政府办;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工作任务的实施方案,提出时间进度安排,每年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落实规划任务措施的进展情况。各项工作任务除本规划已明确完成时限外,原则上应当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在实施本规划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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